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2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3〕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工商註冊名為海南陵水產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質量發展基金是指由縣政府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縣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基金總規模為40億元,首期規模10億元,根據投資進度,由縣財政分年度通過預算安排。
第三條 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基金投資運作應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堅持落實全縣發展戰略、貫徹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區域和重要領域發展的政策導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投資產生擠出效應,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與職責
第五條 基金管理架構主要包括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基金管理人、基金出資公司和託管銀行等。
第六條 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縣政府分管財政縣領導擔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財政局,成員單位包括: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國資委)、縣政府辦、基金出資公司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審議市場化子基金年度設立計畫;
(三)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四)審議基金對外投資及投資退出方案;
(五)審議子基金設立方案;
(六)審議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議基金的非現金分配方案;
(八)審議基金的終止、清算方案;
(九)審議基金名稱、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變更;
(十)審議基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制度;
(十一)協調基金運作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十二)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人科學決策、規範管理;
(十三)組織外部專家為基金投資重大項目提供必要的專業諮詢意見;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事項,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認為需要提請縣委縣政府審議決策的,應根據程式提請縣委縣政府審議決策後執行。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管理、運營基金,基金成立首年以基金實繳規模為基數,按照1%的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費;次年開始以基金實際投出額為基數,按照1%的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費。基金成立首年的基金管理費按計提數全額支付,以後每個年度根據上年度的績效考評結果來調整按年度計提管理費的相應支付比例進行支付。
(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為:
(1)受託管理基金;
(2)根據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結合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需要,制訂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市場化子基金年度設立計畫和年度總結提交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
(3)負責開展擬投項目的盡職調查,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基金投資及投資退出方案,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投資建議書》,提交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
(4)按基金投資方向和投資要求,建立項目儲備庫;
(5)初步遴選子基金擬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子基金設立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
(6)對子基金進行日常監管和績效評價;
(7)向子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
(8)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縣財政局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縣政府授權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
第九條 陵水黎族自治縣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陵水發控”)作為基金出資公司,主要職責為:
(一)作為有限合伙人(LP)與普通合伙人(GP)及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註冊、設立和簽訂基金委託管理協定相關工作;
(二)根據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決策,完成對基金的出資;
(三)委派三名委員參與組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決策發表投資決策意見;
(四)出席合伙人大會,根據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決策發表合伙人意見;
(五)掌握基金運行情況和做好基金績效評價工作;
(六)對基金管理人進行考核評價,如考核不合格或因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等情形,應按相關程式更換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銀行,建立基金專戶。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金保管等有關事宜,並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督。
第三章 投資範圍與基金運營
第十一條 基金投資領域主要涵蓋基礎設施、住房保障、數字經濟、南繁育種、旅遊業、生態環境、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創新等。重點投資於縣重大發展戰略所涉及的重點企業、項目以及與重點發展產業相關的企業。
第十二條 閒置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基金及其出資參與的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條 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組織形式,執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行業管理要求和相關政策法規,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存續期10年,其中投資期為7年,退出期3年。基金到期後如有投資項目仍未退出,確需延長期限的,應報縣政府批准後與其他投資者按《合夥協定》約定的程式辦理。每次可延期1年,至多延期2次。
第十五條 基金門檻收益率設為年化6%,超過門檻收益部分為超額收益,超額收益的20%作為業績報酬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條 基金主要採用“母-子基金”投資方式運作, 對於涉及縣級重大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的項目可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且需提請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七條 原則上基金投資單個企業的股權比例或單個子基金的份額比例不超過該企業/子基金的20%,且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對於縣重點項目、產業園區、早期科創類基金及“早、小、新”類投資項目,可以“一事一議”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資比例,返投認定,讓利條件等,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決策。
第十八條 基金投資市場化子基金應予以末位出資到位。
第十九條 合夥協定中可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基金出資公司可無需其他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資金撥付至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夥協定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條 基金就任一投資項目取得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在扣除基金實際支出費用及預計費用後的資金可用於滾動投資或直接進行現金收益分配。現金收益分配按照“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按項目退出即分配原則。
