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實施辦法

《銅仁市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實施辦法》是銅仁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實施辦法
  • 施行地區:銅仁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銅仁市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築領域規模化、高水平套用,加快城鄉建設發展模式轉型升級,加強建築節能與新型建材管理工作,建設節約型社會,加強我市建築節能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促進銅仁市綠色建築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貴州省新型牆體材料促進條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公告2014第5號)、《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3〕48號)、《貴州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試行)》、《貴州省綠色建築行動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政策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是指地熱能、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在建築領域中的利用;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使用空間及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第三條 根據銅仁市淺層地能資源豐富、推廣潛力巨大等實際情況,優先發展地(水)源熱泵系統建築套用。通過支持套用示範項目建設等形式,鼓勵並扶持所有新建、改擴建建築項目按照規定利用地(水)源熱泵系統集中供熱製冷,加快實現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中的規模化套用,大力發展綠色建築。
第四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各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發展綠色建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由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新建和改擴建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上的機場候機樓、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支持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採用可再生能源進行集中供熱和製冷。鼓勵支持採用契約能源管理。鼓勵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等其它建設項目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及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的制訂、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綠色建築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將綠色建築建設目標作為建築規劃設計條件提供給國土主管部門,作為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之一。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建設的項目,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載明建設項目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指標要求;對具備條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設項目而不採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各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目錄,以及技術、工藝、設備、產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不得在建築中使用。對在我市建築市場流通的建築節能企業、技術、材料及產品進行登記本案,並將推廣目錄在部門網站上適時動態公告。
第八條 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築信息平台,及時發布國家、省、市政策和標準等信息,為相關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計
第九條 需要按照綠色建築要求建設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立項報告中設立綠色建築專篇(不再另設建築節能專篇),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築星級標準,對擬採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並將實施綠色建築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報綠色建築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設計文本,應當依據綠色建築的相應標準和規範編制綠色建築專項內容。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適合本地區的通風、採光等自然條件,根據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對具備條件利用地(水)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技術供暖製冷的建築工程,凡使用中央空調系統的必須因地制宜利用。
第十一條 在新建建築工程及既有建築改造中,鼓勵建設單位按照綠色建築的相應標準和規範委託勘察設計。
第十二條 在新建建築工程及既有建築改造中,設計單位應當通過最佳化設計,擇優選用本辦法第七條公示推廣目錄中的部分或全部綠色建築新技術、新產品。
推廣套用經國家和行業認可的各種節水型器具,最佳化新型牆材結構,優先採用可再生能源。加強同層排水節水、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雨水集蓄利用及其它先進技術研究,加大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力度。
第十三條 在新建建築工程及既有建築改造中,對於設計檔案規定採用的沒有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並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為切實提高綠色建築在新建建築中的比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建築工程及既有建築改造工程中,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對設計檔案中規定採用的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的部分或全部新技術、新產品單獨進行專項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對綠色建築達不到貴州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相應項目指標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違反工程建設有關規定使用實心粘土磚、未將外牆外保溫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或地源熱泵技術)與建築一體化設計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修改已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查備案程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實、簽署推薦意見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經地市推薦後,可直接向國家住建部申請。
第三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七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色建築設計檔案、綠色建築施工方案及相應的標準、規範對轄區內綠色建築項目的施工實施監督管理。綠色建築項目進行規劃竣工驗收時,需對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要求的綠建指標進行核對,對不符合綠建指標的項目一律不發《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認可證》。
第十八條 節能專項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備案,工程建設所使用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等新型牆材建築節能技術產品應當符合現行相應標準、規範及設計檔案要求,同時必須取得《貴州省新型牆材建築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證書》,並在市建築節能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後方能使用。凡是使用不合格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節能門窗等新型牆材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的建築項目,節能專項驗收不能通過,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以竣工備案。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時,招標管理部門應當對確定按綠色建築標準建設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檔案中作出明確要求,投標人必須根據建築設計檔案編制可再生能源套用系統、綠色建築施工方案。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相應的可再生能源系統、綠色建築施工方案和措施,確定可再生能源系統、綠色建築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過程中,應當根據可再生能源系統、綠色建築相應項目的有關要求制訂監理方案並實施。建築節能管理部門要將各建設項目節能施工情況在部門網站上發布公示,讓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將建築工程項目設計檔案中明確採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統、綠色建築新技術、新產品的執行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單獨審核,並作為綠色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可以綠色建築名義進行宣傳。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綠色建築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及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星級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選擇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綠色建築。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築在運行過程中,應當運用合理的技術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實行建築物產生的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且收集和處理過程中無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 對已通過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築或公共建築,符合相關政策,業主單位(或開發單位)可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築運行評價標識證書,申請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築運行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業主單位(或開發單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申報條件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申請三星級綠色建築運行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業主單位(或開發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可直接報國家住建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凡是按照規定採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項目,可享受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補助標準為25元/平方米,碧江區的可再生能源套用項目還可以按照《銅仁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銅市住建〔2013〕251號)及《銅仁市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評審辦法》(銅市住建〔2013〕252號)享受國家財政補助獎勵。對於採用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建設項目,運行電價可參照《關於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3〕48號)相關政策規定,運行電價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
經審核、備案及公示無異議,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給予獎勵。國家財政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築4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築80元/平方米。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的項目,達到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築標準的,除享受國家獎勵資金補助外,市、縣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將給予配套獎勵。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築項目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證書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九條 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築。鼓勵城市規劃的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有一定規模的建設項目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充分體現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創建綠色生態城區。
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或開發單位)申報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其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可靠,申報程式應正當合理。對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以不當方式取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及獎勵的,一經確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綠色建築評價標識證書,收回其獎勵資金,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頒布實施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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