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0月2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19〕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十五屆縣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指導意見,積極高效推進我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充分調動旅遊企業參與旅遊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旅遊企業旅遊標準化、規範化服務管理水平,依據《全國旅遊標準化試點地區工作標準》、《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創建及推進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中,積極參與旅遊標準化工作並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本縣旅遊企業。
第三條 縣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旅標辦)、縣財政局等部門共同負責做好旅遊標準化獎勵工作。
第四條 縣旅標辦根據《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組織下列工作:
(一)選定“陵水黎族自治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中期評估試點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終期評估試點單位”。
(二)收集新評定為綠色旅遊景區、金盤銀盤級旅遊餐館、金樹葉銀樹葉級綠色旅遊飯店、精品旅遊飯店、文化主題旅遊飯店、金宿銀宿級旅遊民宿、A級旅行社、旅遊購物示範店推薦店、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或國家綠色旅遊示範基地、創意農業園區等證明材料,並受理各單位獎勵申請。
(三)選定參與起草並已正式發布“制定旅遊地方標準先進單位”。
第五條 縣政府安排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專項資金,並納入縣政府財政預算(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申請專項資金獎勵:
(一)對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中期評估試點單位”的,經過中期評估,驗收合格的試點企業;
(二)對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終期評估試點單位”,且通過國家級驗收合格的試點企業;
(三)對通過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標準等進行等級評定,且通過國家級驗收合格的陵水縣旅遊企業:
1.對新評定為綠色旅遊景區的;
2.對新評定為金盤級、銀盤級旅遊餐館的;
3.對新評定為金樹葉級、銀樹葉級綠色旅遊飯店的;
4.對新評定為精品旅遊飯店的;
5.對新評定為文化主題旅遊飯店的;
6.對新評定為金宿級、銀宿級旅遊民宿的;
7.對新評定為A級旅行社的;
8.對新評定為旅遊購物示範店、推薦店旅遊購物點的;
9.對新評定為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或國家綠色旅遊示範基地的;
10.對新評定為創意農業園區的。
(四)對參與起草並已正式發布的“制定旅遊地方標準先進單位”的試點企業。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對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中期評估試點單位”的,經過中期評估,驗收合格後,根據相關檔案,給予試點單位3萬元獎勵;
(二)對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終期評估試點單位”,且通過國家級驗收合格的,根據相關檔案,給予試點單位5萬元獎勵;
(三)對通過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標準等進行等級評定,且通過國家級驗收合格的旅遊企業:
1.對新評定為綠色旅遊景區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2.對新評定為銀盤級、金盤級旅遊餐館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
3.對新評定為銀樹葉級、金樹葉級綠色旅遊飯店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獎勵;
4.對新評定為精品旅遊飯店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5.對新評定為文化主題旅遊飯店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6.對新評定為金宿級、銀宿級旅遊民宿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
7.對新評定為A級旅行社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8.對新評定為旅遊購物示範店、推薦店旅遊購物點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
9.對新評定為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或國家綠色旅遊示範基地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10.對新評定為創意農業園區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四)對參與起草並已正式發布的“制定旅遊地方標準先進單位”的試點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向縣旅標辦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等級評審報告、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獎勵申請受理後,由縣旅標辦組織開展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公示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報送縣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根據審核認定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足額撥付給獲獎試點企業。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獎勵資金,並會同縣旅標辦對獎勵資金監督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因違法行為未滿兩年的;
(二)本年度發生旅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重大投訴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標準或者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者正在接受調查;
(四)其他違規違法行為弄虛作假的;
(五)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十條 獲得獎勵的單位要接受縣財政、旅遊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檢查,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或違規截留、挪用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並在媒體上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旅標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內容解讀

一、制定暫行辦法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指導意見,積極高效推進我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充分調動旅遊企業參與旅遊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旅遊企業旅遊標準化、規範化服務管理水平,依據《全國旅遊標準化試點地區工作標準》、《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結合陵水縣工作實際,為加強創標工作進度管理,特制定本工作要點。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全文共十一條,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至第六條)對獎勵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及管理單位、獎勵資金來源、申報條件作出了規定。
第二部分(第七條)對獎勵標準作出了具體的獎勵申請要求。
第三部分(第八條)對獎勵的申報和撥付流程作出了明確的要求。
第四部分(第九至第十條)對在獎勵資金的監督以及出現的違規處理作出規定。
第五部分(第十一條)對辦法解釋單位及獎補時間範圍作出說明。
三、制定辦法的意義
《陵水黎族自治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的制定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全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積極高效推進我縣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充分調動旅遊企業參與旅遊標準化建設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旅遊企業旅遊標準化、規範化服務管理水平,助力陵水縣當前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地區和國際旅遊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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