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5月18日印發永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十嚴禁”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十嚴禁”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8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一、嚴禁領導幹部及國家公職人員以“打招呼、寫條子、提籃子、打牌子”等方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以任何理由將必須招標的項目違規批准為不招標、將公開招標的項目變為邀請招標。違者,一律按規定追究責任,相關招標投標項目中標一律無效。
二、嚴禁招標人弄虛作假、肢解分包、化整為零、規避招標、違規邀請招標、暗箱操作、傾向評標、內定中標、低價中標高價結算,限制、排斥和歧視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泄露標底或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故意隱瞞招標投標真實情況,違規發布、修改招標檔案,無正當理由不發中標通知書、不訂立契約,簽訂陰陽契約。
三、嚴禁投標人圍標、串標、掛靠或被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出藉資質,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契約,或者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違者,除依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外,一年內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四、嚴禁招標代理機構違規編制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包括不執行招標檔案示範文本的),採取不正當手段承攬招標代理業務,違規轉讓代理業務,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信息,與招標人、投標人、專家評審串通招投標、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限制、排斥和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違者,除依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外,一年內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五、嚴禁專家評審與投標人或與投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私下接觸,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係應當迴避而不迴避,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及排除特定投標人的要求,擅離職守、影響評標活動正常進行,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不正確履行評標職責。違者,除依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外,一年內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並按程式取消其評審資格。
六、嚴禁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關鍵崗位人員不到崗、不履職。如有違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記入不良行為,直至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新業務。
七、嚴禁個人(自然人)參與或組織圍標、串標、掛靠、借用資質,以投訴或舉報為名排擠競爭對手、干擾招標投標活動(對非招標投標活動參與者、與招標投標活動無利害關係的個人或自然人的投訴或舉報,不予受理)。違者,除依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外,一年內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八、嚴禁交易中心(平台)任何人員利用職權之便干擾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泄露重要信息,隨意修改電子招標投標信息,不按規定公布招標投標信息。
九、嚴禁負有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推諉扯皮、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十、嚴禁以罰代管。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一律依法實施處罰,一律依規記入不良行為和黑名單,實行失信懲戒。凡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市場主體被記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的,一併將所涉相關責任人記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實行個人失信懲戒。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督促招標人全過程對相關方的失信行為進行穿透式審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做好全市招標投標失信行為信息和懲戒措施的匯總,並及時在“信用永州”網上公布,相關單位要及時報送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不良行為、異常名錄等失信行為信息。
以上所稱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契約、履約等各階段,以及與此有關的政務信息公開。
違反以上規定者,由招投標監管單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中央、省及其工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切實鞏固全市工程建設領域違規招標投標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成果,以最嚴格的措施,持之以恆抓好招投標監管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永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十嚴禁”規定》(以下簡稱《十嚴禁》)。為便於各地、各單位更好地理解《十嚴禁》,抓好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十嚴禁》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12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簽署主席令,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版)》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立法修訂。
2019年3月2日,國務院第709號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版)》對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的行為和責任做了細化明確。
2019年12月22日,國務院發布《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強調了依法糾正和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對招投標各方主體的職責做了進一步明確。
201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31號),對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標行為做了更細緻的規定,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針對專項整治發現的突出問題,查找管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結合全市招投標管理的實際情況,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核心問題、關鍵環節上,構建規範招投標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市工程建設領域違規招標投標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市發改委起草了《十嚴禁》。
二、《十嚴禁》起草依據及過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版)》及其實施條例;
2.《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2019年第722號)
3.《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2018年第16號);
4.《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5.《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湘發改法規〔2016〕417號);
6.關於印發《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法規〔2019〕294號);
7.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31號);
8.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領域相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7〕66號);
9.永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通知》(永政辦發〔2018〕19號);
10.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9〕6號);
11.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規範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規定》的通知(永政辦發〔2019〕17號)。
市招投標專治辦和市發改委在《十嚴禁》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發函徵詢等方式向市直各有關單位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了相應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十嚴禁》。
三、《十嚴禁》的主要內容及現實意義
《十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方主體責任、突出問題表現、具體懲戒措施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打擊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了具體可行的指引,總計10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領導幹部及國家公職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及處罰規定;二是明確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交易中心(平台)等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及處罰規定;三是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個人(自然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及處罰規定;四是明確行政監管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及處罰規定。
《十嚴禁》的出台,是我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改革精神,落實國家、省、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有效舉措,將進一步規範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充分樹立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同時,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