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稅費精誠共治辦法

《湖南省稅費精誠共治辦法(試行)》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稅費精誠共治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稅費精誠共治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2〕6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稅費精誠共治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8日

全文

湖南省稅費精誠共治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規範和加強稅費精誠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以及稅費共治關聯單位等依法依規開展的稅費精誠共治,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稅費精誠共治,是指為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稅費征管水平、保障稅費及時足額入庫,稅費共治單位和稅費共治關聯單位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通過精誠合作與良性互動,共同開展稅費共治的各項工作。
  本辦法所稱稅費共治單位(以下統稱共治單位),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中所有參與稅費精誠共治的單位(含稅務部門)。
  本辦法所稱稅費共治關聯單位,是指在公共服務、行業管理和服務活動中與稅費共治有關聯關係的單位,包括金融、保險、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涉稅涉費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
  第三條  稅費精誠共治堅持以“思想共識、力量共聚、政策共研、機制共商、平台共搭、標準共通、信息共享、財源共建、風險共管、責任共擔”為目標,通過建立健全共治機制、完善制度保障、加強部門協作、創新改革舉措、強化大數據套用等措施,構建起“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協作、社會協同、公眾協助、信息協力”的稅費精誠共治新格局,為推進“三高四新”財源建設和湖南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在“三高四新”財源建設工程議事協調機制的統籌下,設立省稅費精誠共治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共治專項工作組),成員由省級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政務管理服務及大數據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推進和落實稅費精誠共治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稅務局負責。
  共治專項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共治單位,及時收集共治單位責任部門和聯絡員,暢通共治專項工作組與共治單位日常聯繫與溝通渠道,建立健全涉稅涉費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各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比照省稅費精誠共治專項工作組設立本級稅費精誠共治專項工作組。共治專項工作組和共治單位的職責及工作開展等事宜,由相關單位協商確定。
  全省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委會要支持配合做好稅費精誠共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強化對稅費精誠共治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稅費精誠共治中的重大問題,為稅費精誠共治提供必要的場所和人力物力財力支持。
  第六條  稅務部門在稅費精誠共治工作中發揮主責作用,財政部門積極配合。根據財源建設工程有關要求,稅務、財政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落實工作機制。
第三章  部門協作
  第七條  共治單位在稅費精誠共治工作中要加強協作,在涉稅涉費相關領域,深度開展稅費共治。
  (一)征管協作。共治單位要根據稅務部門稅費征管工作需要,定期聯合開展涉稅涉費數據清理,夯實稅費征管基礎;要依法依規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代繳稅費,先稅後證、先稅後檢、先稅後註銷等協稅護稅職責;堅持稅費皆重,強化非稅、社保等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協作管理;大力推進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信息化,加快實現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和核驗。
  (二)監管協作。共治單位要加強情報交換、信息通報和執法聯動,強化納稅繳費信用信息在財政資金安排、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批、招投標、融資、擔保、評先評優等事項中的套用,創新探索納稅人繳費人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形成稅費監管合力;財政、司法、稅務以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強化對涉稅涉費專業服務機構的聯合監管,督促涉稅涉費專業服務機構嚴格按行業執業準則提供規範服務。
  (三)司法協作。稅務部門與司法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嚴格落實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依法對接。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移送案件情況共享給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及時接收並反饋處理結果。司法機關依法作出不立案、不起訴、判決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對相關當事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同級稅務部門提出意見、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要支持稅務稽查工作,依法強化涉稅涉費犯罪尤其是虛開騙稅犯罪案件查辦力度,探索稅警實體化協作模式,以常駐派駐、合署辦公、聯合執法等形式,實現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聯合辦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於稅務部門應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卻不移送、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卻不立案偵查的涉稅涉費案件,檢察機關要依法監督。發現負有稅務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依紀依法依規移交有權部門處理;人民法院要深化對稅費領域審判實踐問題的研究,加強在依法拍賣、財產執行、破產清算、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等事項中的稅費徵收協作,保障稅務部門依法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
  (四)國際稅收協作。稅務、海關、人民銀行、外匯、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建立跨境稅源風險管理機制,深化跨境交易涉稅信息共享,實現跨境投資經營風險監控評估、聯合分析應對;要聚焦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堅持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聯合推出集成式、個性化服務舉措,為高質量“引進來”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撐。
  (五)服務協作。共治單位要及時保障和支持稅費業務辦理,提供稅費優惠政策、財政獎勵、社會保障、評先評優等方面需要的涉稅涉費信息,並定期開展相關政策聯合座談、宣講,準確解讀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稅務、銀保監等部門要持續深化“銀稅互動”,助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稅務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自動分析納稅人繳費人個性化需求,依法運用大數據精準推送優惠政策信息。
  (六)區域協作。探索建立長株潭城市群征管協調機制,著力執法標準統一、稅費監管聯動、數據信息共享、執法結果互通等,推動稅費征管互助,推進稅務執法區域協同。
  (七)其他稅費精誠共治所涉及的協作事項。
  第八條  共治單位對稅務部門依法提出的稅費共治事項,在職能職責範圍內及時全面給予協作,不得無故拒絕、拖延;共治單位在執法和管理工作中涉及稅費共治事項需要稅務部門予以協作的,稅務部門應積極協作,不得無故拒絕、拖延。
