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

《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維護施工路段通行秩序,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保證通行車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等技術標準、規範,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於2022年8月1日印發,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蘇交規〔2022〕4號)
  • 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22〕4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已經第58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8月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
(2022年8月1日《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2〕4號)發布;根據2022年12月29日《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布廳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蘇交規〔2022〕7號),有效期延續至2027年10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維護施工路段通行秩序,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保證通行車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等技術標準、規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國省道和縣道施工活動的路段(以下稱施工路段)的施工準備、現場管理、通行保障、管理與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施工路段包括因公路改擴建施工、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以下統稱公路施工),以及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涉路施工,影響公路交通運行或者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的路段。
第三條 施工路段管理應當遵循安全、暢通、綠色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主體責任與監管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管轄公路的施工路段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管轄公路施工路段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工作,並按照職責做好涉路施工現場核查、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通行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事業發展機構(以下稱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公路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並負責檢查涉路施工實施現場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情況。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協調機制,組織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的信息共享、協同聯動。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加強溝通,協調解決有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從事施工路段建設、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建築施工、公路保護和道路交通管理等規定,保障施工路段安全暢通,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公路改擴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設單位以及組織實施公路養護工程的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是施工路段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組織做好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施工單位是施工路段現場和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要求,做好作業區布置、臨時交通安全設施設定與維護、現場和施工安全等工作,做好通行保障。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設計檔案、承包契約,代表施工路段建設單位對施工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數位技術在施工路段管理中的套用,探索施工路段的數位化管理;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積極利用物聯網、5G通信等技術,加強智慧工地建設,提高施工路段管理效能。
第二章 施工準備
第八條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路段的具體情形做好相應施工準備,按照規定組織編制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現場管理方案、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以下稱應急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需要會商的,應當與相關單位做好會商工作。
公路施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區的設計方案和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性評價,提升施工路段安全保障水平。
公路改擴建施工前應當依法取得施工許可,涉路施工前應當依法取得涉路施工許可,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設計檔案和交通保障、養護安全作業方案進行審查,應急養護除外。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公路改擴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就交通組織方案與轄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綜合執法機構,以及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充分協商、取得一致。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前根據設計檔案,就交通組織方案與轄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應急養護除外。
涉及交通分流影響其他路段通行的,還應當同時就交通組織方案,與受影響路段轄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綜合執法機構,以及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充分協商、取得一致。
第十條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確定的具體開工時間、完工時間、交通組織方案等事先通報轄區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一條 下列涉路施工項目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方可施工: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建設單位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依法提交涉路施工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方案、應急方案、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以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改變原交通組織的,還應當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必須修建臨時道路的,還應當提供臨時道路施工圖設計檔案。
涉路施工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技術標準、規範要求,包括施工工藝、安全保障、質量控制、施工期限等內容。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管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概況;
(二)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措施,包括施工建築材料堆放、機械設備停放及施工車輛出入線路,施工路段防揚塵、防污染、降噪音以及車輛防拋灑、防超限超載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施工路段現場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施工路段現場管理責任人、執勤人員、安全設施管護責任人等。
第十四條 應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描述,包括施工過程中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分析以及施工路段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等;
(二)應急工作職責,包括應急組織機構、應急組織分工與職責、人員及聯繫方式等;
(三)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點、意外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其他事項,包括人員防護措施等。
第十五條 交通組織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概況;
(二)交通量、流向以及交通組成等調查、分析與預測;
(三)交通組織模式、作業區劃分、分車道行駛方案、分流節點控制設計等交通組織總體設計,以及臨時交通安全設施設計;
(四)區域路網分流、保通或者繞行路段交通組織、應急情況下的交通組織等不同情形的交通組織設計;
(五)交通組織費用估算以及相關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六條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概況;
(二)設計和施工方案是否規範、施工期限是否合理、防護措施是否科學、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健全等;
(三)設計、施工中的風險與隱患,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以及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等;
(四)評價結論。
技術評價引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作為依據的,技術評價報告還應當列明引用檔案的名稱和版本。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路段的現場管理,組織落實施工現場管理方案、交通組織方案、應急方案等,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和管理方案進行施工和監理,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
第十八條 公路事業發展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公路改擴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設單位的協作配合,共同維護好施工路段的通行秩序。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粉塵、噪聲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做好進場、作業區設定、材料堆放、人員配備和撤場等施工現場管理,滿足施工和通行安全要求。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推進BIM技術、材料管控、質量管控、綠色施工等關鍵技術套用,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智慧化水平。
相關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施工車輛、機械、材料、人員應當在作業區設定完成後方可進場,且進出不得影響公路正常通行區域車輛、人員的通行。
第二十一條 由於施工影響交通運行需要進行交通管控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交通組織方案設定作業區,其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衝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和終止區的長度、標誌標線及其他設施設定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作業區交通標誌、標線和其他設施的設定,應當從警告區開始,向終止區推進,確保已擺放的設施清晰可見。作業區應當設定渠化設施分隔作業區域和交通流。涉及在公路上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
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作業區標誌標線及其他設施的巡查和維護,保障良好的技術狀況。
因公路改建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條 作業區交通標誌應當能簡單快速地安裝和拆除,並保證安裝後結構穩定。作業區交通標線應當根據作業區交通組織的需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選用;夜間無照明的作業區,應當採用反光材料。
