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

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

《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20日發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普通國省道(以下簡稱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和省道。
國省道屬於收費公路的,按照收費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省道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促進國省道發展與城市道路、農村公路發展相協調,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相銜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國省道建設主體,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籌集、徵收補償等責任。
部分重要國省道以及國省道跨越長江的橋樑、隧道和連線設區的市之間的橋樑、隧道等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確定建設主體。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省道的養護和管理。部分重要國省道建設、養護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制定促進國省道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會商、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國道、省道規劃,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安排,制定國省道年度建設計畫,並納入全省交通建設年度投資計畫。新建、改建、擴建國省道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國省道的,應當明確或者組建國省道建設項目法人。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國省道的,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組建項目法人。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省道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由項目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建設主體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省道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路網監測工程、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公路附屬設施。橋樑下部陸地空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步採取綠化、防護等措施。
第十條 國省道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方可將國省道移交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養護。
第十一條 涉及改線的國省道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原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權移交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移交後原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主體。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涉及改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將原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權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國省道養護規劃和養護標準。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國省道技術狀況、養護目標和國家承擔國道養護的支出情況,編制年度養護計畫。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國省道的公路用地、劃定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國省道確定公路用地、劃定建築控制區之前,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控制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國省道兩側公路用地範圍外的綠化及其養護工作,滿足國省道綠化、美化要求,但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五條 利用國省道跨省超限運輸,或者進行下列涉及國省道施工活動,應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使國省道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國省道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在國省道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需要中斷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閉國省道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
(三)國省道中的一級公路增設或者改造中間帶開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
第十六條 國省道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國省道路產賠償、補償收入應當按照省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相關規定收取,納入同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於路產恢復和保護。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省道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在國省道及其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和公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內搭建設施、傾倒廢棄物、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穀曬場、採石取土、焚燒物品等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整治,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路域環境優美。
第十九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動綠色、智慧型技術在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中的運用,建立統一高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國省道重要節點、路段和重大橋樑、隧道監測系統,實施國省道品質工程。
第二十條 涉及國省道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處罰或者處理,但未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層級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 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國省道的,其建設、養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契約約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規範和加強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全省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路法規制度體系,明確界定了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職責,對依法推動我省普通國省道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背景
截止2019年底,我省普通國省道總里程12254公里,其中,一級公路占比78%、二級及以上公路占比99%。在公路交通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全省普通國省道公路總體維持良好的公路技術狀況。2019年底,普通國省道MQI達到94,優等路率達到91%。普通國省道作為覆蓋範圍廣、提供服務普遍、公益性強的交通基礎設施,是我省公路網中的重要支撐骨架,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重要基礎。我省普通國省道健康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新的挑戰和問題,如建設、養護主體不夠明確,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職責不夠明晰,公路建設、養護新技術、新材料推廣套用有待進一步加強,特別是上位法有關確定普通國省道管理主體的要求,亟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和落實。
(一)充分發揮普通國省道骨幹支撐作用、貫徹落實交通強國戰略的迫切需要
普通國省道建設是展示江蘇交通運輸發展成果的重要視窗。未來一段時期內,我省普通國省道的建設任務依然十分繁重。規範和加強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既是確保普通國省道建設質量、保護路產路權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提高公路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進一步發揮普通國省道的骨幹支撐作用,推進建設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動“邁上新台階、建設新江蘇”、落實交通強國戰略的重要途徑。
(二)合理界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現實需要
