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組織管理,規範項目審批、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等行為,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維護有序進行,根據柳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統籌建設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3日
  • 發布單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是指市本級、縣、區財政資金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申請上級資金補助的信息化項目以及多元主體投資中含有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項目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安全、信息資源、信息套用系統新建、擴建、改建、運行、維護等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建設單位是市黨政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信息化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信息化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市本級財政投資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即市大數據發展局。項目審批部門負責柳州市信息化規劃的編制,市本級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制訂、投資計畫下達、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監督和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為市大數據發展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協助開展相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第六條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確定的信息化項目年度計畫及投資計畫,負責財政性資金的審核、撥付、調劑、監督與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負責項目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和安全防護建設監督工作。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諮詢單位是指符合國家《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必須在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中備案。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八條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如下原則開展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部門信息化規劃。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全市信息化規劃的指導下,結合本部門所屬領域的業務發展,制訂部門信息化規劃,並報市大數據發展局備案,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二)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各縣、區、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應無償提供共享服務,全市所有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均必須包含本項目信息資源目錄及與柳州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一體化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建設內容。
(三)統一使用市電子政務雲服務平台計算資源、存儲資源及運行環境資源。除國家、自治區有明文規定外,原則上不再允許各單位新建機房。新建信息套用系統統一部署在柳州市電子政務雲服務平台上,已建的信息套用系統逐步遷移到雲平台上,實現信息基礎設施的集約化管理。
(四)統一使用柳州市電子政務外網網路資源。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部門專網、租用網路線路、租用網際網路出口,確實需要的須向市大數據發展局提出申請。已有的線路資源具備遷移條件的按計畫遷移到電子政務外網,逐步取消各部門相關網路線路運維經費。
第三章項目計畫
第九條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實行年度建設計畫制度,全市黨政機關部門及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結合實際工作,於每年8月1日前向市大數據發展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並提交項目建議書。市大數據發展局組織申報單位及相關部門論證項目建設必要性、落實資金來源,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組織召開專題會,研究擬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畫。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設計畫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設資金。
第十條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因國家、自治區、市委市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務或緊急業務需求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並落實資金來源後再報市大數據發展局審批。
第四章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項目審批許可權
(一)市本級財政資金安排建設及多元主體投資中含市級財政資金配套的,由市大數據發展局審批。
(二)申請國家、自治區財政資金補助的,屬市級審批許可權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項目前,須向市大數據發展局申報項目立項;屬自治區及以上審批許可權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向市大數據發展局報備。需市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申報項目前將資金使用申請報送市財政局。
(三)各縣、區、柳東新區、北部生態新區財政資金安排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自行審批項目,並參照本管理辦法進行項目管理。所有審批、核准、備案的信息化項目應在每月末由各縣、區、新區的信息化管理部門向市大數據發展局報備。
第十二條項目審批流程
為簡化審批流程,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項目無需申報立項。項目建設單位明確建設資金來源後,將擬建項目情況送市大數據發展局簽署初步審核意見,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通過方可實施。
總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項目須向市大數據發展局申報立項審批。
(一)投資總額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
(二)投資總額在2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三)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四)由企業投資、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僅審批項目實施方案。
(五)所有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在招投標前,應將項目預算控制價檔案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為避免概算調整幅度過大,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可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先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作為市大數據發展局批覆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要求
(一)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委託相關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及項目實施方案,具體編制要求由市大數據發展局另行制訂。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及項目實施方案應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市大數據發展局、市財政局等部門代表應參與項目評估會。
第十四條項目審批部門對信息化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檔案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覆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覆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有重大變更,或初步設計方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有局部調整,且投資概算調整未超出已批准投資估算10%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信息化項目採購貨物、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所採購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當與市大數據發展局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或實施方案保持一致。優先採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體、系統軟體和業務套用軟體等關鍵產品和服務。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和項目管理制度,確定項目責任人。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廣西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大數據發展局的批覆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應事先向市大數據發展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概算調整不超過項目總概算10%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項目不需履行報批手續,可自行調整並將調整情況說明報市大數據發展局備案。
(一)屬於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最佳化的;
(二)根據國家、自治區、市級出台的新政策、新任務要求,調整建設內容的;
(三)根據所建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適當調整相關建設進度的。
第十八條總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建設必須實行項目監理制,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等相應監理資質的公司進行監理。應當實行項目監理制而沒有確定監理單位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建設。
第六章驗收評價
第十九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60日內向市大數據發展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工作按照《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市大數據發展局委託市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組織開展。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市大數據發展局出具竣工驗收證明,項目建設單位才予支付項目尾款。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項目尾款暫緩撥付,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將項目的申報審批、建設實施、運行管理等全過程資料,以及項目軟體的可執行代碼和原始碼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管理,涉及商業秘密在項目契約中另有規定的按契約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於惡意投標的投標單位、中標後不按投標檔案建設或供貨的承建單位,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信息化項目推進力度和建設成效納入全市年度績效考評內容,跨部門協同套用和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作為績效考評重點。
第七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信息化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等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項目建設實行項目質量維護制度。質保期內的運行維護由項目承建單位按契約要求負責維護,維護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質保期外的運行維護可以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開展。
第二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信息系統的日常運維管理和維護經費保障。項目運維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局申請,列入部門年度預算,並嚴格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在項目投入使用的運行期內,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停止數據共享交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新系統,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關主管部門的整改通知後應及時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對已經沒有使用價值的信息系統應及時停用,信息系統停用前應做好系統中數據的評估工作,做好數據分類,對不同性質的數據進行備份、遷移或銷毀等工作,並向市大數據發展局報備。
第三十條建立信息化項目效益評價體系,市大數據發展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全市信息化項目進行效益跟蹤評價,各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建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大數據發展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請行政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的;
(三)未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
(四)建設過程中沒有落實資質審查或者資質審查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規定驗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貪污、擠占、挪用或截留項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已建成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要服從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按照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在市大數據發展局統一協調下,逐步實現整合。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不適用於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法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柳政辦〔2017〕154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委、辦、局,柳東新區、北部生態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