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錦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2月8日,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修訂後的《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2/5
歷史沿革,條例全文,修改內容,

歷史沿革

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於2017年12月25日錦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2023年9月22日,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8日,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修訂後的《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7年12月25日錦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規劃先行、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防治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濱海新區、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做好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採取綠色、低碳、節儉、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按照規定備案。
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畫。
第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
第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設備檢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因突發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採取停產限產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危害,並在十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項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行政決策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應當通過向社會公示、召開聽證會等方式,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體系。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涉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按時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縣(市、區),由市人民政府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行政審批部門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及時公開督察情況,強化責任追究,實現督察常態化。
對重大的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點督辦,並向社會公開督辦情況。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範圍。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要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燃煤鍋爐整治計畫,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貯存、加工、製造或者使用產生強烈異味、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十八條 在本市行駛和使用的機動車、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揚塵的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現場採取封閉、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與防塵、擇時施工、恢復植被等防塵抑塵措施。
第二十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段行駛。
車輛在運輸現場出口經除泥、沖洗後方可駛出,不得帶泥上道路行駛。
車輛不得在運輸現場出入口、運輸道路上撒落泥土和建築垃圾等物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式,按照作業標準和規範要求,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物業小區等防治樹木、花草病蟲害不得噴灑劇毒、高毒農藥,併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藥時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並按照規定使用農藥,降低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二十四條 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加工服務業、服裝乾洗業、機動車維修業等經營者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安裝油煙、廢氣等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禁止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等採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溝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飲油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禁止在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二十六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區域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貯存、加工、製造或者使用產生強烈異味、惡臭氣體的物質,造成周圍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位違反規定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個人違反規定的,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交通、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等採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溝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飲油煙的,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單位違反規定的,並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罰款。個人違反規定的,並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
(二)未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五)批准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專用煙道,是指供餐飲服務等項目排放油煙、廢氣、異味的專用通道。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內容

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23年9月22日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錦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五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市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為執行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單位,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科學規劃通風廊道,合理確定建築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契約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編制本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並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照規定備案。”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
“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拆除、閒置或者因檢修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書面報告;因突發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排放達標,不能達標的,應當停產,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書面報告。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修復前,不得恢復生產。”
八、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煤改電、煤改氣等政策措施,推廣使用電能、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工業餘熱、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建立管理台賬,加強監督管理,開展專項治理行動。”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加快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鼓勵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環境衛生、郵政、物流配送等用車和公務用車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汽車。”
十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築物拆除等施工揚塵的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負有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制定建設工程、物料堆場、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採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園林病蟲害,併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十四、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五、刪去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十六、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濱海新區、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修改為“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將第二款中的“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有關工作”修改為“相關工作”。
(二)將第八條中的“行政審批部門”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三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五條中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將“向社會公布”前的“要”修改為“應當”。
(五)在第十七條“貯存”前增加“以及”。
(六)將第十九條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七)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環境衛生部門”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修改後的《錦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再分章。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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