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是湖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加快“數字政府”建設,促進政務部門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資源,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各類信息的總稱,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二)政務部門,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遵循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管理、安全可控、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系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的聯通,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提供、獲取、使用政務信息資源。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同級政府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分為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和部門信息資源目錄。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牽頭的政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編制,經同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由牽頭的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由政務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編制,經同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由政務部門在共享平台發布和維護。
政務部門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當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範圍和共享方式。
第十條 政務部門應當定期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負責編制目錄的政務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依法、及時、全面、準確採集政務信息資源,對政務信息資源的規範性、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時效性和可訪問性負責。
(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項政務信息資源由一個採集部門負責提供;
(二)依法確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集政務信息資源的邊界和範圍,保護被採集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三)能夠通過共享平台獲得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重複採集。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對採集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歸集、管理和維護,滿足共享需要。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提供的同類別政務信息資源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利用
第十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實施共享。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其他途徑實施共享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依託省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本級共享平台;明確共享平台管理單位負責共享平台的運行和維護,為政務部門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術支持。
設區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應當接入省共享平台。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應當接入設區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分散隔離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整合,按照共享交換標準要求,與同級共享平台聯通。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列入有條件共享類或者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確認;列入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共享條件。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使用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明確所需政務信息資源的名稱、使用用途等事項。
(一)使用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通過共享平台等方式直接獲取;
(二)使用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由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確需使用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的,由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協商解決。提供部門同意提供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信息資源,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
提供部門發現使用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政務信息資源的,有權暫停或者終止提供,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能夠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從共享平台獲取的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政務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疑義、錯誤信息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認為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需要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告知使用部門,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的,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當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提供部門修正疑義、錯誤信息的,應當及時將修正結果告知使用部門。
第四章 安全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網路安全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保障工作,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共享平台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體系,落實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發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同級網信部門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加強信息採集、儲存、提供、使用全過程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發生政務信息資源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同級網信部門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信息採集、平台對接、共享交換、網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提升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會同網信等部門,制定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辦法,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等部門對本級政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協商機制。使用財政資金建設和運行維護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購買服務、統籌資金保障的方式進行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不得擅自轉讓、改變用途或者使用範圍,不得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編制、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或者擅自縮小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範圍的;
(二)不按照規定採集、整理、更新政務信息資源,落實疑義、錯誤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系統整合,聯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規定共享、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不按照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六)擅自改變政務信息資源用途和使用範圍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具有行政職能的各類園區管委會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中央在湘單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涉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務部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務信息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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