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
山東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成本〔2021〕1125號
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我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維護受教育者和高校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山東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21年12月25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維護受教育者和高校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全日制高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第三條 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管理方式。
第四條 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
第二章 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高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教職工或校外人員、單位提供,由服務對象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上機上網費、補辦證卡工本費、檔案查證及翻譯費、信息檢索查詢費、資料打(復)印費、培訓費、醫療服務費,以及對外開放的實驗室、體育場館等服務費用。
第六條 高校按照教學計畫規定,在保證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必需的計算機上機、上網時間外,為學生提供的計算機操作和網際網路服務,可收取上機、上網服務費。
高校不得以定額方式向所有在校學生強制統一收取上機、上網服務費。
第七條 學生因丟失證卡需要補辦的,高校可按證卡工本費收取補辦費用。公辦高校收取的校園一卡通補辦費每卡不超過15元,校徽每枚不超過2元,其他證卡每件不超過6元。
為學生首次辦理學生證、圖書證、校園卡、就餐卡、校徽、畢業證書等各類證卡的,不得收費。
第八條 為已畢業學生或校外單位查閱有關檔案並提供書面證明的,可適當收取費用。公辦高校提供的書面證明事項,3項及以下的收費每人次不超過10元,4項及以上的每人次不超過20元。提供證明電子版防偽加密下載服務的,每人次不超過10元。證明材料需翻譯成外文的,可加收翻譯服務費。
為在校學生查閱學習成績並提供書面證明的,不得收費。
第九條 高校提供圖書館文獻資料檢索、查詢,以及學術論文查重服務的,可以收取信息檢索查詢費。
為在校學生正常完成課業需要提供的圖書館文獻資料檢索、查詢等,不得收費。
第十條 為學生或對外提供打(復)印教學、科研、技術資料及其他印務服務的,可收取印務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為學生或接受委託對外提供各類培訓服務的,可收取培訓費。高校不得將正常教學計畫內的理論和實踐課程內容轉為有償培訓。
第十二條 校內醫院、醫務室提供體檢及其他醫療服務的,可收取相關服務費用。公辦高校收取的體檢與其他醫療服務費用,按照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教室、實驗實訓室、游泳池、體育場館、公共浴室、停車場等對外開放的,可收取服務費用。停車場收費按照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民辦高校提供的服務性收費,以及本辦法未予明確公辦高校服務性收費標準的,相關收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
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的服務性收費,應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確定。
第三章 代收費管理
第十五條 代收費是指高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選擇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代收費項目包括教材費、公寓用品費、軍訓服裝費、超定額水電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學生防疫費。
第十六條 高校按教學大綱或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為學生代購教材,可按學年或學期預收取教材費。本學年末或學生畢業前,應對預收取的教材費進行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 為學生代購公寓用品,應在寄發錄取通知書時,註明代購公寓用品的項目與價格,供學生自願選擇,不得強制統一配備。
第十八條 組織新生軍訓,可按國家規定統一為學生代購軍訓服裝,並收取服裝費用。
第十九條 在保證學生正常生活和科學計量的前提下,可對學生宿舍用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超過定額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收取費用。具體定額在每生每月不低於2.5噸水、5度電的基礎上由高校自主確定,一年按10個月計。
第二十條 公辦高校學生公寓中央空調製冷費,由高校參照單體空調製冷費收費標準確定。
城市大學城學生集中公寓中央空調製冷收費辦法,由相關高校商公寓建設管理單位,在充分徵求學生意見基礎上確定。情況複雜的,由當地設區市教育部門組織協調。
第二十一條 學生自願購買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防疫部門為學生提供的除第一類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種等防疫費,由高校代相關部門按規定據實收取。
第二十二條 高校為在校學生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
第四章 收費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入口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二十四條 在招生前沒有按照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分類收取,遵循即時發生、即時收取的原則,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高校實施收費,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協定,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 與高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和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二十八條 對收費標準調整頻繁或一次性調整幅度過大,引起社會強烈反映的,發展改革和教育部門可以通過成本調查,發布服務成本,對收費單位進行提醒告誡,引導收費合理形成。
第二十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收費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公辦高校的校醫院、醫務室提供的服務性收費使用醫療收費票據,其他服務性收費使用相應的稅務發票。
高校代收費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明確的服務性收費項目,以及其他規定的收費項目,實際由第三方提供服務的,經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可按照代收費項目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