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格里拉縣排污許可證工作實施方案
- 類別:實施方案
- 地點:香格里拉縣
- 來源:香格里拉縣政府辦
基本信息,適用範圍,種類及期限,申請條件,申請,受理,審批,
基本信息
香格里拉縣排污許可證工作實施方案發布時間:2014-07-09 14:43:34來源:香格里拉縣政府辦
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一項法定的環境管理制度,是環保部門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規範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以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和《關於印發《雲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雲環控發[2001]806號)及《雲南省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及其它污染物(以下上統稱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統稱“排污單位”)的污染監督管理。
給合我縣現有污染源實際情況,將排污單位分為重污染源和輕污染源兩種類型。重污染源系指金屬礦採選、水泥、混泥土構件製造、醫院、污水處理廠、石材加工、屠宰、養殖、釀造、生物製品(松茸加工、乳製品加工、瑪伽等保健品、土特產品食品)等排污單位或鍋爐設備蒸噸數大於1噸/時的排污單位。輕污染源系指餐飲業、住宿業、洗浴業、娛樂行業等第三產業。
種類及期限
排污許可證分《排污許可證》和《臨時排污許可證》。其中重污染源企業原則上核發《排污許可證》,輕污染源原則上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兩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申請條件
(一)排污單位申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2、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3、按國家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單位,需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4、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5、按規定應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單位,已按國家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的設施、裝備。
6、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且污染物穩定限量達標排放且生產規模、工藝基本未發生變化;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7、已設定規範化的排污口。
8、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準、規範安裝自動監控儀器。
9、已依法進行排污申報、按規定按時並足額繳納排污費。
10、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受到環保行政處罰,應完成整改,辦理結案手續。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符合5、7、8、10條件要求的排污單位可申請《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屬重污染源的排污單位還必須書面承諾在一年內限期改正。
承諾相關內容主要如下:
(1)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竣工驗收的排污單位,必須承諾一年內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
(2)擅自擴大生產規模的排污單位,必須承諾一年內拆除增加的生產設備(包括鍋爐)或補辦環評手續;
(3)污染物未能穩定限量達標排放的排污單位,必須承諾一年內完成穩定限量達標排放;
(4)重污染源排污單位必須承諾按行業相關管理規定完成污染治理任務。
(二)持證的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換髮:
1、《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
2、持證單位因治理、轉產、搬遷等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的;
3、持證單位因改制、改組或者兼併,法人變更的。
(三)依照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換髮排污許可證:
1、處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區域範圍;
2、排污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環境功能經過調整,不適宜在該區域繼續排放污染物的;
3、不符合國家及本省產業技術政策或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於強制淘汰範圍的;
4、排放污染物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方式、時間、區域、去向或者其他禁止事項的;
5、污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總量控制指標,經限期整改,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
6、依法被責令停止施工、生產、使用或運行,被責令停整頓、停產治理、停業、關閉,被撤消或者吊銷環境保護許可,被責令重新安裝、使用、恢復污染防治設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7、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環境污染的,或者尚處於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8、接到同一事件環保投訴2次或2次以上,經查實未作任何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排污單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
經辦單位股室應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1、申請《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環保審批資料(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批覆意見、或登記表)複印件一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字號予責先核准通知書和企業代碼證複印件各一份;
(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資料;
(5)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6)排污口規範化合格材料。
(7)排污費、水費收據發票複印件
(8)企業所在村社、街道及敏感目標內居民戶對選址的意見。