第二十一條 在基金清算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基金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基金管理人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可以提出建議並進行評估,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應當根據不同組織形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基金協定,明確子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投資範圍、基金規模、出資安排、存續期限、決策機制、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應公開透明,按照公開徵集、基金申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公示等程式公開遴選子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子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原則上應註冊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子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並清算,存續期滿後確需延長的應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六條 子基金投資縣內企業的金額原則上應不低於基金出資額的1.5倍。縣內企業應開展實質經營活動,並包括下列情形:
(一)子基金所投企業註冊地位於陵水黎族自治縣內,且投資額應不少於基金出資額;
(二)子基金存續期內,所投企業遷入縣內、被縣內註冊的企業收購或者在縣內設立子公司;
(三)子基金設立後,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非縣內政府投資基金新增投資的註冊在縣內的企業。
(四)子基金所投註冊地位於縣內企業,獲得後續輪次融資的,融資金額可按1:1計運算元基金返投認定額。
(五)子基金及其關聯方協助陵水縣完成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投資單個項目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二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人每年按照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收取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 基金、子基金所投項目可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基金份額轉讓、股權回購、減資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擇機退出。
第三十條 子基金應當廣泛募集社會資本,積極爭取中央資金、省級資金開展聯動投資,充分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共同撬動社會資本,擴大財政資金投資效用。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一般採取先回本後分利的分配原則進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出資方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出資方優先購買。在子基金註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購買的,以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購買的,以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3年起按照轉讓時1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值確定。
第三十三條 為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基金可以獲得的超額收益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務完成情況對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實行分檔讓利。子基金投資縣內企業金額達到基金出資額1.5倍、2倍和2.5倍的,基金可分別將該子基金投資所得超額收益的40%、60%和80%進行讓利。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對基金運作中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基金出資公司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機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市場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對於依法實施的投資運作,且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並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向縣發改委、財政局等部門以及合伙人大會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財務會計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章程修訂、資本增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合併、清算等),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交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八條 子基金應委託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託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人自行確定。託管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
(二)具有銀行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近3年內無重大過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五章 績效考核評價
第三十九條 績效考核評價是指以基金的發展定位、投資方向、撬動規模等政策目標為導向,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評價量化指標和評價標準,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及合規管理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十條 績效考核評價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明確導向,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重點考核評價基金實施的政策性、引導性,考核基金在促進我縣投融資模式創新改革,服務我縣重點領域的重點項目落地,重點產業引入和補強薄弱環節等方面的效果。
(二)精準施策,科學考核。遵循基金運作規律,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為主,在基金運作的不同階段,設定差異化考核評價指標及權重。
(三)激勵約束,注重實效。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與基金管理費支付比例掛鈎,體現獎優罰劣。
(四)統一標準,公開公正。堅持客觀公正、簡便有效,全面準確反映基金運營管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績效考核評價以自然年度為周期,基金出資公司負責對基金整體投資運營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實行一年一評。首個考核年自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完成之日始(含當日)。每個考核年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出資公司開始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在四個月內完成考核。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基金管理人並報告基金管理領導小組。
第四十二條 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包括政策指標、投資效益指標、規範管理指標等多個維度。根據基金不同的運作階段,突出考核重點,分別設定不同考核指標、分值及得分規則(詳見附屬檔案)。績效考核採取百分制計算方法,總分達到80分及以上的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總分達到65分(含)但未及80分的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良好;總分達到60分(含)但未及65分的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合格;總分未及60分的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較差。
(一)投資期年度績效考核評價:政策指標應主要考核基金落實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情況,撬動社會資本情況,投向縣內項目情況,支持產業發展情況,資本招商;效益指標應主要考核是基金投資管理情況,包括投資領域、投資方式、項目儲備情況、基金投資規模、被投項目融資情況等;管理指標應主要考核基金規範管理情況,包括信息報告、資金使用監管、風險控制、基金投資流程(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協定規範簽署、投後管理)等情況。
