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實施意見

2011年3月2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1〕34號印發《關於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重要意義、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指導思想及目標任務、建立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長效工作機制、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管理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1年3月21日
  • 發布號:六政辦〔2011〕34號
  • 發布單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意見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相屬機構:
為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關於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套用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 〕213號)精神,結合我市建設領域節能工作總體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重要意義
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非化石能源。我市太陽能、淺層地能等資源豐富,在建築中套用的前景廣闊、潛力巨大。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主要包括太陽能建築一體化;利用地源、水源熱泵技術供熱製冷及提供生活熱水等。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是實現我市節能減排總體目標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可再生能源套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指導思想及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創新發展模式,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的社會需求機制,加快技術推廣,抓好示範帶動,推進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降低建築對常規能源的消耗,促進節能減排。
(二)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政策法規,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一體化、成套化套用的技術體系。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工程,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技術集成和研發,推動成果的工程化和產業化。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比例,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面積占新增建築面積的比例達到40%以上;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市場,帶動產業發展,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產業產值達9億元。
三、建立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長效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住建委、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科技局、市規劃局、市房產局、市質監局等政府部門以及相關的技術支撐單位。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政策措施,統籌協調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整體工作。各成員單位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委。
(二)重點發展領域。重點支持以下技術領域中套用可再生能源的示範工程、技術集成及標準制定:
1、與建築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空調、光電轉換、照明;
2、利用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製冷;
3、農村地區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等進行供熱、炊事、照明等;
4、先進適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設備及產品產業化;
5、培育相關能效測評機構,建立能效標識、產品認證制度及建築節能服務體系;
6、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套用項目。
(三)建立完善激勵機制。
1、太陽能技術。新建、改建的12層及以下住宅建築和賓館、酒店、商住樓等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築,應採用建築與太陽能一體化設計;12層以上建築鼓勵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可採取建築與太陽能一體化設計;新建公共建築、居住小區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築樓梯間及地下車庫等公共照明部位應統一設計和安裝光伏、LED(節能燈)等綠色照明系統;有條件的項目可推行太陽能採暖及其它太陽能利用技術;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築鼓勵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對使用太陽能系統的建設工程項目,根據套用技術水平、與建築結合程度等因素認定補助範圍,進行獎勵補貼。
2、熱泵技術。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築空調採暖系統改造工程項目,選擇使用熱泵技術系統(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等)進行採暖、製冷、提供生活熱水等,根據使用熱泵技術的不同,給予地下(表)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和土壤源熱泵等套用技術獎勵補貼。
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術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項目,經市住建委認定,參照太陽能、熱泵技術有關政策給予獎勵補貼。
4、組織申報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城市,爭取項目資金扶持。
對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資金管理和獎勵補貼政策:
(1)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獎勵補貼的資金由市住建委編制年度資金預算計畫,報市財政核定後,提交市人大批准,列入當年財政資金預算。
(2)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獎勵補貼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優先用於套用技術高、管理模式新、推廣價值大和具有示範效應的項目。
(3)市財政根據確定的項目補貼資金,項目開工後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獎勵補貼總額50%的資金;項目完成後,進行項目驗收,評估合格、達到預期效果的,撥付剩餘獎勵補貼資金。
(四)高能耗重點建築中可再生能源套用。在新建、改建、擴建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及學校、醫院、高檔住宅小區建設過程中,應優先考慮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建立健全科研技術產品支撐體系。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及套用研究,建立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平台及高新技術產業體系,為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規模化套用提供技術支撐。
(六)培育和規範能源服務市場。建立契約能源管理、能源審計、節能改造與融資等多層次、多元化的建築節能服務體系,以市場化推進建築中可再生能源套用工作。
(七)積極宣傳推廣。充分發揮輿論導向與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套用的意義,積極推廣具有示範效應項目的運作模式、技術套用、運行管理等成功經驗,營造有利於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套用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管理
(一)加強過程控制與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1、根據地域、氣候、資源等情況,制定《六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規劃》;研究太陽能、淺層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適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可持續維護管理模式,建立技術標準及規範體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及套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項目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各階段均應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形式、規模等內容予以明確;可再生能源系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並執行相應標準、規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部分納入建築節能專項審查;質量監督機構應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部分納入建築節能分部驗收。使用水源熱泵系統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單位須在水資源管理機構辦理地下水開採、回灌手續。
3、建設單位在選用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時,應執行國家的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和本省的推廣使用補充目錄及市住建委備案目錄,嚴禁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民用建築材料和設備。
4、市住建委應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項目進行跟蹤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示範項目進行技術指導、諮詢服務。
5、建設單位委託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檢測機構對完成項目進行檢測,市住建委根據檢測報告和其它相關資料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估。
6、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有關檔案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典型示範,重點推進。
(二)強化運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能耗統計報表分析制度,對建築物用能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定期向市住建委上報建築能耗統計報告。
2、建設單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組織有關單位對系統進行整體運轉調試,編寫調試報告及運行操作規程。可再生能源系統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系統運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須經技術培訓合格。
3、可再生能源系統建築套用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監理、使用等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由市住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示範質量。
1、加強對獎勵補貼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在示範項目建設過程中,市住建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項目達到國家及地方有關標準,不符合現行有關標準或不能實現項目預期效益目標的要責令改正。
2、加強對項目使用補助資金的監管力度。保證資金的使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達到預期目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紀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收回全部資金,並提請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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