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溧陽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是溧陽市為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我市農村公路,促進我市農村公路事業發展,適應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需求,服務支撐美麗鄉村建設和現代化建設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溧陽市農村公路管理的實際,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我市農村公路,促進我市農村公路事業發展,適應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需求,服務支 撐美麗鄉村建設和現代化建設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農 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 合我市農村公路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 護和運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 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農村公路發展實行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分類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因 地制宜、合理布局、確保質量、安全適用、綠色發展、建管養運 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 路工作。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有關工作,並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村民 委員會在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將村道的保護納入 村規民約,並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體廣電和旅遊、城市管理、生態環境 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範圍。市人民 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的考核體系,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 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六條 積極推行市、鎮(區、街道)、村三級路長制。各 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七條 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鄉道的管理以及農村公 路的相關運營工作,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鄉道、村 道的建設和養護以及村道的管理,由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 具體負責。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資金以及農村公路運 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鎮(區、街道)人民 政府根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籌集資金,用於鄉道、村道 的建設和養護。
第九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非法占用 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農村公路的規劃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 公路為目標,與最佳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 捷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路。 農村公路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 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 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建設,應根據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和農村經濟社 會發展實際,按照農村公路規劃合理有序安排。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並按照 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縣道的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 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 交通運輸廳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編制,市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予以協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常州市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備案。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 方案,並按照原程式批准和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按照相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充分利用 舊路等資源。 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協調 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安排。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農村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 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外緣起不少於1米範圍為公路 用地並向社會公布。 村道的用地範圍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前款標準的,由鎮(區、 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須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新建、改建鄉道、 村道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對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經過技術安全 論證,可以適當降低技術指標,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全全 和暢通。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定交通安全、 防護工程、排水設施,以及必要的交通運行監測、公交站(亭)、停車區等服務和管理設施,並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 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民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管理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責任人, 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成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須參加驗收;未經驗收 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縣道的新建、改建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市人 民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式實施,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鄉道、村道的新建、改建由鎮(區、街道)按年度上報計畫, 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式實施,資 金由鎮(區、街道)承擔,市財政按工程建安費決算審計金額不 高於50%予以補貼。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 — 8 — 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一級公路)不少於 50 米; (二)其他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三)村道不少於10米; 上述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在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 設施以及必要的旅遊配套設施建設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 地面構築物。 在建築控制區外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 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一條 涉及農村公路的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 規劃,保障公路安全。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 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 列行為: (一)收費、非法設卡;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 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 (三)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桿等廢棄物、 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四)利用公路橋樑橋孔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 9 — 或者設定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五)在公路橋樑橋孔、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 業、搭建各類設施;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農 村公路上行駛; (七)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八)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附屬設施; (九)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十)車輛在公路綠化、草坪或在其他禁停區域停車; (十一)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嚴重影響農村公路暢通、 危及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 輛執行任務需要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 制,但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 照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農業機械上路行駛造成路面污染的應當即時清洗。
第二十三條 違法超限運輸以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 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路保護的需要,在農村公路 的重要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運輸動態檢測監控設施。 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會商、論證,並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加強農村公路的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 工作,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 資源和規劃、水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貨物裝載環 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 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載、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在農 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加強對縣道、鄉道的路 產路權巡查保護工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道管理, 組織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 村道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勸阻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 擅自進行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和在村道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 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村道 巡查人員發現村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 照規定及時處理,並告知村道養護管理單位。 涉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鎮(區、 街道)人民政府須及時移交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 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簽訂協定,並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意 見,落實公路保護、環境保護措施;施工車輛應當符合荷載標準, 並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線路行駛;建設單位應當根據 協定對農村公路及時予以修復、改建。
