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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政務部門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政務數據,以及政務數據和政務信息化系統的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進行業務數據採集、使用、管理,以及參與政務數據共享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公用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法進行業務數據採集、使用、管理,以及參與政務數據共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省派駐本市的機構或者派出機關參與本市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的,可參照本法辦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
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之間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和為其他政務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交換、有效套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規劃、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
(二)推動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等工作,促進政務數據流動增值;
(三)監督檢查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
(四)協調解決政務數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五)推進政務數據管理的其他職責。
市審計部門負責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政務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其他信息化項目以及網路安全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指導下,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統一明確我市政務數據採集匯聚、數據質量、目錄編制管理、共享交換接口、多級共享平台對接、網路信息安全保障等政務數據管理規範,並推進相關標準規範的實施。
第二章 目錄管理與基礎建設
第八條 全市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形成市政務數據目錄體系,涵蓋各類政務數據子目錄,通過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進行政務數據目錄統籌管理。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政務
數據分類分級規範,建立政務數據的分類體系,對分類後的政務數據進行定級,為政務數據的共享提供指引。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要求,以及省、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明確的具體標準規範,編制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各項要素。
第九條 政務數據目錄應當對政務數據的分類、形式、格式、屬性、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數據示例、責任主體等基本要素進行描述。
第十條 編制政務數據目錄,應當明確政務數據的共享類型。政務數據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是指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使用的政務數據。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是指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使用的政務數據。不予共享類政務數據是指不能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使用的政務數據。
對具體政務數據所屬共享類型有爭議的,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政務部門按照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變化等原因,導致政務數據目錄及其要素需要新增、修改、刪除的,政務部門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擬更新的政務數據目錄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定。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目錄更新。
政務部門應當每年對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至少全面核查一次。
第十二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作為廣東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的分節點,是全市政務數據的存儲備份、目錄管理、共享開放、套用服務,以及與省級政務數據對接共享的信息技術平台。政務數據的使用申請、審核反饋等流程依託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實行信息化管理。
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重複建設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使用的政務數據共享類平台系統。已有政務數據共享類平台系統,應當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按照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的體系和技術標準進行最佳化,並提供規範化數據訪問接口,確保系統實時連通和數據同步更新。
第十三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全市政務數據進行整合,形成集中統一建設和管理的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
基礎資料庫是指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徵的政務數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政務數據的集合。
主題資料庫是圍繞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等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數據資源集合,如反恐維穩、應急救援、疫情防控、衛生健康、社會保障、信用管理、城鄉建設、社區治理、市場監管、生態環保、稅務管理、能源安全等主題資料庫。
基礎資料庫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籌維護。主題資料庫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按照主題分類,確定牽頭部門負責統籌維護。對涉及跨部門協同歸集的政務數據,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分工,通過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實現採集登記和統一歸集,保證數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條 編制政務數據目錄並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是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的審批條件和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事項立項的,按照上款規定執行。
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務數據的採集與匯聚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範圍和程式,採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數據。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對通過政務大數據中心可以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另行提供相關材料。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政務數據共享要求,對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進行再造和最佳化,將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而無需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材料,在公開的辦事指南中予以刪除或者註明。
第十六條政務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取: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集有關數據;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業務系統、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有關數據;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協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數據。
