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溧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是溧陽市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程式和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規範政府投資行為,著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常政規〔2019〕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溧陽市實際,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溧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溧陽市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程式和 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規範政府投資行為,著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蘇省政府投 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常州市政府投資項目 管理辦法》(常政規〔2019〕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溧 陽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 目規劃儲備、決策審批、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 移交、稽察監督和後評價等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溧陽市範圍內使用財政性 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 術改造等。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四)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五)用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 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 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 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 況相適應。 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以及其有關部門不得 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 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 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 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二章 部門分工
第七條 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部門統籌和協同分工,建立 決策科學、管理專業、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一)市發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綜合管理,牽頭負責 政府投資項目庫管理、年度項目計畫編制、組織實施、論證審核、 立項審批、後評價等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畫編制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工作。
(三)市金融監管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與市發改 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做好相關政府投資項目的聯合審核工作。
(四)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工程結 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重大項目稽查工作。
(五)市住建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檔案的審查, 對建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等監督管理。
(六)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服務工作 的指導,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的論證審核、備案和驗收。
(七)市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檔案工作進行 檢查、監督和指導。
(八)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 教育、文體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以及其他相關項目 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審批、建 設、監督等管理職能。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制度,對 儲備庫實行“統一入庫、動態調整”的分類滾動管理模式。擬納 入儲備庫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規劃、各專項發展規劃等提出,並於每年9月底前集中向市發改部門報送入庫申請。計畫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 目均需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
第九條 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項 目主管部門對擬申請納入儲備庫的項目進行聯合審核,重點評估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過部門聯合審核的項目經報請市 政府最終審定同意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對列入儲備庫的 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進項目的各項前期工作。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兩 類。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依 據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目標任務,從儲備庫中選擇出一 批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作為年度政府投資 重點項目,實行財政優先保障,並以此編排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 劃。庫內其他項目作為一般項目,重點開展各項前期推進工作, 在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後,方可按照相關流程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提交市政府常務會 議、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下達。 項目資金來源中的年度財政資金需求應當與財政預算編制相銜 接,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 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 未列入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擅自開展各項 前期工作;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擅自實施。因特 殊原因儲備庫項目需要增加、調減或者變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 門組織論證,報請市政府同意後,方可做出相應調整。因向上爭 取政策、資金等支持急需完善手續加快推進的項目,經市政府同 意後可簡化程式辦理。 第四章 審批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未經論證審核和財政 承受能力審查的項目不得審批。市發改部門負責依次審批項目建 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需要國家和省、常州市發改 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報批 工作由市發改部門審核後轉報。為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專業優勢,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市發改部門可委託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初步設計的審批或者轉報。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 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生成的項 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市發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 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 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 項目,以及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 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 研究報告,或者直接審批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 容達到初步設計深度的,可合併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 建設方案和造價明確、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已經達 到建設控制要求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維修改造項 目、信息化項目等可以不審批初步設計,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 告或實施方案以及投資估算可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造價控制的 依據,比照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次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組織具 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具有相應 資信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 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內容和深度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設計規 范、規程和技術標準。 政府投資項目要優先採取全過程綜合性諮詢服務方式,圍繞 可行性研究報告,充分論證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並按照相關法 律法規、技術標準要求,深入分析影響投資決策的各項因素,將 其影響分析形成專門篇章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保障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 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附具的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經濟運行情況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審核,出具論證審核意見:
(一)項目建議書應對建設項目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 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構成、績效目標等進行初 步分析闡述,並提供相應的決策依據和其他申報材料,包括項目 單位的申報檔案、項目建議書、項目主管部門意見等。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對建設項目的技術方案和經濟社會 效益、生態環境、資源利用、社會穩定風險、安全生產、投資估 算、績效目標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按有關規定取得自然資源等 部門的許可,並明確建設資金籌措方案。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單位 的申報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意見、資金落 實證明、規劃和用地意見等。
(三)初步設計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 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選型等。投資 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不得漏項設計。初步設 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規程和技 術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範圍。申報材料 包括項目單位的申報檔案、項目初步設計、項目主管部門意見等。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 報告論證審核階段,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或委託專家、第三方諮詢 機構論證評估,論證評估意見作為項目投資決策的依據。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原則上應當按照政府投 資項目年度計畫中確定的計畫總投資為上限。項目審批時確需增 加計畫總投資的,應當明確增加投資的原因和資金渠道,並報市 政府審核同意。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 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 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 報告,重點就項目設計變更、調整主要理由、概算增減原因分析 等內容作詳細說明,並按照審批管理程式重新報批。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 地管理、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人民防空等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 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 終身負責制等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政府投資項目集中 組織建設,推行工程總承包方式。政府投資項目採取代建方式建 設的,項目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 利義務,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批覆檔案的規定,執行項目 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建設工期等要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費 應當納入項目投資概算,並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項目 所需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到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 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 規執行。需要招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確因特殊情況需採用 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報請 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及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概算 控制預警機制,實時監控項目建設階段可能出現的重大變更情 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批。 第二十四條 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相關 項目主管部門成立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小組,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 工程變更實施監管。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限 制通過設計變更或者施工變更等形式擴大工程範圍、增加建設規 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確因相關規劃調整、重大技術變更、地質條 件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所 造成的工程變更,應當按照“先批准、後實施”的原則,報政府 投資項目監管小組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報批前,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 工、監理、跟蹤評審單位共同論證,明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工程變更事項、變更理由和變更前後的工程量清單、工程單價、工程造價增減對照情況,形成工程變更論證意見,填報工程變更審 批表,並附具相關工程變更論證資料和施工現場照片。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根據以下不同類別履行相應的報批 審核手續後實施,契約有約定的按契約相關條款調整:
(一)工程變更後的項目建設總投資不超過契約總價的。單 項變更10萬元以內且不超過單項工程價款15%的,工程變更論證 意見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並同步報政府投資項目監 管小組備案;單項變更10萬元以上或者超過單項工程價款15% 的,其中:變更總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工程變更論證意見經項 目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小組審核批准後實施,變 更總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變更論證意見經項目主管部門 及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小組共同審核,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 實施。
(二)工程變更後的項目建設總投資超過契約總價但不超過 批覆概算投資的。工程變更論證意見經項目主管部門及政府投資 項目監管小組共同審核,並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三)工程變更後的項目建設總投資超過批覆概算投資的。 超過批覆概算投資100萬元以下,或超過批覆概算10%以下的, 工程變更論證意見經項目主管部門及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小組共 同審核,並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超過批覆概算投資 100萬元及以上,或超過批覆概算10%及以上的,工程變更論證意見經項目主管部門及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小組共同審核後,報市 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准後實施。 變更後的工程,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實施。原施工單位不具 備實施變更工程資質,或新增工程量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項目 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施工單位。對於不宜分割 的變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批准的建設方案建成後,應當 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政府投資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未 通過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應當按照經批覆的竣工 財務決算報告以及有關規定移交固定資產。同時,應當按照有關 規定將項目申報、審批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檔案及台賬資料 及時向檔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發改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 市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專家或 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開展後評 價,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 市發改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 — 13 — 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准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 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 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發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 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 線上平台等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 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 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 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 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 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接受 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 投訴和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項 目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相關法律法規和 國家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鎮區及國有企業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 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檔案中與 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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