第二十九條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鎮建設造成農村 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將相應路段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或屬 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 劃、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加強農村公路交通運行監測,合理設 置交通運行監測設施,提高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運行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 斷或者嚴重損害的,市有關部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 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搶修保通;無法及時恢復的,須設定警 示標誌等安全設施,必要時可以採取封閉措施,並公告路況信息。
第四章 養 護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 范、標準和要求實施,保持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涵洞和附 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 日常養護包括:
(1)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保潔、小修保養;
(2)公路綠化的養護;
(3)公路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4)公路生命安全防護工程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5)公交站台(亭)、公路驛站、景觀設施、休憩場所、 公共廁所等服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6)水毀等應急養護;
(7)其他屬於日常養護的情形。 養護工程包括: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大、中修工程和改建 工程。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市、鎮(區、街道)兩級 財政承擔。 縣道的養護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要 求編制年度養護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予以實施。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先由鎮(區、街道)負責籌措,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考核辦法,對各鎮(區、街道)的鄉道、 村道日常養護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每半年組織一次考核,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與考核分值相 掛鈎。鄉道的考核基數每年每公里不低於5500元,村道的考核基 數每年每公里不低於3500元,由市人民政府按“以獎代補”的形式撥付日常管理養護資金。考核得分達85分以上(含85分),全額撥付;考核得分70-85分的,按70%的比例撥付;考核70分以 下的,由各鎮(區、街道)自行承擔。鄉道、村道日常養護資金 不足部分由各鎮(區、街道)自籌。 鄉道、村道的養護工程項目,由各鎮(區、街道)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後列入年度養護計畫,養護工程項目完工 經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財 政按審計決算金額50%的標準進行補助。水毀等應急養護工程項 目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養護工程項目。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區、街道)分別建 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格財政紀律和 財務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須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養 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養護 發展規劃,健全養護評價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 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製度,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和信用評 價體系,加強監督檢查。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定期開展農村公路路況檢查、檢測和 評定,並根據檢查、檢測和評定結果,提出養護方案。
第三十八條 養護計畫須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 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須按照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 障暢通的要求,堅持專業養護與民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 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民委員會有序組織 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 過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以及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 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第四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鎮(區、街道) 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 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 路橋樑、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 省、市有關規定和相應技術規範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 需要合理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 速裝置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須加強對鄉道、村道 等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的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統 籌城鄉綠化、特色田園鄉村、旅遊鄉村建設,實施農村公路路域 環境綜合治理,推進農村公路沿線潔化、綠化、美化,促進農村 公路與生態環境自然和諧。
第五章 運 營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區、街道)人民政 府和有關部門須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 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農村公路運營須滿足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鄉村 旅遊等需要,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 社會發展。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相關農村公交、物流扶持政策,鼓勵農 村公交、物流發展。
第四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需要,編制城鄉公交一體化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整合現有 城鄉公交運營主體,實現統一票價,並將城鄉公交運營保障經費 納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行政村開通城鄉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 普遍服務;結合實際和村民出行習慣,最佳化鎮村公交發展模式, 拓展鎮村公交服務功能,促進鎮村公交與城市公交銜接融合。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須與農村 公交發展要求相匹配。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新增城鄉公交線路 進行審核,經審核達不到通行條件的,不予開通農村公交班線。對開通城鄉公交線路的道路定期進行核查,對存在行車安全隱患 的道路,由道路管養部門實施整改,排除隱患,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會同農業農村、商務、 供銷、郵政等單位建立完善市域農村物流網路節點體系,推進市 級農村物流中心、鎮(區、街道)物流服務站、村物流服務點建 設,整合農村物流資源,促進客貨運輸、商貿、供銷、快遞等融 合發展。 鼓勵農村公交站拓展貨物運輸服務功能,建設農村綜合運輸 服務站,滿足農產品運輸、快遞、物流配送等需求。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文體廣電和旅遊、農業農村等有關 部門以及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整 合農村公路沿線服務設施和服務資源,實現全域旅遊和社會經濟 的融合發展。 鼓勵沿農村公路設定提供休憩、觀景、農產品展示、文化交 流等服務設施,建設農村公路綠道、步道和腳踏車專用道等慢行 交通體系。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文體廣電和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 將農村公路名稱、編號以及橋樑限載等信息、中斷交通的養護施 工信息、景區景點信息、氣象信息等依法向社會公開。 鼓勵取得導航電子地圖資質的單位,向社會提供我市農村公 路、“溧陽1號公路”導航服務。
第六章 溧陽1號公路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溧陽1號公路”,是由溧陽市人 民政府確認並對外推廣宣傳的公路統稱,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術 標準建設,連線國道省道幹線公路和旅遊景區以及旅遊景區之 間,主要用於自駕出行、旅遊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溧陽1號公路”上的“三色線、水滴logo”等標識是經國 家著作權局登記受著作權保護的特色旅遊標識。
第四十九條 “溧陽1號公路”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根據公路行政等級按 相關程式執行。
第五十條 “溧陽1號公路”涉及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和 管理養護由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委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具體負責。
第五十一條 “溧陽1號公路”的新建、改建由市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式實施,資金由市級財政 承擔。
第五十二條 “溧陽1號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由市級財政承 擔,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要求編制年度養護計畫,報市人民政 府審核後予以實施。
第五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加強對“1號公路”養護管理,高標準、高質量維護好“溧陽1號公路”的路域環境。
第五十四條 “溧陽1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 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縣道(一級公路)不少於50米; 其他縣道、鄉道、村道不少於30米。控制範圍內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條執行。 因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外修建建築物、地面 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由屬地鎮(區、街道)報市人民政府 審核同意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在“溧陽1號公路” 公路用地外緣起200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設定有礙景觀的建 (構)築物、設施、堆放物。
第五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區、街道)人民政 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並充分利用“溧陽1號公路”,開發挖掘 服務內涵,提升“溧陽1號公路”的品牌影響力。
第五十六條 完善“溧陽1號公路”旅遊專線公交網路,依 托現有城鄉公交線網,向各鎮(區、街道)景點延伸,適時開通 高鐵站、汽車總站至各鎮(區、街道)旅遊點的旅遊專線公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關於加 強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意見》(溧政發〔2007〕149號) 同時廢止。 抄 送:市委辦,市人大辦、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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