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縣委常委會第196次會議與十五屆縣政府第104次常務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條政策扶持目的
為促進陵水產業健康發展,推動陵水產業最佳化升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相關規定,結合陵水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政策扶持對象
(一)扶持對象為協助陵水縣有關部門與投資方直接聯繫,在項目的介紹、推薦、洽談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且最終促成項目落地的招商合作機構。
(二)招商合作機構需是獨立經營、納稅的企業,同一個項目只能獎勵1個招商合作機構,由被引入項目方提供確認書,作為機構獎勵確認依據。若已備案的招商合作機構在項目落戶過程中無實質性促成作用,經上報被引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可取消獎勵資格。
(三)招商合作機構需在備案時簽訂《誠信承諾書》。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信用狀況被列入信用徵信失信黑名單的機構以及不符合本暫行辦法所列條件的其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所涉項目的投資方、實際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權人,不屬於獎勵對象範圍。
第三條政策扶持
(一)對成功引進符合陵水縣重點產業發展需要且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億以上項目(非房地產或變相房地產項目)的招商合作機構,項目在陵水落地動工建設後,內資項目按引進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等額扶持,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外資項目按引薦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等額扶持,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為加快產業集群聚集發展和產業鏈延伸,對引薦的產業龍頭項目或大型項目的招商合作機構,可以由陵水縣採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給予扶持,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扶持政策兌現
(一)由被引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招商合作機構的認定工作,由稅務部門負責監測、統計企業申請扶持資金所涉及到的相關數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企業基本信息。
(二)經認定的招商合作機構在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達到雙方約定要求條件下,向縣商務局申請財政扶持,並按要求提供申請書、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證明等材料。縣商務局匯總已通過申請的企業名單轉交縣稅務局,縣稅務局將其項目列入重點監測名單,每月將企業基本情況反饋縣商務局,縣商務局依據本暫行辦法核定扶持金額並按年做好資金申請及撥付工作。
第五條享受本暫行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國家、省級等其他扶持政策。本暫行辦法與陵水縣其他同類政策相銜接,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六條近3年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尚未辦理移出的;或由被引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列為社會信用體系地方性黑名單,共享至海南省自貿試驗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或引進前後存在申報材料作假、虛報假報等情況的;或引進前後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或引進前後存在應退未退財政補貼等資金行為的企業和單位不得享受本暫行辦法相關扶持政策;若上述企業和單位已經享受本暫行辦法相關扶持政策,應在15日內將依據本暫行辦法所獲得的扶持資金全額退還。
第七條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按照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議事規則》(陵府辦〔2020〕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縣商務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在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註冊並已形成實收資本或固定資產,並在陵水縣納稅的企業。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中固定資產投資指項目不可售部分的投資,暫行辦法中所涉及到的固定資產投資、扶持資金等皆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二條若本暫行辦法實施期間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內容解讀

2021年9月,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發了《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引資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招商合作機構給予政策扶持的目的、政策扶持對象、政策扶持金額、扶持政策兌現以及其他事項說明5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明確。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目的
為回響自貿港建設號召,進一步加強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引資工作力度,以“抓項目、抓政策、抓資金”為抓手,集聚多元要素,引進落實項目、鞏固擴大投資、增強發展後勁,落實中央12號檔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全縣招商引資工作實際,制定了《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解放思想,破除當前招商引資工作存在的瓶頸障礙,創新完善工作機制,營造更加寬鬆、積極、務實、高效的投資促進氛圍,釋放招商引資動能,創新激發有效投資活力,助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
二、制定的法律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
(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發〔2020〕8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四)《陵水黎族自治縣產業招商三年行動計畫(2021-2023)的通知》(陵府辦函〔2021〕33號)。
三、《暫行辦法》的內容
《暫行辦法》共12條,主要從政策扶持目的、政策扶持對象、政策扶持、扶持政策兌現以及其他事項說明5部分內容。
四、《暫行辦法》的特點
(一)明確扶持對象。
1.對招商合作機構進行了定義和要求,招商合作機構首先是獨立經營、納稅的企業,其主要職責是協助陵水縣有關部門與投資方直接聯繫,在項目的介紹、推薦、洽談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且最終促成項目落地的招商合作機構。
2.提出招商合作機構需經被引入項目方書面確認,以及在縣商務局備案時簽訂《誠信承諾書》。並且同一個項目只能獎勵1個招商合作機構。
(二)明確扶持金額。
1.扶持金額。內資項目,單個項目扶持資金不超過50萬元;外資項目,單個項目扶持資金不超過100萬元。對引薦的產業龍頭項目或大型項目的招商合作機構,可以由陵水縣採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給予扶持,扶持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滿足條件。引進項目符合陵水縣重點產業發展需要且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億以上項目(非房地產或變相房地產項目)。
3.獎勵標準。項目在陵水落地動工建設後,內資項目按引進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等額扶持,外資項目按引薦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等額扶持。
(三)明確政策兌現程式。
1.由被引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招商合作機構的認定工作,由稅務部門負責監測、統計企業申請扶持資金所涉及到的相關數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企業基本信息。
2.經認定的招商合作機構在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達到雙方約定要求條件下,向縣商務局申請財政扶持,並按要求提供申請書、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證明等材料。縣商務局匯總已通過申請的企業名單轉交縣稅務局,縣稅務局將其項目列入重點監測名單,每月將企業基本情況反饋縣商務局,縣商務局依據《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核定扶持金額並按年做好資金申請及撥付工作。
(四)其他說明。
1.享受《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國家、省級等其他扶持政策。《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與陵水縣其他同類政策相銜接,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2.近3年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尚未辦理移出的;或由被引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列為社會信用體系地方性黑名單,共享至海南省自貿試驗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或引進前後存在申報材料作假、虛報假報等情況的;或引進前後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或引進前後存在應退未退財政補貼等資金行為的企業和單位不得享受《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相關扶持政策;若上述企業和單位已經享受《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相關扶持政策,應在15日內將依據《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所獲得的扶持資金全額退還。
3.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按照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議事規則》(陵府辦〔2020〕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4.《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由縣商務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負責解釋。
5.《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適用於在陵水黎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陵水縣)註冊並已形成實收資本或固定資產,並在陵水縣納稅的企業。
6.《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中固定資產投資指項目不可售部分的投資,暫行辦法中所涉及到的固定資產投資、扶持資金等皆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
7.《陵水黎族自治縣招商合作機構扶持暫行辦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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