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12月1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2017〕34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五屆縣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工作,提升企業預算管理控制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參考《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省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陵水黎族自治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面預算管理是指企業圍繞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最佳化配置資源,對預算年度的業務經營、投融資活動、員工報酬、經費開支、產權管理等各項經濟行為進行合理的預計、測算,並以之為基礎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全面預算報告,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縣國資監管機構全面預算監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統一的指標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要求,編制上報的反映預算年度各項重要經濟活動及財務指標數據的計畫檔案。
第五條 企業全面預算時間與會計年度一致,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全面預算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預算管理的組織機構,認真做好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預算管理委員會;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主要負責人牽頭,成立預算管理領導小組。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熟悉企業預算、財務及經營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及經營班子相關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擔任;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由熟悉企業預算、財務及經營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經營班子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總經理擔任。
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或預算管理領導小組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制定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制度或辦法;
(二) 擬訂企業全面預算的原則和目標;
(三) 審核、平衡企業全面預算方案及其調整方案;
(四) 將編制好的預算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五) 組織分解落實全面預算目標,建立監督管控機制;
(六) 審議、協調企業全面預算編制、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 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對企業內部考核和獎懲提出意見。
第八條 企業財務部門作為預算管理執行機構,應配備負責預算工作的專職人員,在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領導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編制企業全面預算預案;
(二) 組織企業全面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報送及下達工作;
(三) 負責將企業全面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所屬分、子企業及各部門;
(四) 跟蹤監督和控制企業全面預算執行情況;
(五) 分析、考核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分、子企業全面預算完成情況;
(六) 審核和編制企業全面預算調整方案;
(七) 協調企業全面預算編制和執行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企業各業務部門或所屬分、子企業為全面預算執行單位。企業全面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在企業預算管理機構統一指導下,認真做好本單位全面預算編報工作,並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全面預算方案。企業全面預算執行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負責本單位全面預算方案的編制、上報、執行工作;
(二) 負責將本單位全面預算指標分解到各環節和各崗位,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考核;
(三) 負責按照審批許可權及程式嚴格執行各項預算;
(四) 負責研究、解決全面預算編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五)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變化,上報並提出全面預算調整建議。
第三章 全面預算管理的原則要求
第十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合理性原則。既要在總結本企業上年預算指標及完成情況的基礎上,圍繞預算年度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畫,以產銷目標、收入目標、成本費用目標、利潤目標、投融資管理、擔保方案、產權管理、資金管理、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等為重點,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又要充分考慮市場環境、國家政策和產業調控等外部影響因素,確保預算工作基礎紮實,依據充分,符合企業經營管理目標要求。
第十一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完整性原則。全面預算的口徑範圍應與合併或匯總會計報表範圍一致;全面預算的指標內容應能反映財務狀況、成本費用、薪酬福利、經營成果、投資融資、產權處置、項目建設等全部經濟行為。
第十二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重要性原則。預計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都應當納入全面預算編制範圍,不得有未反映在全面預算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風險控制原則。要加強對重大投資及資本支出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嚴格控制股票、期貨、期權、外匯交易等風險業務預算規模。
第十四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當堅持適配性原則。主要預算指標值應當反映縣國資監管機構下達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要求。其中,成本費用型指標不高於縣國資監管機構核定值,績效型指標不低於縣國資監管機構核定值,預算限制條件不低於縣國資監管機構設定的條件。
第四章 全面預算報告的內容和範圍
第十五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告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一) 全面預算報表;
(二) 全面預算編制說明;
(三) 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表應當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 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情況;
(二) 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新建、改擴建、外購、融資租賃等固定資產支出情況;
(三) 預算年度內對外籌資及投資總體規模、分布結構和財務風險預計情況;
(四) 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情況;
(五) 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和利潤分配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表應當採用合併或匯總口徑進行編制,編制範圍原則上與年度財務決算範圍一致,主要包括:
(一)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
(二) 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三) 近期準備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子企業,應當納入全面預算編制範圍或者在編制說明中單獨提示;
(四) 擬在預算年度內新設立的子企業,應當納入企業全面預算範圍或者在編制說明中單獨提示。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納入全面預算報表編制範圍,但應當在編制說明中單獨提示:
(一) 已宣告破產的子企業;
(二) 按照破產程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企業;
(三) 已實際關停並轉的子企業;
(四) 非持續經營且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企業;