第四章 社會協同
  第九條  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協同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社會保險費欠費用人單位的賬戶餘額、資金往來、電子支付等信息;協同稅務部門依法實施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協同稅務部門推進社會保險費繳納及查詢渠道擴展,並定期對社會保險費待報解賬戶開展對賬核實,確保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條  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強化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在稅費精誠共治中發揮積極作用,及時反映各行業涉稅涉費合理訴求。稅務部門要完善納稅人繳費人權利救濟和稅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訴求有效收集、快速回響和及時反饋渠道。
  第十一條  司法、財政、稅務部門要強化對涉稅涉費專業服務機構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積極鼓勵涉稅涉費專業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稅費服務;對參與非法逃避繳納稅費以及為納稅人繳費人非法逃避稅費提供便利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稅務、教育、司法等部門應相互配合,共同參與稅費聯合宣傳,普及稅費法律法規,持續深化青少年稅收法治教育,在全社會營造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第十三條  稅務部門要拓展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監督渠道,建立特邀監察員制度,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納稅人、繳費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評議和監督。
  第十四條  要將納稅信用統籌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套用各類市場主體和自然人的納稅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合機制,依法開展聯合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五章  公眾協助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要構建稅費服務溝通機制,完善12366熱線平台功能,加強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社會監督平台的協同聯動,發揮12366熱線在稅費諮詢、投訴受理、需求反饋等方面的溝通作用,拓寬公眾參與稅費精誠共治的渠道。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稅費志願服務,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壯大稅費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要完善涉稅涉費事項獎勵機制,對稅收違法檢舉行為依法依規予以獎勵,激發社會公眾協助稅費精誠共治的積極性。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要不斷提升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體驗,拓寬意見收集渠道,定期邀請辦稅繳費服務體驗師開展體驗活動,提升辦稅繳費服務質效。
第六章  信息協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涉稅涉費信息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省、市州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涉稅涉費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充分利用省、市州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依法依規推進省、市州、縣市區涉稅涉費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共用。
  第二十條  遵循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管理、安全可控、嚴格保密的原則,建立健全涉稅涉費信息共享、保密和異議數據處置機制。
  第二十一條  涉稅涉費信息共享內容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共治專項工作組按照國家和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的相關要求,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確定省涉稅涉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及信息傳送基本標準,並上傳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全省遵照執行。市州、縣市區可在符合上級標準基礎上進行擴充,對適合上級推廣的,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共治單位因政策執行口徑、管理方式等原因無法實施共享的,由同級共治專項工作組及時協調調度。
  第二十二條  共治單位的涉稅涉費信息共享通過各級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共享,對暫時無法通過平台共享的涉稅涉費信息或新增的信息,信息提供單位要與信息需求單位商定信息共享內容、信息傳送標準和信息傳送方式等,並向同級共治專項工作組報備,在條件成熟後及時融入平台。
  第二十三條  共治單位要按照省涉稅涉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要求,提供相關信息,並對其進行校核、確認,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信息需求單位反映存有疑義或明顯錯誤的信息,信息提供單位要及時解釋說明或更正。共治單位要對稅費傳送信息進行台賬管理,確保數據傳送接收有記錄、過程可監控、事後能追溯。
  稅費共治關聯單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稅收保障義務。同時,根據稅務部門完善稅費征管、提升納稅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等需要,積極提供納稅人繳費人從事生產經營相關的涉稅涉費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共治單位要依法加強涉稅涉費信息共享套用,做好稅費徵收管理、稅費風險監控、稅費收入預測和稅費數據分析等,充分發揮信息資源價值,提高信息套用效能;稅務部門要不斷強化稅費大數據在經濟運行研判、財源建設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深層次套用,為招商引資、部門管理、參政議政等提供稅費大數據支撐。
  第二十五條  共治單位要常態化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檢查,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共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稅費精誠共治工作中獲取的信息,要依法依規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要依法予以保密。
  以上信息共享共用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稅費精誠共治納入財源建設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強績效考核並強化結果運用,統籌開展督促督導,確保稅費精誠共治工作落地見效。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共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作出稅費的開徵、停徵或減稅費、免稅費、緩稅費、退稅費、補稅費、稅費返還、預征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二)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代繳稅費職責,導致稅費流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共治單位未履行保密義務或將涉稅涉費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事項的,由有權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共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未按規定提供涉稅涉費共享信息、未履行稅費精誠共治協作義務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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