2、申請《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環保審批資料(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批覆意見、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登記表)複印件一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字號予責先核准通知書和企業代碼證複印件各一份;
(4)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5)排污費及水費收據發票複印件;
(6)企業所在村社、街道及敏感目標內居民戶對選址的意見;
(7)娛樂行業還應提供噪聲監測達標報告。
3、屬重污染源的排污單位還必須提交:
(1)近期廢水、廢氣和噪聲達標監測報告;
(2)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方案和治理契約;
(3)書面“承諾函”一份;
(4)排污口規範化合格材料;
(5)有危險廢物產生的,需提供危險廢物轉運協定及轉運聯單。
(6)廠區平面布置圖,在圖中需標明主要產污環節(車間)、產污類型、排污管網走向、污染處理設施位置、排污口、與周邊敏感保護目標距離、風玫瑰及方向標等內容。
4、申請換髮《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
(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近期廢水、廢氣和噪聲達標監測報告;
(5)改制、改組、兼併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
(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現生產設備規模、鍋爐規模、上年實際產量、耗煤量、耗水量、廢水排放量等相關情況),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7)香格里拉縣環境監察大隊及執法隊投訴情況及違法情況查詢證明。
受理
重污染源由環境監察大隊受理。輕污染源由執法大隊受理。其中涉及國控污染源的由監察大隊受理相關材料後,報州環保局審核辦理,州環保局發證後由監察大隊轉發給企業。
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範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說明不受理原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受理方式採用書面申請。
受理方式採用書面申請。
審批
自接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辦理核發或換髮《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集中受理排污單位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可適當延長10個工作日。審批程式如下:
1、經辦人員對報送材料進行條件審核,並需進行現場檢查覆核,並經科室負責人覆核後報分管領導簽發公示,7個工作日,工作日以材料報送齊全之日起計算;
2、重污染源在香格里拉縣政務網上進行公示,接受企業、民眾以及社會團體監督,3個工作日;輕污染源暫不進行網上公示,待日後條件成熟再予以考慮。
3、公示期滿未接到任何企業、民眾以及社會團體投訴,經辦人員列印並填寫許可證正副本報分管領導簽發,7個工作日;
4、經辦人員加蓋公章辦結,企業憑受理憑證領證,3個工作日。
七、換證
收到申請材料後,經辦科室現場就排污單位持證期間生產規模、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作為換證的依據。其中:
1、持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符合《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條件,給予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否則,排污單位必須書面承諾在一年內限期改正,給予改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
2、持有《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1)屬輕污染源的,原則上可繼續辦理《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但若排污性質發生變化,如增加鍋爐設備或排放生產廢水等,按重點污染源企業進行辦理。
(2)屬重污染源的,按承諾函完成整改任務的,符合《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條件的,給予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未按承諾函完成整改任務的,將不給予重新辦證。
八、核定原則
1、許可證主要核定廢水(包括廢水中CODCr、氨氮、石油類、動植物油)、廢氣(包括廢氣中煙塵、粉塵、SO2、氮氧化物)、固廢等主要污染物的允許排放量,同時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排污情況,核定BOD5、SS、NOX、硫化物、重金屬、Cr6+、總鉻、銅、鋅、鉛、類金屬砷、汞、鎘等)污染物的允許排放量及其它有關污染環境因素的排放值。
2、已通過環保驗收的項目主要污染物允許排放量的核定主要根據環保驗收批覆量或驗收監測報告數據;尚未通過環保驗收的新擴改建項目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後,按監測數據核算其污染物允許排放量,但不得超過環評批覆的排放總量;驗收監測報告數據不能體現其正常排污狀況的可根據環評批覆量;環評批覆未確定排放量的根據監測報告單、物料衡算或排污係數法確定允許排污量。
3、屬輕污染源的排污單位申請辦理《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暫不核定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4、為貫徹國家總量減排的政策,對承擔S02、氮氧化物、COD、氨氮減排任務的排污單位,按上級環保部門核定的排污量核定。
九、監督管理
1、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合法排污的主要依據,也是環保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自覺接受環保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2、應當定期對排污許可證載明的主要事項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許可證規定的行為。排污單位應當按要求定期提交生產排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主要污染物達標和總量控制等情況的排污證明資料。
3、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應責令排污者及時改正。
4、排污單位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超過規定標準或者超過允許排放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應當限制生產、污染物達標排放,並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
5、監察大隊及執法隊應跟蹤督促作出承諾的企業務必在一年期限內兌現承諾,否則依法處理。
十、附則
本實施意見由公布之日起執行,實施意見未規定或有爭議的事項由香格里拉縣環保部門負責解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