(五) 經縣國資監管機構同意可不納入全面預算編制範圍的其他子企業。
第十九條 企業全面預算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上年度預算管理工作總結;
(二) 本年度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三) 預算年度生產經營主要指標情況;
(四) 縣國資監管機構下達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值情況;
(五) 預算編制的基本假設及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與財務決算不一致時的單獨情況說明;
(六) 主要財務指標分析說明;
(七) 年度預算指標對各子企業的分解情況;
(八) 企業本部預算指標的詳細分解及具體執行部門;
(九) 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十) 完成年度預算目標的主要措施;
(十一) 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五章 全面預算報告的編制及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編制全面預算應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方式進行。每年年末縣國資監管機構下發通知,明確各時間節點的編制任務和要求,並提出下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基準值的建議,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或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提出預算目標,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各預算執行單位報送下一年度全面預算指標;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或預算管理領導小組匯總、審核、平衡後提出初步調整意見,反饋有關預算執行單位進行調整後再次上報逐級匯總。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形成企業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全級次的全面預算預報表,報縣國資監管機構預審。
第二十一條 企業依據縣國資監管機構對全面預算預報表的預審意見,編制全面預算報告草案,並報縣國資監管機構初審。各企業再根據縣國資監管機構反饋的初審結果,及時組織對全面預算報告草案進行修訂完善,形成正式的全面預算報告。
第二十二條 根據《陵水縣縣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將全面預算報告報縣國資監管機構審批,國有控股公司應當將全面預算報告報縣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其中:
(一) 未設董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全面預算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後報送;
(二) 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全面預算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報送;
(三) 國有控股公司,全面預算報告經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批准後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獲出資人授權,依據縣國資監管機構下達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審議批准本公司年度全面預算方案後,報縣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六章 全面預算報告的審核
第二十四條 縣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年度全面預算報告的合規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核。主要包括:
(一) 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 是否符合國家巨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
(三) 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經營計畫目標和經營業績考核目標;
(四) 是否客觀反映企業預算年度內生產經營發展態勢;
(五) 是否符合全面預算編制完整性原則;
(六) 是否合理預計企業預算年度財務狀況;
(七) 主要全面預算指標變動幅度是否合理;
(八) 是否符合企業財務事項備案情況;
(九) 是否符合縣國資監管機構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章 全面預算的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經縣國資監管機構批覆或備案後的年度全面預算,明確內部審批許可權,切實加強對投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產權處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的執行過程及結果的管控。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及時將年度全面預算指標分解下達至各預算執行單位,各預算執行單位再細化到各環節、各崗位,層層明確全面預算指標執行責任。具備條件的企業,年度預算還應按月度或季度滾動分解,做好調控。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財務部門應擔負預算執行剛性約束責任,保持必要的獨立性,有條件的企業可指派專人負責,對預算內支出進行事前審核,對即將用完的預算支出進行警示,對超出預算的支出堅決不予受理。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較大偏離度的,應及時查找產生原因,切實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全面預算報告經縣國資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後,原則上不作調整。但出現以下情形,預計將對預算年度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於當年8月31日前報縣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後予以調整:
(一) 國家或我省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二) 縣委、縣政府臨時安排急難險重任務;
(三) 縣委、縣政府決定的重組整合導致業務重大變化;
(四) 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
第二十九條 企業申報預算調整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預算調整事項的請示、調整的相關檔案依據、造成的影響評估及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企業向縣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制度。各企業應按月度或季度定期報送執行情況,特別事項報告,可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報送,特別事項主要涉及企業重大經營環境變化,重大投融資或重組事項等。預算年度終了,企業應當結合報送年度決算報告,認真總結年度預算完成情況,分析預算指標與實際執行結果的差異程度和影響因素等。
第八章 全面預算的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是本企業落實全面預算工作的具體責任人,有權組織建立健全全面預算內控監督考評體系,拒絕簽批預算外事項,並向縣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人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國資監管機構負責跟蹤企業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企業主要預算指標完成進度,發現異常波動情形的,應及時提示企業採取措施並向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三條 縣國資監管機構依據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對企業全面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核查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以及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履職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外派監事會負責對企業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實施過程監督,包括企業上會研究的相關議案是否列入年度全面預算,已經發生的經濟行為是否符合預算要求等。對企業明顯違背全面預算管理的經濟行為,應及時指出並向縣國資監管機構反映情況。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面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全面預算完成情況作為對企業內部各預算執行單位進行績效考核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落實全面預算管理工作不力的,縣國資監管機構將對企業負責人提出廉政提醒,同時向出資人報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由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起草單位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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