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加強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強化醫療收入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收費行為,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以及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山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發布內容,施行時間,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加強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強化醫療收入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收費行為,根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以及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公立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以及具有醫療救治資質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級衛生室。
第四條 醫療收費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衛生、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醫療收費票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醫療收費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核發、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工作。
各級衛生部門是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規範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各醫療機構財務部門是醫療收費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醫療收費票據的申領、保管、使用與申請核銷、銷毀等工作,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票據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核發(領購)、保管、使用、核銷、銷毀、稽查及收費信息等納入財政票據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全程跟蹤監管,全面提高票據信息電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條 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公立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以及具有醫療救治資質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級衛生室。
第四條 醫療收費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衛生、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醫療收費票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醫療收費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核發、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工作。
各級衛生部門是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規範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各醫療機構財務部門是醫療收費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醫療收費票據的申領、保管、使用與申請核銷、銷毀等工作,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票據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核發(領購)、保管、使用、核銷、銷毀、稽查及收費信息等納入財政票據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全程跟蹤監管,全面提高票據信息電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七條 醫療收費票據包括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共兩類4種。
醫療收費票據設定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紅色墨色;第二聯為記賬聯,黑色墨色;第三聯為收據聯,棕色墨色,黃色底紋。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的具體規格、式樣等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門診收費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業務流水號、醫院類型、開票時間、姓名、性別、醫保類型、醫保付費方式、社會保障號碼、項目、金額、合計、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其他醫保支付、自費、收款單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費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業務流水號、醫院類型、開票時間、姓名、性別、醫保類型、醫保付費方式、社會保障號碼、項目、金額、合計、預繳金額、補繳金額、退費金額、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其他醫保支付、自費、收款單位、收款人等。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有關項目內容說明見附屬檔案2。
第九條 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下列醫療收入,應當使用門診收費票據:
(一)診察費;
(二)檢查費;
(三)化驗費;
(四)治療費;
醫療收費票據設定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紅色墨色;第二聯為記賬聯,黑色墨色;第三聯為收據聯,棕色墨色,黃色底紋。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的具體規格、式樣等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門診收費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業務流水號、醫院類型、開票時間、姓名、性別、醫保類型、醫保付費方式、社會保障號碼、項目、金額、合計、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其他醫保支付、自費、收款單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費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業務流水號、醫院類型、開票時間、姓名、性別、醫保類型、醫保付費方式、社會保障號碼、項目、金額、合計、預繳金額、補繳金額、退費金額、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其他醫保支付、自費、收款單位、收款人等。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有關項目內容說明見附屬檔案2。
第九條 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下列醫療收入,應當使用門診收費票據:
(一)診察費;
(二)檢查費;
(三)化驗費;
(四)治療費;
(五)手術費;
(六)衛生材料費;
(七)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
(八)藥事服務費;
(九)一般診療費;
(十)其他門診收費。
急診留院觀察患者收費使用門診收費票據。
第十條 醫療機構為住院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下列醫療收入,應當使用住院收費票據:
(一)床位費;
(二)診察費;
(三)檢查費;
(四)化驗費;
(五)治療費;
(六)手術費;
(七)護理費;
(八)衛生材料費;
(九)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
(十)藥事服務費;
(十一)一般診療費;
(十二)其他住院收費。
第十一條 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有關填寫要求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一)門診、住院預收款項。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療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補助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醫療機構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等取得的補助收入。
(四)科教項目收入。即醫療機構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開展醫療業務、教科項目之外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培訓費、租金、食堂收費、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接受捐贈等。
(六)衛生材料費;
(七)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
(八)藥事服務費;
(九)一般診療費;
(十)其他門診收費。
急診留院觀察患者收費使用門診收費票據。
第十條 醫療機構為住院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下列醫療收入,應當使用住院收費票據:
(一)床位費;
(二)診察費;
(三)檢查費;
(四)化驗費;
(五)治療費;
(六)手術費;
(七)護理費;
(八)衛生材料費;
(九)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
(十)藥事服務費;
(十一)一般診療費;
(十二)其他住院收費。
第十一條 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有關填寫要求見附屬檔案3。
第十二條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一)門診、住院預收款項。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療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補助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醫療機構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等取得的補助收入。
(四)科教項目收入。即醫療機構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開展醫療業務、教科項目之外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培訓費、租金、食堂收費、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接受捐贈等。
第三章 醫療收費票據的印製、領購和核發
第十三條 山東省醫療收費票據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印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醫療收費票據,不得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買賣偽造或變造的醫療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 印製醫療收費票據套印由財政部批覆的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山東省)”,設定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防偽標識,收據聯使用防偽專用紙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防偽用品、標識和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十五條 醫療收費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醫療機構向財政部門領購。
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收費票據按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票據實行屬地管理。
中央駐魯公立醫院的醫療收費票據,按照財政部委託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管理的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經省財政廳批准,也可由醫療機構駐地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收費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的領購制度。醫療機構領購醫療收費票據實行限量發放,單位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4個月的需要量。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領購和核發的其他要求,按《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醫療收費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財政部門要求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廢和虛假的醫療收費票據;不得轉讓、介紹他人轉讓、出借、代開、虛開、擅自銷毀醫療收費票據;不得將醫療收費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並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醫療機構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全部聯次一次、如實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醫療退款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收費票據管理制度,設定管理台賬,指定專人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醫療收費票據,設定票據專櫃或專庫,做好票據存放庫房(專櫃)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確保醫療收費票據存放安全。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啟用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交回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遺失醫療收費票據,應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在票據使用地的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並將遺失票據名稱、數量、號段、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資料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原則上為5年。保存5年確有困難的,應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提前銷毀。
第二十六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和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醫療收費票據,由醫療機構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銷後,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銷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撤銷、改組、合併的,應及時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註銷手續,並對已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登記造冊,交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收費票據,在全省行政區域核心發使用,但本省派駐外省的醫療機構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醫療收費票據,不得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買賣偽造或變造的醫療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 印製醫療收費票據套印由財政部批覆的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山東省)”,設定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防偽標識,收據聯使用防偽專用紙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防偽用品、標識和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十五條 醫療收費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醫療機構向財政部門領購。
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收費票據按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票據實行屬地管理。
中央駐魯公立醫院的醫療收費票據,按照財政部委託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管理的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經省財政廳批准,也可由醫療機構駐地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收費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的領購制度。醫療機構領購醫療收費票據實行限量發放,單位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4個月的需要量。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領購和核發的其他要求,按《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醫療收費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財政部門要求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廢和虛假的醫療收費票據;不得轉讓、介紹他人轉讓、出借、代開、虛開、擅自銷毀醫療收費票據;不得將醫療收費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並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醫療機構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全部聯次一次、如實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醫療退款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收費票據管理制度,設定管理台賬,指定專人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醫療收費票據,設定票據專櫃或專庫,做好票據存放庫房(專櫃)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確保醫療收費票據存放安全。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啟用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交回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遺失醫療收費票據,應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在票據使用地的報紙上登報聲明作廢,並將遺失票據名稱、數量、號段、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資料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原則上為5年。保存5年確有困難的,應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提前銷毀。
第二十六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和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醫療收費票據,由醫療機構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銷後,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銷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撤銷、改組、合併的,應及時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註銷手續,並對已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登記造冊,交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的醫療收費票據,在全省行政區域核心發使用,但本省派駐外省的醫療機構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醫療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衛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財政、衛生、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衛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財政、衛生、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醫療收費票據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不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施行時間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