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增強政府預算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3〕11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增強政府預算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財政廳、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國資預算單位)和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級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資預算企業,是指各類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堅持全面覆蓋、獨立完整、收支平衡、講求績效原則,並加強與一般公共預算銜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國資預算單位和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
(一)制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組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擬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五)批覆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組織和指導國資預算單位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七)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七條 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並進行審核,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三)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四)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過程績效管理;
(六)配合省財政廳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八條 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
(二)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等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收支範圍
第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潤收入、股息紅利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上繳利潤收入,其中金融企業、資源類企業上繳比例不低於35%,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利潤收入上繳比例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經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向其收取固定數額利潤。
承擔省屬儲備糧任務的政策性企業,可免繳利潤收入。
第十一條 國資預算單位持有股權的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資預算單位的股息紅利,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全額上繳。
第十二條 轉讓國資預算單位持有的省屬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形成的淨收入,全額上繳。
第十三條 國資預算單位持有股權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淨收入中屬於國資預算單位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關係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重大項目支出、國家資本金注入、實施戰略性收購支出等;
(二)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處置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以及經省政府批准的對國有企業其他方面的補助性支出;
(三)轉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等支出,其中監獄、戒毒類企業按規定上繳的收入全部調至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於相關支出;
(四)其他支出。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並按照規定編制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等,結合國資預算單位提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省財政廳批覆的本單位預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國資預算企業應將按規定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繳省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省財政廳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增加不需要省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第二十三條 因國家和省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國資預算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二十四條 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 決算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國資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國資預算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省政府審定,並按規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批覆決算。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省財政廳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牽頭實施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國資預算單位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對所監管(所屬)企業設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的考核指標,納入企業年度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和國資預算單位將預算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 督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依法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和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內容解讀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7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暫行辦法》。隨著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逐步規範和省屬企業改革發展,省級國資預算收入由2018年的12.1億元增長至2022年的31.67億元,年均遞增27%,今年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提高到35%,成為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中央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財稅制度等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提高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水平的要求相比,我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亟待修訂完善《暫行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提供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制定《辦法》是支持新一輪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效舉措。《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規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明確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國有企業利潤收入上繳比例和調入一般公共預算比例同步均衡增長的兩個30%要求。從上繳比例看,根據財政部統一要求,各省應於2020年前將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比例提高至30%。據調研,上繳比例最高的為廣東省,規定投資運營類企業上繳比例為50%、其他企業為30%;江蘇、浙江、山西等省上繳比例均設定為30%。目前我省上繳比例為25%,尚未達標。從收入規模看,我省本級在華東六省一市本級國資預算收入中,僅高於江西排名倒數第二。2022年我省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31.7億元,低於江蘇(48.5億元)、浙江(52億元)、上海(145億元)、安徽(42億元)、福建(62.88億元),甚至山西(85.7億元),我省國資預算規模與主要省份差距仍然較大,僅居全國中游水平;國有資本收益水平與國資國企大省的地位不相適應,反映我省國有企業經營效益偏低,對公共財政的貢獻度不高,未能充分體現國有資本收益全民共享的要求,也影響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經濟最佳化布局和結構調整、科技創新等方面的支持效果。尤其在當前財政緊平衡、收支矛盾突出的狀況下,在《辦法》中明確規定提高上繳比例,進一步做大國資預算規模,更是增強政府預算統籌能力,支持國資國企改革和發展的緊迫需要。
(二)制定《辦法》是建立現代財稅體制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提出建立現代財稅體制,要求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合理確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比例,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2020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2021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也都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作出了新的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辦法》能更好地適應現代財稅管理的需要。
(三)制定《辦法》是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機制自2008年起已運轉15年,工作機制已相對定型,需要更加穩定的制度辦法為各項工作提供遵循和保障。
二、政策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10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管理職責、收支範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附則等,相比2017年印發的《暫行辦法》,主要對5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實現國資預算管理全覆蓋。省屬金融、文化企業已從2021年開始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為統一制度規範,《辦法》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堅持全面覆蓋原則,各類省屬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均納入國資預算範圍,實現了省屬企業全覆蓋。
(二)提高利潤上繳比例並實行動態調整。今年,省屬企業利潤上繳比例提高至25%(其中文化企業為20%),未達到中央2020年前提高至30%的要求。為此,《辦法》規定,省屬企業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上繳利潤收入,其中金融企業、資源類企業上繳比例不低於35%;利潤上繳比例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建立特別收益收取機制。為提高省級國資預算統籌調控能力,實現省委、省政府特定調控目標,借鑑財政部及有關省市做法,《辦法》明確,報經省政府同意,可在正常收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向省屬企業收取固定數額利潤,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水平預留政策空間。
(四)最佳化國資預算支出結構。根據預算法實施條例新規定,《辦法》對國資預算支出範圍進行了重新界定,重點支持關係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重大項目支出、國家資本金注入等,同時,強化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力度。
(五)強化國資預算績效管理。貫徹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辦法》提出,加強國資預算全過程績效管理,將收益上繳情況納入省屬企業年度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並將預算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下一步,省財政將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力抓好政策落實落地。省財政將發揮牽頭作用,各省級國資預算單位要抓好向省屬企業的宣貫和落實,切實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秩序,努力提高省政府預算統籌能力。同時,《辦法》將更好地指導全省各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障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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