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麗水市人民政府
全文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省委十四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八八戰略”為總綱,以102字“麗水之贊”為引領和動力,緊緊圍繞奮力加快高質量實現“兩大歷史使命”,加快建設“美麗浙江”大花園最美核心區決策部署,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加快法治政府建設。
(二)總體目標。全面紮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落實,到2035年,我市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三)全面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全面推廣“一窗受理、集成服務”,除法律法規對民眾和企業辦事程式有特別規定的事項外,2018 年底前所有民生事項和企業事項實現“一次辦結”,其中 80%以上開通網上辦理,50%以上的民生事項實現“一證通辦”。全面推行村(社區)代辦制,實現市縣鄉村四級“最多跑一次”改革全覆蓋,打造“政務環境最好、許可權下放最到位、辦理流程最優、提交材料最少、服務速度最快、辦事成本最低”的麗水樣板。全面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務服務標準體系。全面套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2.0版,推廣企業投資項目政府代辦服務制度,2018年底前實現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最多100 天,力爭實現竣工驗收前最多跑一次。深化“區域能評+區塊能耗標準”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加快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和企業對標競價的“標準地”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進“證照分離”,統籌推進“多證合一、證照聯辦”,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全程電子化,涉企證照由工商部門通辦。加快推進浙江網上中介超市建設。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完善交換平台和共享平台,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事前管標準、事中管達標、事後管信用的監管體系。全面推廣全省統一的“雙隨機”抽查管理系統,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文化等領域先行建立部門聯合、隨機抽查、按標監管的一次到位機制。配合省級部門做好五類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公布,逐步構建信用監管體系。完善“網際網路+信訪”服務體系,全面建成覆蓋全市的政務諮詢投訴舉報統一平台,有效對接“基層治理四平台”,加快形成運行有效、科學規範、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
(四)全面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率先規範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市、縣(市、區)政府及所屬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要有序清理存量政策,逐步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五)推進政府各項事權規範化、法制化。進一步最佳化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推進機構法定、職能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法定、責任法定。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構建權責一致,決策、監督、執行相協調的政府組織體系。強化機構編制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管理。
三、加強學法培訓宣傳,不斷提升法治治理能力
(六)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培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推進市、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市、縣(市、區)政府每年舉辦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班,各級行政學院等要把憲法、法律列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組織領導幹部年度法律知識測試,落實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測試製度。制定實施公務員法治培訓計畫,加大對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中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要建立並落實領導班子集體學法制度。2018年底前,縣、鄉政府和縣級部門要建立集體學法制度,每年至少舉辦或組織參加1期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班、2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組織開展“編案例、學案例、用案例”活動,通報和曝光違法行政典型案例。
(七)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能力。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採取各執法部門培訓為主、政府集中培訓為輔,邀請專家學者授課為主、組織外出學習為輔等方式,市級各執法部門做到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系統執法人員培訓,著力解決行政執法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思考問題能力不足的問題。強化縣、鄉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組織開展上崗培訓和年度法治輪訓、集訓。各級財政要依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經費。
(八)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建立普法人才庫,發展公益普法組織,全面推動法治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重點加強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治教育,形成社會“大普法”工作格局。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和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做好國家憲法日教育活動有關工作,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堅持法治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大力宣傳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引導公民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四、完善立法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九)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堅持在市委領導下開展政府立法工作,對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事項,及時報市委討論決定。健全政府與人大的立法溝通銜接機制。完善政府與政協的立法協商機制,探索邀請政協委員參與立法協商的方式、程式。按照“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要求,發揮政府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建立既與法律、法規相協調,又具有地方特色且能夠滿足我市需要的政府規章體系。拓展政府立法項目公開徵集渠道,科學編制政府立法計畫,沒有調研或調研不成熟的、立法時機不成熟的不列入立法計畫,未經充分調研的不啟動起草工作。完善多元化立法草案起草機制,專業性較強的立法草案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起草。改進立法調研,建立健全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完善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制度,建立立法後評估結果運用的長效機制。
(十)突出重點領域政府立法。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對麗水來說尤為如此”的重要囑託,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從麗水實際出發,切實做到政府立法和生態文明建設相銜接,嚴守政府立法許可權和範圍,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
(十一)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麗水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落實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和向社會公開發布等制度。建立程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進一步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未納入“三統一”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健全公民異議審查制度,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認真研究落實人大常委會、人民法院、上級政府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問題的審查意見。進一步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及時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五、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全面規範行政決策行為