交通標誌一般設定在路側順車流的方向,雙向六車道以上(含六車道)公路,警告區內設定的交通標誌應當同時設定於路肩外側和中央分隔帶上,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築限界以內,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繞行或者分流線路指路信息,應當提前在互通立交、平交道口等重要路段連續設定。作業區設定防撞緩衝車的,不得影響作業區標誌的視認。
作業區夜間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設定照明或者主動發游標志,除移動作業區外,同時應當設定施工警告燈。
第二十三條 專業施工車輛及機械禁止隨意出入現場,不得在工作區外路段停留。
施工材料、作業機械、車輛應當堆放或者停放整齊、規範,不得堆放或者停放在過渡區內,不得侵占工作區外空間,不得危及橋樑、隧道等結構物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作業區施工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要求,在施工時應當按照規定穿戴統一的反光服和安全帽,上下作業車輛或者裝卸物資應當在工作區內進行,不得隨意進入行車道或者在行車道上停留。
作業區交通引導人員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站在可視性良好的非行車區域內;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施工時,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站在警告區非行車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跨越公路的公路施工、涉路施工,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施工方案落實防墜落、防傾覆等措施。占用、挖掘、穿越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施工,應當嚴格落實路基、橋樑和結構物沉降位移等管控措施。橋樑拆除施工應當嚴格落實防坍塌、防傾覆、防損壞路面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路段建設單位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路段檢查制度,按照職責檢查作業區布置和維護是否符合規定,施工完成後施工標誌、安全標誌拆除情況以及建築材料清理、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恢復情況等。公路改擴建施工、涉路施工涉及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養護巡查,檢查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情況。
發現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施工路段建設單位以及涉及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交通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次序有序組織撤場:
(一)撤除工作區內的施工車輛、機械、材料等;
(二)撤除作業區標誌、標線及其他設施,撤除順序應當從終止區開始,向警告區推進;
(三)按照規範恢復交通標誌、標線及其他設施。
施工撤場不得影響正常通行區域車輛、人員的通行。
第四章 通行保障
第二十九條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公路網運行管理和本辦法有關要求,做好施工路段信息報送、信息發布、擁堵疏導等工作,保障施工路段安全、暢通。
第三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和涉路施工應當合理安排作業計畫,避免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進行,但保障公路安全運行開展的應急養護除外。
遇有雨雪、大霧、大風、高溫、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交通控制,優先保障通行,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一條 公路事業發展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公路網運行管理職責,提前1日通過省公路網運行管理平台填報施工發生的時間、地點(樁號)、預計通行狀況、交通組織方案、管制措施、預計恢復時間等信息。涉及封閉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的,應當提前5日填報。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新聞媒體、電子導航等發布施工時間、地點(樁號)等信息,在施工路段以及受影響路段,利用現場交通標誌、可變情報板,向過往車輛發布提示和預警信息。
施工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且作業長度達2公里以上、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在施工開始之前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線路,並在繞行處設定標誌。
第三十三條 施工路段發生半小時以上交通堵塞等情形的,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路事業發展機構的要求,採取完善施工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或者調整施工時間等措施,儘快恢復通行。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結合施工路段和周邊路網運行狀況,對交通組織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需要對方案進行最佳化調整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會商,並取得一致。
第三十四條 因施工發生影響公路通行的事故時,事故現場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施工單位、施工路段建設單位負責人,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以及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施工路段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開展搶險救援、交通分流引導等保通保暢工作,防止影響擴大。
公路事業發展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方案配合公路改擴建施工、涉路施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路段管理與監督制度,按照職責加強施工路段的管理與監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管理與監督,並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應當根據施工類型、施工規模、影響範圍、施工期限,以及進撤場、交通組織轉換等重要節點,制定施工路段的管理與監督計畫,明確檢查頻次、時段和內容,並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組織實施施工路段的管理與監督,不斷提高施工路段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七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施工的合法性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涉路施工、公路改擴建施工是否取得行政許可,養護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規定組織對設計檔案和交通保障、養護安全作業方案進行審查等。
第三十八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涉路施工、公路改擴建施工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的作業區布置和維護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施工路段是否按照交通組織方案設定作業區,其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衝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和終止區的長度、標誌標線及其他設施的設定,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並加強對施工路段進場、工序轉換和撤場等重要環節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因施工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應當按照職責,要求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時調整施工路段現場管理和交通組織方案,保障儘快恢復通行。
第四十條 施工完成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開展恢復交通前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施工標誌、安全標誌拆除情況、建築材料清理、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恢復情況。
第四十一條 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應當加強管養公路施工路段的巡查與管理,主要檢查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情況,普通國省道、縣道養護工程施工路段的作業區布置和維護是否符合規定,施工完成後施工標誌、安全標誌拆除情況以及建築材料清理、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恢復情況。
第四十二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責令整改,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公路事業發展機構發現不符合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或者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應當及時督促施工單位組織整改;發現擅自從事涉路施工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通報交通綜合執法機構。
第四十三條 涉路施工完畢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單位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涉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邀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驗收。
公路施工項目的驗收,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以及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路段有關檔案的信息化建設,推進檔案數位化,促進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條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管理與監督人員的培訓,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的學習,提高管理與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施工路段管理與監督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施工路段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鄉道、村道施工路段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更新採伐護路林或者公路用地上的樹木,影響公路交通運行或者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2014年12月1日發布的《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蘇交規〔2014〕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了我省國省道和縣道施工路段的施工準備、現場管理、通行保障、管理與監督等內容,明確落實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為加強和規範我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辦法》依據安全生產法“三管三必須”的原則,細分了施工路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公路事業發展機構等各方的職責分工;針對公路改擴建施工、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和涉路施工等不同施工類型,分別建立相應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創新提出公路改擴建施工和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實施會商管理,構建“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並圍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形成管理閉環。同時,《辦法》提出將信息化、數位化管理要求,貫穿到施工路段現場管理、通行保障、管理與監督等全過程,以提高施工路段管理效能。
《辦法》的修訂,實現了我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工作與最新調整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範相適應,與機構改革後各單位的權責相匹配,有利於加強新形勢、新業態下的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維護施工路段通行秩序,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保證通行車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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