普通國省道管理涉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普通國省道由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具體劃分由省人民政府確定。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今年,《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蘇政辦發〔2020〕14號)發布,明確了我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但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界定省市之間普通國省道相關職責的規定。制定《辦法》是落實上位法有關規定和改革要求的需要,對劃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管理職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明確普通國省道發展新導向的客觀需要
新的巨觀環境對我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普通國省道管理職責提出了新要求。如加強公路建設、推廣養護新技術套用,推動公路服務設施建設,提升普通國省道的品質、信息化和綠色發展水平等,需要結合新的形勢、新的要求,通過制定《辦法》,明確發展方向、落實工作要求。
二、起草過程
2018年2月,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召開由省有關部門、高校、交通運輸系統有關單位、部門專家參加的立法論證會,明確《辦法》起草的思路、原則、框架和重點內容等,為《辦法》起草奠定了基礎。2018年3—10月,在交通運輸系統內多輪調研、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經省交通運輸廳第1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形成《辦法》(送審稿),報省政府。
2018年11月-2019年8月,省司法廳對《辦法》(送審稿)在全省範圍內進行了2次徵求意見,並專門赴揚州調研座談,根據省各有關部門、各地的建議,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根據最新出台的《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省司法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先後兩次對《辦法》進行修改,並在全省範圍內進行了第3次徵求意見。根據省各有關部門、各地的意見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比較科學、合理、合乎省情、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主要包括適用範圍、省市管理職責劃分、建設管理、養護管理、路政管理、新發展要求等內容。《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家和省有關普通國省道管理工作要求,遵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總結了我省普通國省道發展經驗,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以及普通國省道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要求、新問題,體現了先進性、務實性和指導性。
(一)立法的指導思想、宗旨和依據
《辦法》立法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立法宗旨是科學劃分省市管理職責,加強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辦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並明確本辦法所稱普通國省道的範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和省道。同時,明確普通國省道屬於收費公路的,按照收費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省市管理職責劃分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最新出台的《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辦法》第四條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以及部分重要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項目的組織實施;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的養護和管理。
(四)建設管理職責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政府關於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江蘇普通國省道建設實踐,《辦法》第三條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建設主體。同時,考慮到目前部分跨江橋隧、跨市橋樑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實際,《辦法》第三條還明確了部分重要普通國省道以及普通國省道跨越長江的橋樑、隧道和連線設區的市之間的橋樑、隧道等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確定建設主體。
有關普通國省道建設手續辦理,《辦法》第八條明確: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由項目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建設主體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手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五)養護管理職責
根據我省普通國省道發展實際,《辦法》第十條明確了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方可將普通國省道移交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養護。《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涉及改線的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應當組織將原普通國省道有關路段管理養護權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普通國省道養護規劃、養護標準和年度養護計畫。
(六)路政管理職責
《辦法》第十五條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事項,包括:利用普通國省道跨省超限運輸;部分涉及普通國省道的施工活動,具體為因修建鐵路、機場等建設工程需要使普通國省道改線的;跨越、穿越普通國省道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在普通國省道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需要中斷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閉普通國省道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普通國省道中的一級公路增設或者改造中間帶開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公路用地外一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除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部分許可外,普通國省道路政管理職責,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七)新發展要求
《辦法》第九條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普通國省道,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路網監測工程、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公路附屬設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普通國省道兩側公路用地範圍外的綠化及其養護工作,滿足普通國省道綠化、美化要求;《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普通國省道路域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辦法》第十九條要求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提升普通國省道綠色發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和服務品質。
四、主要亮點
(一)科學劃分了省和設區的市管理職責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2020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對省與市縣普通國省道方面的財政事權進行劃分。《辦法》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在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確了普通國省道的省和設區的市管理職責,彌補了現有制度未對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進行省和設區的市職責劃分的空白。
(二)科學劃分了政府各有關部門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科學劃分,主要涵蓋了建設主體、制定計畫、移交接養等方面。《辦法》第三條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建設主體;第十一條明確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有關普通國省道移交接養職責和程式;第十三條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確定公路用地、劃定建築控制區的職責;第十八條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公路聯合整治職責。
(三)落實普通國省道發展新要求
新的巨觀環境下國家戰略和各項改革的推進,對我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普通國省道管理職責提出了新要求。《辦法》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在第九條中對推動路網監測工程、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公路附屬設施等的同步建設進行了明確;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提升普通國省道的安全暢通、信息化水平和綠色發展水平等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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