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持大氣環境質量優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規劃先行;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公眾參與、社會監督、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重點任務,採取控制措施,確保大氣環境質量保持優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法,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州(市)人民政府根據與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內容,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職責分工,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大氣污染成因和防治對策等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開展相關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 本省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要求,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實施總量控制應當以大氣環境承載力為基礎。排污單位應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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