政務部門在採集政務數據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根據行政相對人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需要,告知採集政務數據行為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向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提供的政務信息,應當經過保密審查,不得涉及國家秘密。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應當確保政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則匯聚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不同部門提供同一類別政務數據存在不一致情況時,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相關政務部門核查,確定數據。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對其提供的政務數據,應當在政務數據變更後實時更新。不能實時更新的,應當向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四章 政務數據的共享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共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另有規定的,政務數據應當共享。
(二)無償共享原則。政務部門之間共享政務數據不得收取費用。
(三)需求導向原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數據的政務部門提出明確的使用需求和使用用途,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最少夠用的政務數據和具備完成職責所需最少的數據操作許可權。
第二十條政務部門之間應當無條件共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資料庫的政務數據。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必須明確相關依據和共享條件。
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沒有前款規定情形,政務部門不得拒絕其他政務部門提出的政務數據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條政務部門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的,應當明確政務數據使用的具體業務內容,並且只在該業務範圍內使用共享的政務數據。通過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或者直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政務部門通過政務大數據中心直接獲取。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政務部門通過政務大數據中心向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政務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同意提供的,應當在答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共享;拒絕提供的,應當說明理由。超過五個工作日不答覆也不說明理由的,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自政務部門逾期答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逕行提供政務數據。
對於不予共享的政務數據,以及不符合共享條件的有條件共享類政務數據,政務部門提出核實、比對需求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公共安全管理需要使用政務數據的,數據提供部門應當無條件迅速提供。
第二十三條政務部門在使用政務數據時,對獲取的共享政務數據有異議或者發現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提出校核申請。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接到校核申請後,會同政務數據提供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政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予以答覆。確有錯誤的,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政務數據。
政務部門在使用政務數據時,行政相對人對共享政務數據內容提出異議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上款規定處理。政務部門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自行到政務數據提供部門辦理政務數據內容更正手續。行政相對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政務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相關事項,不得以行政相對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共享政務數據不一致為由拒絕辦理。
第二十四條 需要使用跨層級、跨區域政務數據的,政務部門應當通過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向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上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提出數據使用申請。
第二十五條政務部門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對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加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電子檔案,應當依法採納和認可。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五章 政務數據的開放和利用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開放。
第二十七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務數據開放工作機制,會同政務部門編制各部門政務數據開放目錄,逐類制定擬開放政務數據集的數據脫敏標準、審查程式和開放形式,並根據開放目錄推進政務數據開放工作。
政務部門開放政務數據,應當登錄中山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上傳數據,經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布。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開放的政務數據進行更新、維護、管理。
開放的政務數據應當滿足可機讀要求,與政務部門採集和保存的政務數據內容相同,格式一致。列入開放目錄的政務數據,應當在政務數據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及時開放或者更新。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線上查詢、下載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使用開放的政務數據。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社會公眾互動工作機制,通過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政府網站、移動數據服務門戶等渠道,收集公民、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政務數據開放的意見,定期進行分析,改進政務數據開放工作,提高政務數據開放服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市政務數據開放平台開放政務數據,是政務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一種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其他政府信息的,應當依法另行向有關政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的開發利用,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通過數據挖掘和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高政務服務決策、管理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第六章 安全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在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政務數據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統籌建立全市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規範,建立同城和遠程異地備份、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明確事故應急回響和支援處理措施。
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辦法,落實數據安全等級保護要求,對使用共享政務數據的具體途徑、使用人員、批准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信息進行記錄和監管。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環節的網路安全範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指定不同人員分別負責全市政務數據安全管理、數據操作、審計核查等工作,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安全審查、應急演練和工作業務培訓。
政務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安全分級分類及使用安全保障職責,指定專門機構和專職政務數據管理人員負責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發生政務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並做好應急回響處置工作。
