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學生住宿費收費管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向學生提供公寓收取住宿費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高校學生公寓建設與管理堅持“經濟實用、方便學生”的原則,既要滿足學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於教育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學生住宿條件的改善。
第四條高校學生公寓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單幢公寓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每間住宿不超過8人,配備床、桌、椅(凳)、櫥櫃、電風扇、電源插座、供暖設備、網路連線埠等生活用品及設施;
(二)樓層設有衛生間及盥洗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保、衛生、服務等管理制度,有專人管理。
第五條公辦高校住宿費每生每學年最高收費標準如下:
(一)7-8人間人均建築面積低於6平方米的600元,帶獨立衛生間700元;超過6平方米(含)800元,帶獨立衛生間900元;
(二)5-6人間1000元,帶獨立衛生間1100元;
(三)3-4人間1200元,帶獨立衛生間1300元;
(四)碩士、博士1-2人間1400元,帶獨立衛生間1500元;
(五)安裝空調的可按每房間400元加收,但每人不得超過200元。學校應科學制定空調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費用分攤、電費承擔、以及未啟用空調等情況的管理規定;
(六)對家庭貧困學生應減收住宿費用,減收幅度由學校自主確定;
(七)學生在住宿方面有特殊需求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公寓建設、管理和學生學習生活實際需要等情況自主確定。
第六條高校安排公寓,應充分考慮學生實際情況,便於學生學習生活,又有利於高校統一管理。
第七條高校住宿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應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全額上繳財政。
第八條學生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高校應當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
第九條對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高校應當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或訪學、休學一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辦理退宿手續的,期間不收取住宿費。
第十條高校印發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應當註明學生公寓類別和收費標準。為學生代購公寓用品的,應在錄取通知書中註明公寓用品的項目與價格。高校不得強制統一配備公寓用品並收費,不得收取押金。
第十一條高校應在學校入口網站、收費地點公示收費標準,接受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和社會監督。發生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民辦高校住宿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成人教育(包括進修、培訓)、訪學、交流學生住宿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期滿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高校公寓建設、管理情況和實際成本進行完善調整。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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