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2015〕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縣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提高建築能效,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是指太陽能熱水建築一體化套用、太陽能光伏發電建築一體化套用、太陽能空調製冷系統建築套用等。
第三條 我縣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既有建築物的節能改造,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對建築節能實施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活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按《陵水黎族自治縣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報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政府投資項目應以項目業主單位作為申報單位;非政府投資項目應以企業作為申報單位。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項目的審核、監督管理,根據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狀況,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第六條 新建建築利用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的,利用太陽能產生的熱量不低於建築生活熱水消耗熱量的60%。
第七條 縣城鎮規劃區及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內的下列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應當按《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要求統一配建太陽能熱水系統:
(一)12層以下(含12層)的住宅建築;
(二)單位集體宿舍、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築。
12層以上(不含12層)的住宅建築及單位集體宿舍和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築須最大化利用建築物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集熱系統,以供樓房所需熱水。太陽能熱水系統供應熱水不足部分可採用其他普通能源供應熱水,優先考慮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技術支持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可再生能源套用內容進行專項審查,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不予通過,需重新進行可再生能源套用內容的專項設計。
第九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施工許可申請時,應當查驗施工圖審查報告。可再生能源套用內容未通過施工圖審查的,依法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進行整改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及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由專業檢測機構對可再生能源套用項目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在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註明實施內容。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或者可再生能源套用專項驗收沒有通過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建築節能標準以及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規範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鼓勵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設定專項經費,用於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及推廣套用。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在地區推廣套用的產品和施工工藝目錄。
第十四條 吸引和鼓勵國內外可再生能源套用生產企業在陵水縣投資建廠,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設備和配套材料的產業化發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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