政務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政務數據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信息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備案。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變動的,應當及時更新備案。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信息,應當在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數據管理考核方案,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政務數據管理績效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信息化項目立項、信息化資金預算安排等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上年度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政務部門報告年度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審計部門,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和電子督查等方式,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政務部門在政務數據管理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予以協調解決;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協調不成的,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三十八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數據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責令其改正:
(一)未按照要求匯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政務數據的;
(二)未按照要求編制、更新政務數據目錄的;
(三)未按照要求將其採集的政務數據接入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的;
(四)向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提供的政務數據與政務部門所掌握的政務數據不一致或者提供的政務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五)未及時更新本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或者故意隱瞞政務數據的;
(六)向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提供的政務數據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
(七)將共享政務數據用於履行本部門職責以外用途的;
(八)拒絕提供、故意拖延提供應當共享的政務數據,或者拒絕執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政務數據管理的決定的;
(九)將涉密數據接入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或者使用政務數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而獲取的材料的;或者未對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進行再造和最佳化,並在公開的辦事指南中予以刪除或者註明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而無需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材料的;
(十一)其他違反政務數據管理的行為。
對上述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務數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規定職責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政務數據進行規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移交。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省關於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制定適合我市實際的政務數據歸檔、移交、保存、利用的具體辦法,指導監督政務數據歸檔工作,並應當會同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加快推進檔案數位化改造進程。
第四十一條 各鎮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稱鎮區)為履行自身職責建設的政務信息化系統,應當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政務部門行為規範履行政務數據管理職責。
鎮區為履行政務部門委託、下放職責,參與全市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的,應當通過政務部門建設的政務信息化系統實施,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政務部門行為規範履行政務數據管理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中府辦〔2012〕92號)同時廢止。
解讀
我市於2020年5月15日制定發布政府規章《中山市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下稱《辦法》),於2020年6月15日起實施,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市通過實施《中山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在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及套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隨著共享數據的急劇增長,現行的共享模式導致部門在共享業務流轉和處理數據上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越來越高。為促進政務數據橫向跨部門和縱向跨層級的統一匯聚、共享和管理,全面推進我市政務數據高效共享,充分發揮政務數據的套用效益,利用政務數據為政府治理、政務服務最佳化等賦能,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立足於中山市政務數據管理現狀,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原則,從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以及政務數據和政務信息化系統的安全保障活動等方面進行全面規範。《辦法》共7章42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實施主體範圍。以加強和規範我市政務數據管理為目的,《辦法》第二條對規章實施主體範圍作了規定。一是規定本市政務部門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政務數據,以及政務數據和政務信息化系統的安全保障活動,應當執行本辦法。二是明確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進行業務數據採集、使用、管理,以及參與政務數據共享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三是明確供水、供電等公用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進行業務數據採集、使用、管理以及參與政務數據共享的,參照執行本辦法。四是明確中央國家機關、省派駐中山市的管理機構或者派出機關,參與本市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等活動的,可參照執行本辦法,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辦法》在總則第五條、第六條明確了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計部門以及政務部門各自職責。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並進一步細化具體職責內容。市審計部門負責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政務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其他信息化項目以及網路安全的審計監督工作。政務部門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指導下,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同時,在總則明確劃分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政務部門各自職責的基礎上,在關於目錄管理、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安全保障等具體管理內容中明確參與各方職責和許可權,使提供數據的政務部門放心將數據進行共享,增強政務部門間的互信和合作,提升政府管治效能。
《辦法》第四十一條同時明確,各鎮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稱鎮區)為履行自身職責建設的政務信息化系統,應當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政務部門行為規範履行政務數據管理職責。鎮區為履行政務部門委託、下放職責,參與全市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的,應當通過政務部門建設的政務信息化系統實施,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政務部門行為規範履行政務數據管理職責。
(三)建立政務數據目錄管理制度。《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從以下方面明確了政務數據目錄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一是規定我市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數據管理體系,推進全市政務數據目錄建設。二是明確了政務數據目錄應當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形式、格式、共享類型等要素,其中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三是規定政務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管理職能,按照相關管理規範及時編制、維護政務數據目錄。
