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地區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戰略部署,切實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作,湖南省發布了《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地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地區管理辦法
  • 文號:財建〔2009〕305號
  • 時間:2009
  • 地區:湖南省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戰略部署,切實推進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作,確保示範效果,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關於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關於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455號)、《關於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通知》(財建[2011]61號)、《關於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申報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1]38號)等檔案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市、縣及集中連片推廣示範區(鎮)(以下簡稱“示範地區”)應成立由項目責任主體牽頭,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組織領導機構,並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明確專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計畫審定、撥付與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計畫的擬定、項目技術方案審定與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示範地區項目責任主體應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全面評估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編制評估報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套用專項規劃、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實施方案和集中連片推廣方案,經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後,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四條

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關專家組織,加強本地區專業隊伍建設,並委託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的單位承擔技術支撐服務,強化專業技術指導。

第五條

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因地制宜原則組織篩選示範項目,優先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綠色建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農村寄宿制中國小校、農村衛生院、農村危房改造、新農村建設等項目列為示範;優先安排技術先進、適用、經濟可行的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規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項目;優先安排綠色生態城區、綠色重點小城鎮項目。

第六條

示範地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示範項目的申報、評審管理辦法,強化對申報過程中示範項目所採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方案的評估,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庫,報省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示範項目確需變更時,應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及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

示範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根據地方財力,統籌安排配套資金,用於補助示範項目建設,加強對示範項目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與核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

鼓勵示範地區制定出台太陽能等強制性推廣政策,對適合本地區資源條件及建築利用條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強制推廣。示範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針對不同建築類型和所用技術類型,可分別採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細化資金補助標準,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入,放大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示範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示範項目財政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實行財政資金分配與示範效果掛鈎。對節能效果突出的示範項目,可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補貼或加大獎勵力度。對未完成預期目標的,相應扣減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條

示範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示範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專項審查、專項驗收結果作為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財政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示範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建立示範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施工圖專項審查制度,加強示範項目的資源評估、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及運行管理等環節的全過程管理。示範項目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邊設計邊施工。

第十二條

示範項目主要應從國家和省制定的推薦目錄選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產品、設備。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示範項目的質量監管力度,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對節能材料質量、設備性能、檢測點預留、施工進度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關於加快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驗收評估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09】116號)要求,委託省級能效測評機構對示範項目進行能效測評,並組織示範項目驗收,其中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抽檢的示範項目面積比例在10%以上。

第十四條

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指導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數據監測系統技術導則》,同步建設示範項目線上監測平台,實現項目節能運行情況實時動態監測。

第十五條

示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整合資源,強化對項目建設單位的技術指導,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建立項目節能運行管理制度,設立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項目運行管理,並制定相應的操作手冊,確保示範項目可持續運行。

第十六條

示範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運行節能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價格調控、設施維護與管理等政策。示範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建設、運營一體化模式,並採取契約能源管理、區域能源系統特許經營等市場化推廣機制。對能源管理公司投資、運營的項目,可按推廣套用面積等直接對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財政補助。

第十七條

示範地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定期書面報送項目工程進展情況,並將本地區示範工作進展情況按季度上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情況將作為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各示範地區進展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示範地區應嚴格按照申報時的承諾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工作進度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示範任務。對完成推廣任務情況好的示範地區,經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驗收後將予以表彰並授予示範稱號;對工作進度緩慢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示範創建資格。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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