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於2022年12月26日盤錦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修訂信息,

條例公告

盤錦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號
《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於2022年12月26日盤錦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13日

修訂信息

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12月26日盤錦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防治、突出重點、綜合施策、全民共治、協同控制和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履行以下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對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最佳化及工業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濕地等部門按照職責對機動車輛、機動船舶,以及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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