(二)退出期年度績效考核評價:政策指標應主要考核落實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目標完成情況;效益指標應主要考核基金退出期和基金保值增值情況,退出方案是否明確,退出計畫是否完成,是否規範退出,收回資金是否按照協定的約定分配給投資人,是否存在退出虧損,評價期內投資項目是否保值增值,是否違反退出規定等。
第四十三條 績效考核評價對象為基金管理人,考核評價內容為基金運營及管理情況,考核注重基金的整體性,不單獨針對子基金或具體項目進行績效考核評價。被考核評價對象及相關主體應積極配合做好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支付基金管理費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基金管理費按年度計提數的100%進行支付;良好的,按80%進行支付;合格的,按60%進行支付;較差的,按40%進行支付。
第四十五條 子基金應在有限合夥協定等檔案中約定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激勵約束條款,確保績效評價結果在子基金層面的有效套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經縣政府同意印發後生效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1.投資期基金年度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2.退出期基金年度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內容解讀

《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由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現對《管理辦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高質量發展基金作為重要的金融手段,在發展縣域產業領域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國家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設立產業高質量發展母基金來引導地方經濟發展。通過設立高質量發展產業母基金,可以通過產業投資推動區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可以通過母基金引導資本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和專業機構參與地方建設,增強市場創新能力;可以通過設立高質量發展產業母基金吸引投資和項目落地,增強區域吸引力。
陵水縣近年來也在加速推進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的融合發展,因此亟需結合新經濟形勢制定和設立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母基金推動陵水黎族自治縣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推動陵水縣實現高質量發展工作部署,結合陵水黎族自治縣實際,同時為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高質量發展基金(工商註冊名為海南陵水產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編制原則
《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四個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引導。母基金要服務於區域經濟發展,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並且要明確投資的行業和領域。充分運用母基金的引導作用,將社會資本引導到政府支持的產業方向上,支持地方的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持市場運作原則。母基金管理人的篩選、考核、激勵機制符合市場化的慣例。通過市場化的機制設計確保選定的母基金的管理團隊應具備專業能力,能夠根據市場變化和項目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管理辦法應確保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一致性,通過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管理人的行為與投資人的利益保持一致。
三是科學決策。母基金的運作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所有操作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努力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四是防範風險原則。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對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確保基金運作的安全性。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闡述政策制定背景、高質量發展基金的規模和預算安排、基本原則和預期目標。基金投資運作應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堅持落實全縣發展戰略、貫徹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區域和重要領域發展的政策導向。
第二章:管理架構與職責。闡述高質量發展基金的管理架構,管理小組構成,管理小組職責,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和基金設立的要求等。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縣政府分管財政縣領導擔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財政局。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管理、運營基金。縣財政局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縣政府授權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陵水黎族自治縣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基金出資公司。
第三章:投資範圍和基金運營。闡述基金投資領域的,閒置資金使用規範,組織形式,存續期,門檻收益,子基金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投資退出,收益分配,基金清算,子基金管理人條件,投資金額,返投原則,讓利原則等。
基金投資領域主要涵蓋基礎設施、住房保障、數字經濟、南繁育種、旅遊業、生態環境、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創新等。重點投資於縣重大發展戰略所涉及的重點企業、項目以及與重點發展產業相關的企業。
基金主要採用“母-子基金”投資方式運作, 對於涉及縣級重大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的項目可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
子基金應當根據不同組織形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基金協定,明確子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投資範圍、基金規模、出資安排、存續期限、決策機制、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內容。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應公開透明,按照公開徵集、基金申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公示等程式公開遴選子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子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組織專家評審。
第四章: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闡述基金審計、風險承擔方式,監督方式,基金報告,基金託管要求。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向縣發改委、財政局等部門以及合伙人大會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財務會計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在控制風險的同時,接受縣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基金管理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機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市場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第五章:績效考核評價。闡述基金考核評價的原則,考核周期,考核指標等。考核評價的基本原則一是明確導向,突出重點;二是精準施策,科學考核;三是激勵約束,注重實效;四是統一標準,公開公正。
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包括政策指標、投資效益指標、規範管理指標等多個維度。根據基金不同的運作階段,突出考核重點,分別設定不同考核指標、分值及得分規則。績效考核評價對象為基金管理人,考核評價內容為基金運營及管理情況,考核注重基金的整體性,不單獨針對子基金或具體項目進行績效考核評價。
第六章:附則。闡述由縣財政局解釋管理辦法,辦法有效期3年,並隨附投資期和退出期基金年度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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