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經七屆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7年2月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太陽能熱水系統在本市民用建築領域的套用,提高人民民眾生活質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7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指把太陽輻射能轉換成熱能用以加熱水並輸送至各用戶的系統裝置,包括太陽能集熱系統、輔助加熱系統和熱水供應系統。
第三條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域內以及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或者具備安裝套用條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管理與促進政策;負責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程式辦理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三亞市發改、規劃、工信、財政、質監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成立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專家具有給排水、建築、結構、電氣等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為我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為項目評審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且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凡有熱水需求的新建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及驗收規程》(DBJ12-2009)及相關技術標準統一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並實行與建築主體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安裝、同步驗收交用。
(一)12層以下(含12層)的住宅建築;
(二)單位集體宿舍、醫院病房、酒店、賓館、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築。
前款規定範圍內經批准使用溫泉地熱的民用建築可不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築通過改造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七條我市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安裝應確保建築美觀和安裝安全,同時根據建築功能特點、節能降耗和方便使用與維護等要求,合理確定太陽能集熱系統的類型。
第八條我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優先選用集中-分散供熱水系統形式,採用集中輔助加熱時可選用空氣源熱泵、燃氣鍋爐等輔助熱源。當必須採用電能作為輔助熱源時,宜採用分散輔助熱源形式。
第九條新建建築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投資,納入建築工程總造價,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節能量計入建築節能總量。
第十條鼓勵既有建築太陽能熱水套用系統的改造、運行、維護、更新採用契約能源管理形式。
第三章方案審核階段
第十一條在項目規劃報建階段,本市城鎮規劃區域範圍內新建建築須按照有關要求提交節能評估報告的,報告中應對太陽能熱水的套用情況有所體現。
第十二條在項目規劃報建階段,本市城鎮規劃區域範圍內的新建建築須提交太陽能熱水設計方案及《太陽能方案設計情況匯總表》(附表1)報市規劃部門,同時明確各棟號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套用面積、集熱器面積以及擬補償建築面積,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公示後,作為規劃許可審批前置意見。
第十三條在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將新建建築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作為建築組成部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設計標準規範,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做到建築物外觀協調、整齊有序,系統平面布置圖應合理安排檢修通道,並充分考慮安置防護措施,以保證檢修安全及預防設備高空墜落傷人等。對高層居住建築,原則上要求屋面布置太陽能熱水集熱系統的面積不少於屋面建築面積的50%。當該面積內布置的太陽能集熱器產生的熱量達不到設計耗熱量的1/3時,設計單位需提供設計計算書,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意見,可不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但是須優先考慮執行其他先進技術標準,如綠色建築、綠色生態小區等。
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應安裝能耗監控系統,納入樓宇管理系統,並上傳至“海南省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台”。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預留監測點。所有數據採集、監測、傳輸等均應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數據監測系統技術導則》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凡設計內容中含有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的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嚴格按照《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試行)》(2011年版)進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嚴格按照《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施工圖設計審查要點(試行)》(2011年版)進行審查,並注重對集熱器集熱效率的把關。圖審合格證上應明確太陽能套用面積和集熱器面積。審查意見歸入建築節能部分。
對應當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套用設計而未設計的,或設計不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住建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通過後,應在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上註明太陽能建築套用面積、集熱器面積等內容。
既有建築增設和改造已安裝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應進行結構安全覆核。
第四章實施階段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檔案及國家、本省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施工,落實試運行時間,確保工程質量合格。在施工過程中,有需要改動並影響能效的部分,需設計單位配合按要求出具設計變更,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報市住建局備案,通過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招標、投標應按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建設單位應選擇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施工單位:
(一)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二)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
(三)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各企業可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的範圍內承擔各類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應對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新建和在建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由承擔建築工程監理服務的監理企業實施監理。監理單位應依照相關規定,按照設計要求,嚴格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關鍵設備、原材料的進場檢驗及重點部位、重點安裝環節的監理。
既有建築增設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委託建築工程原監理企業或有資質的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站)切實加強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安裝過程的監督。嚴格監督建設單位按照通過專項圖審的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檔案實施建設,對擅自修改設計檔案、減少安裝集熱面積的工程項目,及時報告市住建部門查處。
第五章驗收階段
第二十條在完成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相應建設內容及安裝調試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省級及以上的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對系統進行測評(或形式檢查)。在取得合格的測評(或形式檢查)報告後,可進行系統專項驗收。太陽能熱水系統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建築節能分部驗收。一般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竣工驗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包括面積補償、財政補貼等,下同)的項目由市住建部門(或市財政、住建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估。
第二十一條太陽能熱水系統專項驗收前須由第三方能效測評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能效測評或形式檢查。
需進行能效測評並出具《能效測評報告》的項目包括:
(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築項目。
(二)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
(三)申請綠色建築運營標識且套用太陽能熱水的項目。
在本管理辦法要求範圍內不需要進行能效測評的項目均需進行形式檢查。
第二十二條形式檢查內容包括:現場核查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外觀、關鍵部件、安全性能以及系統的實施量(包括集熱器類型和面積,水箱容量和類型,循環管路類型,控制系統、輔助材料等)和運行調試記錄,並進行至少連續3天的運行測試。著重檢查現場實際實施工程內容與設計檔案是否一致,對於存在設計變更的(包括集熱器面積與設計檔案(或申報書)不相符、系統運行方式及輔助熱源方式的變更等等),建設單位須提供經圖審機構審查合格的有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能效測評內容包括:現場檢測集熱系統得熱量、系統常規熱源耗能量、貯熱水箱熱損系統、集熱系統效率以及太陽能保證率。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測評機構出具的《測評(形式檢查)報告》內容需體現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面積及全年太陽能保證率是否滿足設計(或申報書)要求。
第二十五條對於一般項目,在取得《測評(形式檢查)報告》後,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以及太陽能熱水系統關鍵設備、材料生產廠家或代理商進行竣工驗收,並通知市質安站到場監督,核對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器類型、面積是否與規劃許可、施工許可一致。建設單位需提交以下資料:
(1)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項目驗收通知;
(2)《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目錄(2016修訂版》(瓊建質監〔2016〕138號);
(3)項目《測評(形式檢查)報告》。
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達到《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及驗收規程》(DBJ12-2009)以及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要求的,項目責任單位應出具竣工驗收報告。未能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竣工驗收的項目,將視為工程項目節能分部驗收不合格,需進行相應的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能進行項目的整體竣工驗收。
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市質安站應出具《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附表2)。
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但沒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一般建築項目,在辦理節能分部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經簽屬驗收合格的《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六條對於享受政府優惠的項目,在取得《測評(形式檢查)報告》後,市住建部門(或市財政、住建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項目的專家驗收評估會,經評估審查通過的《驗收評估報告》作為建築面積補償或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專家驗收評估會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驗收評估申請書(向市住建、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2)《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項目驗收評估意見表》(一式三份,附表3,獲面積補償項目提供);
(3)《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申報書》(獲財政補貼項目提供);
(4)《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示範項目驗收評估報告》(一式四份,附表4,獲財政補貼項目提供)
(5)《能效測評報告》或《形式檢查報告》;
(6)《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目錄(2016修訂版》(瓊建質監[2016]138號);
(7)《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竣工圖》;
(8)《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結算書》(獲財政補貼項目提供);
(9)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管理制度;
(10)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操作規程;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項目,在辦理節能分部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交經簽屬驗收合格的《驗收評估報告》。須由市住建部門(或市財政、住建部門)組織專家驗收的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再組織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工程專項驗收。
第二十七條在本管理辦法範圍內需做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項目,應提交《防雷系統接地電阻檢驗報告》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必備材料。
第六章運行階段
第二十八條居住建築的太陽能建設單位應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向購買人說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後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太陽能熱水系統使用的預定價格及其範圍,提供產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並簽訂維修服務協定;或者委託物業公司與產品供應商以及購買人簽訂維修服務協定,保證後期物業管理中各方責任和權利義務明確。
第二十九條採用集中供熱系統的公用設施、設備和採用分戶供熱系統的公用管井、管道、循環水泵等納入公用部分的設施,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管理。物業公司應根據太陽能熱水系統類型採取不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保措施。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權人委託物業公司維保或由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供應單位直接維保。
第三十條物業公司應當按照業主委託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公用部分的運行、維護、檢修工作,制止擅自改裝、損壞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行為,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毛坯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立管安裝預留到各用戶內,同時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承諾協調施工單位調試好各用戶內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以保證系統的正常使用,否則不予以通過驗收。
第三十二條物業公司須本著“公開、誠信”的原則確定熱水單價費用,該項費用由保證太陽能熱水系統正常運行的耗電費、自來水費、輔助熱源費用、系統運行維護費等組成,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並確保專款專用。每月收取的熱水費用及系統運行的各項費用應在小區顯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系統日常維護費用是指太陽能集中供熱水系統的集熱系統、集中輔助熱源系統、輸送管網系統等公共設施設備部分的日常維護費用,不含太陽能集中供熱水系統的戶內設施部分等產權人所有部分的維護費用。產權人所有部分的運行維護與更新費用由產權人負責。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維保單位應做到設備保修期內免費維修更換,保修期後的系統壽命期內,明碼標價收費。物業公司須對維修更換項目進行監督確認,並對維修更換費用明細進行公示,做到專款專用。
第七章獎懲措施
第三十四條當年若列有專項資金計畫的,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既有建築,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且單位工程集熱器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依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在項目通過專家專項驗收評估後提交《三亞市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示範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5),辦理補助資金手續。項目補貼資金以無償補助形式給予支持,補助標準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市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規範標準要求集中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且未獲得相關財政資金補助的,可按《海南省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償建築面積管理暫行辦法》(瓊建科〔2010〕56號)規定補償建築面積,所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所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單體建築實際安裝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集熱器面積,並且需符合以下測算標準:
(一)住宅、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所增加面積不得超過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築面積總和的2.5%;
(二)賓館、酒店所增加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客房總數的1.5倍。
擬申請建築面積補償的民用建築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規劃報建階段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方案審查時提出申請,經市住建局審核,補償面積加入項目方案設計中統一套用,市規劃局在審批前按規定公示。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質安站、施工圖審查機構及有關單位應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和規範獲建築面積補償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建科〔2011〕57號)要求加強宣傳,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已享受省專項資金補貼的項目不得再享受中央和市財政配套資金的支持,如已按《海南省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償建築面積管理暫行辦法》(瓊建科〔2010〕56號)規定,獲得補償建築面積的項目,不再同時享受中央、省、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十七條對在民用建築領域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套用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市節能減排獎勵範圍。
將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的情況作為綠色建築標識與各類優秀工程評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三十八條對未按照本辦法執行的建設、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等單位,將嚴格依據《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套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住建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對未按照業主的委託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共有公用部分的運行、維護、檢修工作,或擅自改裝、損壞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責任單位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農村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鼓勵農民住宅和村鎮公共建築中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解決生活熱水需求。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