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0號)、《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管理的通知》(財建〔2007〕3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目的: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
  • 內容: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築應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三亞市設立用於支持三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財政性資金。
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撥款資金和地方財政撥款資金。地方財政將依據中央財政撥款金額比例,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配套資金支持我市醫療、衛生、科研、教育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

第三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設立可再生能源資金專戶,將可再生能源中央財政撥款資金和地方財政撥款資金轉入可再生能源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幾方面領域:
(一)太陽能熱水建築一體化套用;
(二)太陽能空調建築中套用;
(三)設定專項經費,用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及推廣套用,可包括套用、示範、推廣、引導、補貼、補助及獎勵等經費開支。
(四)其他經批准的支持領域。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財政補助、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以獎代補。對於能夠制定具體量化評價標準的項目,採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在示範工程實施後,對於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規模較大、技術先進、效益突出的項目,安排獎勵資金以重點獎勵。
(二)財政補助。主要用於支持盈利性弱、公益性強,難以量化評價不適於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的示範工程;示範工程綜合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範標準的驗證及完善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共性關鍵技術的集成及示範推廣;示範工程專家諮詢、評審、監督管理等支出。
(三)資本金注入。主要用於支持提供本地區建築用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服務機構。
(四)已享受省專項資金補貼的項目不得再享受中央資金和我市財政配套資金的支持,但只是已享受增加建築面積指標扶持的項目仍可繼續享受中央資金和本市財政配套資金的支持。

第六條

申報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三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專項資金:
(一)三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程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
2、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技術方案研究;
3、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及詳實的增量成本計算書;
4、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
5、項目示範推廣性分析;
6、其他節約資源措施及後評估保障措施;
7、工程項目規劃審批檔案的複印件和工程施工許可檔案的複印件(須核對原件)。
(三)持有項目屬地圖審機構評審通過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施工圖;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的施工圖設計的專項審查意見,對於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的,按照補助標準,向市財政主管部門提供資金補助審核意見,並作為資金補助的依據。對於未達到要求的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示範項目申請單位重新修改施工圖設計後,另行組織審查。

第八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組織覆核,覆核的內容包括:項目是否具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同意意見;項目實際採用的技術支撐單位、設備服務商是否與《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三亞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實施方案的批覆》(三府函〔2010〕246號)相一致;項目的建築設計是否經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出具審查意見達到節能標準等。市財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示範項目,在主要設備開始安裝後,撥付50%專項補助資金。

第九條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程能效測評和專項驗收後,根據能效測評和專項驗收報告,對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項目,撥付剩餘50%專項補助資金。對未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50%專項補助資金,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實行專戶管理。市財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和符合要求的將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後,必須專賬核算,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按財政撥款有關規定執行,對經營性的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作為資本公積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收到補助金後是否專賬核算;
(二)補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三)其他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460號)第十七條規定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並依法進行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項目進度或未按規定建設實施的;
(四)未通過專項驗收和檢測評估的;
(五)不符合國家和我市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三亞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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