(四)明確政務數據管理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根據省管理制度提出的在數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約建設的省市縣一體化政務大數據中心的要求,為進一步明晰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規劃建設內容,有效解決目前數據需求部門在獲取數據過程中面臨的共享流程複雜、業務成本高等問題,提升整體數據資源管理水平的同時降低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的成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明確了政務數據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的原則和要求:一是明確了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作為廣東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的分節點,是全市政務數據的存儲備份、目錄管理、共享開放、套用服務,以及與省級政務數據對接共享的信息技術平台,政務數據的使用申請、審核反饋等流程依託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實行信息化管理。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重複建設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使用的政務數據共享類平台系統。已有數據共享類平台系統,應當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二是明確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全市政務數據進行整合,形成集中統一建設管理的基礎資料庫和主題資料庫。三是明確編制政務數據目錄並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是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條件和項目驗收要求。
(五)規範政務數據採集匯聚行為。《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政務數據採集匯聚的原則、方式和更新管理要求:一是規定政務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範圍和程式,採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數據。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對通過政務大數據中心可以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另行提供相關材料,並對各類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和辦事指南進行再造和最佳化。二是明確政務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集政務數據,或者通過業務系統、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有關數據,或者通過協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數據。政務部門在採集政務數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三是明確政務數據匯聚應當遵循保守國家秘密和一數一源、多源校核的原則。四是明確政務部門應當對所提供的政務數據實行動態更新,實時向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匯聚更新數據。不能實時更新的,政務部門應當向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依據。
(六)再造政務數據共享方式。《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政務數據的共享載體、方式和要求。一是規定了政務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應當統一通過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進行,並規定了市政務部門之間以及跨層級、跨區域共享政務數據的程式。二是對政務數據共享原則、共享管理和數據用途進行規定。三是明確了政務數據糾錯機制,以及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使用要求。
(七)促進政務數據的開放和利用。《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政務數據的開放原則、開放方式和要求、社會公眾使用開放數據的方式、社會公眾溝通機制,以及政務數據開放與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銜接機制。《辦法》第三十條強調政務部門應當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通過數據挖掘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提高政務服務決策、管理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八)明確安全保障機制及監督管理規定。《辦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從三個方面加強政務數據安全保障:一是強調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在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和更新維護過程中,應當遵循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二是明確政務數據和政務信息化系統的安全保障機制。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統籌建立全市政務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規範。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辦法,落實數據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三是明確了安全保障機制的具體實施方式。《辦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政務數據管理的監督措施:一是將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明確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信息化項目立項、信息化資金預算安排等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二是規定年度報告、監督檢查、行政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機制等監督工作措施。
三、亮點特色
(一)明確政務數據共享的需求導向原則。《辦法》第十九條落實國家管理制度提出的“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原則”的同時,也提出了“需求導向原則”,具體內容為“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數據的政務部門提出明確的使用需求和數據用途,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最少夠用的政務數據和具備完成職責所需最少的數據操作許可權”。通過對數據共享範圍以及操作許可權做分級管理的方式來保障數據安全,達到推進政務數據共享的同時,加強數據安全防護、避免數據濫用的目的。
(二)確立方便實效的管理措施。一是《辦法》第二條明確調整範圍是政務數據管理各方面工作而非僅調整共享行為,並將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業務數據及共享政務數據的事項納入調整範圍,使政務數據管理更好地產生統籌合力。二是《辦法》第十八條基於政務信息化項目與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的要求,提出匯聚到中山市政務大數據中心的政務數據應當實時更新,更符合政務數據管理實際和需要;三是結合國家關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要求,《辦法》第二十八條在政務數據開放中建立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與社會公眾溝通機制,主動收集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對政務數據開放的意見,定期進行分析,改進政務數據開放工作,提高政務數據開放服務能力,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四是《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務部門對其他部門提出的政務數據使用申請逾期不答覆也不說明理由的,由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政務數據的共享措施,避免政務數據使用申請拖延不決,提高政務數據共享效率。
四、關於數據利用。
《辦法》規定了政務數據採集匯聚後的利用方式包括共享、開放和開發三種方式。1.政務數據的共享,是指政務部門之間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和為其他政務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見《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政務數據共享”的定義)。在政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時,應當編制政務數據目錄,目錄中需要明確各種政務數據的共享類型。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政務數據的共享類型包括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三種,該三種類型的定義、條件和管理,國家、省均有明確規定,《辦法》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詳見《辦法》第十、十九、二十、二十二條)。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共享類型,對政務數據進行共享。2.政務數據的開放,是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以及政務部門將採集匯聚的政務數據,主動向社會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使用。對政務數據開放的管理,見於《辦法》第五章,一是政務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二是要求政務部門編制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三是政務數據開放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四是政務數據應當在限期內及時開放和更新;五是建立與社會公眾互動工作機制,收集社會公眾對政務數據開放的意見,及時改進政務數據開放工作。3.《辦法》第三十條還對政務部門開發利用政務數據進行了導向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