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是2022年山東省財政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2年12月31日 
  • 印發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綜〔2022〕70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監管效率,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修訂了《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監管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部關於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電子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製、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路技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傳輸的數字電文形式的憑證。
財政電子票據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檔案、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通過網路手段進行傳輸流轉,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載體進行存儲保管,是以電子數據形式表現的財政票據,與紙質財政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按照財政部統一數據標準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生成管理的財政電子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全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政策;負責財政電子票據制樣、賦碼、存儲等工作;承擔省本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電子票據的賦碼、審驗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電子票據的計畫匯總、上報等工作;承擔本級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電子票據的賦碼、審驗和監督檢查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所屬縣(市、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負責按照規定申領、使用、推送、存儲和歸檔管理本單位電子票據,負責解釋本單位電子票據填開內容。
第三章 種類及適用範圍
第六條 財政電子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電子票據
1. 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電子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電子票據
1.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 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 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 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電子票據。
第四章 領用及系統管理
第七條 財政電子票據實行“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一次領取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八條 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財政電子票據。首次申領時應按要求提供與票據種類相關的核驗信息,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財政電子票據依託山東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進行管理。財政部門及票據使用單位必須使用USBKey登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USBKey證書信息變更或遺失,票據使用單位應及時到原核發票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補辦或註銷。因USBKey管理不善、變更註銷不及時等原因,出現單位數字簽名信息不真實、盜開財政電子票據等問題,由票據使用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財政票據管理實際,運用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實現財政電子票據自動發放、智慧型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不斷提高財政電子票據智慧型化監管水平。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要加強本單位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和風險防控,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電子票據及相關係統安全,確保財政電子票據及其元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財政電子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合法。
第五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條 制樣。財政電子票據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標準規範統一制樣。基本要素包括財政票據名稱、財政票據監製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單位或個人)、檢驗碼、開票日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備註、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覆核人、收款人等。
第十三條 賦碼。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編碼規則逐級賦碼,保證財政電子票據票號的唯一性。
第十四條 開具。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確認收款後,開具生成含有單位數字簽名信息的電子票據,經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審驗確認電子票號唯一性、單位簽名有效性後,財政監製簽名生成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五條 傳輸。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通過自有業務系統、公眾號、電子郵件、簡訊、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交款人(單位)推送財政電子票據信息,確保交款人(單位)及時獲取。
第十六條 查驗。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及交款人(單位)可通過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台查驗、下載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七條 核銷。按照“核舊領新”制度,用票單位再次申領財政電子票據前,應申報前次申領並已使用的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進行審驗核銷。
第十八條 入賬。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及交款人(單位)可憑財政電子票據入賬處理。僅使用財政電子票據進行報銷入賬的,應當保證財政電子票據的生成、傳輸和存儲安全可靠,對財政電子票據的任何篡改都能夠被發現,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且在相關信息系統中設定必要的程式,防止財政電子票據重複入賬。
第十九條 歸檔。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和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各自按照財務管理要求歸檔備查。
第二十條 沖紅。財政電子票據因填寫錯誤等需作廢的,應開具等額紅字票據沖抵。已核銷財政電子票據原則上不再進行沖紅。對特殊情況需要衝紅的已核銷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向財政部門提交申請,變更核銷狀態後方可進行沖紅。作廢前已換開的紙質財政票據,單位必須追回並按規定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區域實際,建立健全財政電子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財政電子票據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電子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電子票據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財政電子票據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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