(十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市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學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發揮專家、智庫、專業機構的作用,提高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水平。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由部門集體討論,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民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事關全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將重大決策寫入當年政府工作報告以及計畫、預算等報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制定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制度。2018年底前,市、縣、鄉三級政府普遍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核,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機關契約不得簽訂、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制發。2019年底前,實現行政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機關契約有效監管。
(十三)推動政府法律顧問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變。制定政府法律顧問責任清單,建立以能力和實績為導向的政府法律顧問評價機制和指標體系,推動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落實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變。通過前移法律服務節點,拓寬法律服務範圍,不斷提高法律顧問事前服務占比,助力政府部門依法預判,減少法律隱患,防止決策失當,預防訴訟風險,切實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等方面的作用。加強縣域範圍內政府法律顧問資源統籌,充分發揮外聘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向村(社區)延伸,2019年底前,實現村(社區)法律顧問全覆蓋。
(十四)加強行政機關契約管理。行政機關簽訂契約、參與民事活動,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嚴格落實行政機關契約合法性審查、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和重大契約報備制度,凡簽訂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契約,應按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否則不得對外簽訂。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六、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十五)推進綜合執法。全面推進執法體制改革,強化執法重心下移,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面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深化綜合行政執法。
(十六)推廣“網際網路+行政執法”模式。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強化科技、裝備在行政執法、管理和服務中的套用,全面推進重大執法活動配備執法記錄儀。充分利用政務網站等載體,加大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力度,提升行政執法線上服務水平。
(十七)規範行政執法主體。加強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明確爭議事項的執法主體。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正式工作人員。強化執法證件管理,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規範培訓考試程式、嚴格證件年審、換證,明確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加強文明執法。
(十八)強化重點領域執法。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社會治安、勞動保障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及時、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堅持問題導向,對民眾投訴舉報、行政複議被糾錯和行政訴訟敗訴較多的執法領域和問題,集中力量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活動。
(十九)大力推進“三項制度”落實。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推進本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執法需要安裝、配備影像記錄設施、設備。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依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規定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市、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承辦的行政執法機構先進行內部法制審核,再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開展“三項制度”實施情況檢查,增強“三項制度”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責、明確執法責任,制定執法責任清單,固化執法項目的職權、流程、機構、崗位和責任。加強政府規章執行情況檢查,改進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建立執法案件質量跟蹤評判機制。認真貫徹《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建立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結果運用。積極發揮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作用,在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組織安排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廣泛參與。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檢察監督協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運用,充分發揮其在監督糾錯中的重要作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通過考評、問責等手段強化對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責任追究。
(二十一)推進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2018年底前,全面梳理鄉鎮(街道)法定執法事項和受委託執法事項,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明確行政執法崗位。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推進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證件申領工作,新進人員原則上1年內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2019年底前,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持證率達到85%以上。強化“基層治理四平台”能力建設,健全法制審核等配套制度。健全完善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保障、行政執法檔案管理等配套制度。
七、切實加強行政監督,依法規範行政權力運行
(二十二)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以及政協、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依法履行報告、通報職責。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及時落實、反饋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積極回應各類訴求和反映。
