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各級政府收支行為,健全現代財政管理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稅〔2023〕33號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省黃三角農高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省屬各高等院校:
為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稅收入政策體系,完善現代財政管理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規範各級政府收支行為,健全現代財政管理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的設立、徵收、票據、資金管理、預算、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債務收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財物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稅收入。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部分以及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央授予的管理許可權審批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征繳、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非稅收入,指導市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和省授予的管理許可權征繳、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和統計報告制度。
第二章 設立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特許經營收入,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由中央和省兩級分別審批設立。
省級及以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申請設立省級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申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申請設立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中央和省已明確取消、停徵、“費轉稅”、轉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重新審批或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於經營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收費時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
第九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應依據法律、法規或由擁有國有資產(資本)產權的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收益管理規定徵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及時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租金收入等收入,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規定,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條 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稅收入按照同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徵收或收取。
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的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除以上非稅收入外,罰沒財物收入、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等屬於中央審批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除中央授權外,省級及以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調整或變更項目的徵收對象、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和期限。
第十一條 取消、停徵、減征、免徵或緩徵非稅收入,以及調整非稅收入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應當按照設立非稅收入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予以批准,不得越權批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以及各執收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各項降費政策,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執行。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設立和徵收非稅收入的管理許可權,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完善非稅收入管理政策,適時調整由本省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根據中央授權調整中央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的徵收標準。
取消法律、法規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市縣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省級以上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部門的授權調整部分定價權歸地方的非稅收入項目的徵收標準。
第三章 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 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的執收單位徵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要求,已劃轉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由稅務機關按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徵收。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非稅收入執收單位。
法律、法規、規章對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標準、期限,使用規定的非稅收入票據徵收非稅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徵收或擅自減征、免徵、緩徵。
已劃轉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稅務機關及時將繳費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及相關部門。
對違法設定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非稅收入的,繳納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並要求本級或上級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糾正和查處。
執收單位應在省財政電子票據系統、非稅統繳平台等非稅收入徵收渠道中採集繳納義務人(企業、個人)全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應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繳納非稅收入。確因符合政策規定或特殊情況需要減繳、免繳、緩繳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執收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確定全省非稅收入代收銀行。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同時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
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在全省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範圍內確定本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也可以按照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自行增加本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與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簽訂代收協定,規定相關權利和義務,並按照規定加強對代收銀行的管理。
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按照代收協定要求和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非稅收入收繳、清分、劃解等業務。
第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執收單位及受委託執收單位應當執行“票款分離”制度: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現金的;
(二)因特殊情況無法實現“票款分離”的。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收繳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全部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二十條 具備條件的市縣財政部門應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未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的,應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按歸屬級次、預算科目及其他繳庫要求,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向執收單位、受委託單位下達收入指標。禁止通過違規調庫、亂收費、亂罰款等手段虛增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執收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收單位發起,經本級財政部門確認後予以退還,並按照國庫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一)違法違規執收的;
(二)確認為誤繳、誤收、多收需要退款的;
(三)因執收項目調整或政策變動需要退款的;
(四)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退款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非稅收入執收管理和監督,督促執收單位及時、足額徵收非稅收入。
第四章 資金和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非稅收入根據不同性質和國務院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非稅收入實行分成的,應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確定分成比例,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央與省級的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的分成比例,由省政府或省財政廳確定;
(三)跨地區或跨部門的分成比例,按照隸屬關係執行財政部規定或由省財政廳確定。
除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及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外,設區市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可以設定設區市與所轄縣(市、區)共有非稅收入的分成比例。
未經國務院及財政部、省政府及省財政廳批准或授權,不得違反規定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或者調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涉及分成的非稅收入及時進行清分、劃解,不得滯留、截留。
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的分成、清分、劃解,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執收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降費政策後,其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按照規定應由財政承擔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經費保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或社會轉嫁負擔。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非稅收入票據是徵收非稅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非稅收入票據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非稅收入票據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並執行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制度。
各級執收單位應嚴格落實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職責,確保專人負責,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非稅收入票據發放,實行憑證領用、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第三十一條 非稅收入票據發生滅失的,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登報聲明作廢,及時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應向繳納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執收單位未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繳納義務人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監督部門投訴、舉報。
對附加在價格上徵收或需要依法納稅的有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繳納義務人開具稅務發票。
繳納義務人採取第三方支付方式等電子化方式繳納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應當通過自有業務系統、公眾號、電子郵件、簡訊、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繳納義務人推送非稅收入票據信息,確保繳納義務人及時獲取。
未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收入,不得違規使用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三條 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依規取消或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到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等相關手續。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部門入口網站或政府網站公布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考試考務費項目等政府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包括項目名稱、資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據、執收單位、徵收對象、徵收標準等內容,提高收費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曉度。
執收單位應在徵收場所和其他網路平台公布由本單位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的名稱、依據、對象、標準、範圍、期限和方式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非稅收入項目發生變化時,各級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及時調整公開有關信息,確保非稅收入項目內容準確有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依規糾正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縣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受理、調查、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非稅收入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教育收費(不包括經營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公辦幼稚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一、必要性
《山東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實施以來,為規範和加強全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和支撐,有效促進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水平提升。但隨著形勢發展變化,我省非稅收入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基層對於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事業單位相關收入管理、捐贈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政策不清、界限不明等問題,財政電子票據改革對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等,亟需通過修訂《辦法》予以規範明確。
二、主要依據
《辦法》以財政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為主要依據,並參照《關於做好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74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等檔案。
三、主要內容
結合最新相關政策規定和工作實際需要,除對個別條款文字表述進一步規範外,主要變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經營服務性收費認定和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等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需要,明確事業單位等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為經營收入,按國家規定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
(二)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根據202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的說明和工作實際需要,參照相關省份做法,明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納入非稅收入管理。
(三)規範事業單位相關收入預算管理。根據2022年《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有關規定,明確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相關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四)明確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範圍。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捐贈收入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魯財稅函〔2020〕1號)有關規定、202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關於“國內捐贈收入”的說明和工作實際需要,明確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作為非稅收入管理。
(五)規範稅務部門非稅收入徵收相關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74號)等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需要,明確已劃轉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稅務機關將繳費信息及時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及相關部門。
(六)明確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獲取方式。根據工作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明確自有業務系統、公眾號、電子郵件、簡訊等電子票據獲取方式,更加便民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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