(二十三)強化行政內部監督。在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推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分離和制衡,落實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要求,界定崗位,定期輪崗,細化流程,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健全常態化監督制度,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舉報、事前監督與事中事後監督、公述民評與評議考核相結合,強化對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監督,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建立監督情況通報以及處理結果反饋機制。支持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確保經濟社會發展和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二十四)強化審計監督。切實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構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互協作的監督體系,實現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的全覆蓋。強化審計公開、審計執行和審計問責,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二十五)大力支持公益訴訟。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公益信息的共享機制。行政機關要支持配合檢察機關對公益訴訟案件依法調查、取證、核實情況。在訴前階段無正當理由不整改、不糾正的,支持檢察機關對責任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後,被訴行政機關要認真做好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二十六 )嚴格行政問責。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責任倒查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行政問責制度。對政府及部門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領導職責,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行政案件敗訴或本地區、本系統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
八、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形成矛盾糾紛調處合力
(二十七)繼續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認真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7〕24號),繼續推進縣級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全面推進行政複議“一個口子”對外,確保“最多跑一次”改革在行政複議領域有效落實,發揮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二十八)加強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保障。加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力量,確保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加快行政複議智慧型化系統建設。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異地出庭應訴納入公務用車保障範圍。
(二十九)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機制。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創新行政複議工作機制,落實《麗水市本級行政複議“五個零”工作制度》。積極探索“複議+”工作模式,著力推動行政複議功能向預防化解行政爭議的“前端”和行政複議結果運用的“後端”延伸,加大複議前的行政協調力度,加強結案後複議建議的督促落實,提升行政複議綜合效能。定期分析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健全複議、司法、執法、監察良性互動機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應急和研判機制,探索和推行案前評估、集體討論、公開聽證、專家諮詢等方法,加強疑難案件研究會商,確保準確適用法律。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協助政府複議事務方面的智力支撐作用。到 2019年底,努力實現通過法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比例大幅提升。
(三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檔案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執法與行政複議等程式中,健全有關工作銜接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的行為。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加分管的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應積極提出應訴意見。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政府工作部門辦理司法建議情況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積極發揮公職律師和政府法律顧問作用,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應訴案件要注意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強化行政應訴工作分析研判,建立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分析報告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到2018年底,各縣(市、區)普遍建立敗訴案件總結分析、情況通報和整改落實制度。
(三十一)加強行政調解工作。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職責,健全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推進行業性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發揮其在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糾紛、物業糾紛、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學生傷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作用。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信訪、仲裁的銜接與互動,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合力。
(三十二)嚴格履行行政裁決職責。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對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的行政裁決職責,強化在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林權、承包經營權等糾紛中的裁決功能。
(三十三)發揮仲裁制度作用。完善仲裁規則,加強仲裁調解,建立健全仲裁與訴訟、仲裁與執行的銜接機制,確保生效仲裁裁決得到及時執行。在格式契約和契約示範文本中修訂、規範和落實仲裁條款。在投資、商事、跨境貿易、房地產、金融等矛盾糾紛多發領域,探索引入仲裁機制。加強仲裁機構管理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提升仲裁公信力。
九、加快培育形成縣鄉法治政府建設“最佳實踐”
(三十四)鼓勵各地加大法治政府建設領域的改革創新力度,抓住關鍵環節進行改革試點和重點突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培育縉雲縣、遂昌縣、青田縣縣鄉法治政府建設“最佳實踐”,整理形成工作案例,推動形成“比學趕超”氛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典型經驗總結工作,複製推廣創新項目。
十、強化法治政府建設責任,落實保障機制
(三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堅持將黨的領導貫徹到法治政府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在黨的統一領導下謀劃和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主動報告重大問題,及時消除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體制機制障礙。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建設法治政府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推進機制。要將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納入考核指標體系,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依法行政能力的用人導向。
(三十六)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縣鄉法治政府建設的主體責任,明確工作責任,對照時間節點有序推進並督促抓好落實。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要在本系統內推動落實相應工作任務。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堅持實績導向、問題導向、基層導向、創新導向,完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以考核評價引導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於正面典型和創新經驗要予以鼓勵和推廣;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要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
(三十七)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法制機構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應到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加強縣級政府及部門法制機構工作力量建設,推動與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相適應。加強鄉鎮(街道)法制審核力量建設,落實依法行政涉及的組織協調、合法性審查、法律事務處理等工作任務。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作用。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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