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

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

《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並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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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費服務工作,強化徵收管理協同,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政府非稅收入的服務和徵收管理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包括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稽查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三條 本省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以下稱有關部門和機構)常態化、制度化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新格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徵收管理協同機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保障措施。所需經費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協同稅務機關做好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有關工作。
稅務機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供稅費徵收管理協同的,應當提前商定協同內容。
第六條 納稅人、繳費人應當依法誠信納稅、繳費,自覺維護稅費徵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稅費減免、緩繳、退稅退費等權利。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涉稅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涉稅費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費爭議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爭議事項。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參與縣(市、區)設立的社會治理中心規範化建設,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進駐社會治理中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
第二章 稅費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下列政策服務工作:
(一)宣傳稅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普及稅費知識;
(二)建立政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稅費政策、納稅繳費程式、服務規範、權利救濟等事項;
(三)及時通過稅務征納溝通平台等渠道向納稅人、繳費人有針對性地推送稅費優惠政策和退稅、退費提醒信息,指導和幫助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稅費政策服務。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健全稅費優惠政策便捷享受機制,提高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效率,精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稅費優惠。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開展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利用已經掌握的納稅申報信息、財務會計信息、第三方涉稅費信息等,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申報等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為有需求的市場主體提供國際稅收政策指引,提示市場主體防範涉外稅收風險。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現場以及網路、電話等非現場方式無償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諮詢服務,無償組織納稅繳費申報、稅費優惠等培訓,提升納稅人、繳費人依法納稅繳費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電子發票的套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保、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會計憑證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納稅人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十四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套用效能的智慧稅務體系,完善涉稅費數據已分享資料夾清單,健全涉稅費數據交換機制,發揮稅費數據在經濟運行管理、經濟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作用。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涉稅費數據的匯聚聯通,推動智慧稅務套用,完善對納稅、繳費行為的數位化智慧型管理,提升稅費徵收管理能力,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的辦事負擔。
第十五條 涉稅費共享數據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與發展改革、經信、科技、財政、人力社保、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共同商定涉稅費數據的共享範圍、共享內容、數據格式、更新頻率、共享方式等具體規則。
稅務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對涉稅費共享數據目錄範圍外,或者臨時性、偶發性的涉稅費數據,可以協商確定數據交換方式。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建立職責清晰、流程順暢、約束有力、便民高效的稅費徵收機制,實現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稅務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共享的涉稅費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涉稅費數據的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應當依法採取安全處理措施,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涉稅費數據,不得將涉稅費數據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收集涉及個人的稅費數據,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完善稅費服務方式,最佳化納稅繳費、退稅退費等服務流程,推動稅費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提升納稅繳費服務的便利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稅務機關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預約服務、幫辦服務、延時服務等必要的納稅繳費便利。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銀稅互動服務,支持金融機構依據納稅繳費信息,完善小微企業信貸機制,提高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水平。
第二十條 支持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加強稅費專業服務規範化建設,提高稅費專業服務能力,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規範化、專業化、個性化的優質稅費服務。
第三章 征管協同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稅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稅收收入,及時準確使用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社會保險費和政府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在稅費申報、稅費優惠、委託代征、繳款入庫、行政強制、破產註銷、違法查處、爭議救濟等稅費徵收管理環節的協同。
稅務機關因稅費徵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供協助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因履行職責等需要,要求同級稅務機關提供協助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因稅費徵收管理、案件辦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機關查詢納稅人、繳費人以及其他涉稅費人員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情況、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相關登記、檢驗手續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查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後辦理相關手續。
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依法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等特定稅種徵收管理需要,對稅務機關提請的涉稅事項進行覆核,出具覆核意見。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和其他有關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建設、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和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發展改革、經信、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統計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以及稅費徵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源核查,認定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的資格或者出具專業鑑定意見。
稅務機關發現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者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備案信息異常提請核查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與該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相關的完稅、減免稅等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其他相關稅款未繳納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相關信息反饋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共享與不動產轉移登記相關的完稅、減免稅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個人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完稅信息;查驗無結果或者查驗結果異常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完稅信息。
第二十八條 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受理相關註銷登記申請時,應當依法查驗清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情況;未能提供的,應當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與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稅務登記註銷信息和清稅信息。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金融賬戶、存款等信息,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生效行政決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期間,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不予受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抵押權登記等事項。
稅務機關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生效行政決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人力社保、醫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稅務機關互動共享社會保險費數據。人力社保、醫保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水利、人防、林業等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徵收政府非稅收入,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項目、繳費人、計費依據、應繳金額、限繳日期等信息,通知繳費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的申報繳納,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催報催繳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水利、人防、林業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反饋相關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明細信息。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費收入徵收數據,以及相關政策執行的測算、分析、趨勢研判等情況,為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提供依據。財政部門應當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預算收入執行情況,支持稅務機關做好稅費徵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稅費徵收和民事執行司法協作機制,在不動產定向詢價、徵收不動產處置稅費、受償被執行人歷史欠繳稅費以及稅費劃扣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債權申報通知後,應當依法清查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醫保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確定申請破產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及其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書,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破產企業非正常戶暫時解除、稅務登記註銷,向人力社保、醫保部門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註銷。稅務機關和人力社保、醫保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註銷和社會保險登記註銷手續。
破產管理人因履行契約、處置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可以以納稅人名義向稅務機關申領發票。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納稅公共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實行納稅信用分類管理,可以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施納稅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提請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保密規定,造成涉稅費數據泄露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稅費數據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費數據或者不履行稅費徵收管理協同義務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的出台實施,是浙江省委省政府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重要一環,標誌著浙江稅費共治水平實現新飛躍。
《辦法》明確,浙江省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常態化、制度化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稅費服務和徵收管理新格局。《辦法》中設定“稅費服務”和“征管協同”專章,為推進稅費服務再升級、精誠共治再深化提供法治遵循。
在稅費服務方面,《辦法》提煉浙江稅務部門連續8年榮獲全國納稅人滿意度調查省級第一的特色經驗,以規章形式固化做法、明確要求、設定標準。如在總則第七條中明確建立稅費爭議糾紛調處化解機制,要求主動參與當地政府主導的社會治理中心,推動實現稅務機關100%進駐,確保涉稅矛盾糾紛調解“最多跑一地”“最多跑一次”。在“稅費服務”專章中,提出要完善稅費服務方式,最佳化稅費服務流程,提升納稅繳費的便利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並從政策落實、風險提示、諮詢培訓、特殊服務等方面細化實施舉措。此外,還要求完善稅務等政府部門、社會力量、納稅人繳費人多方參與的稅費服務共治格局,持續深耕服務協同,凝聚強大護稅力量。
在征管協同方面,《辦法》集成浙江省“一件事”協作、“浙里辦票”等實踐素材,創新制度供給,完善最佳化協同機制,有效提升征管質效水平。“征管協同”專章明確16條具體要求,從稅費申報、行政強制、破產註銷、數據交換等征管環節入手,明確公安、民政、財政、社保、建設等20餘個單位部門職責,聯動構建更高層級、更廣範圍、更加高效的制度化稅費征管協作共治新格局。明確對稅費數據交換進行詳細規定,明晰具體規則,圍繞編制浙江版《稅收協同共治信息資源目錄》,進一步實現各部門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共用,推進“讓數據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腿”,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同時,強調要加快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套用效能的智慧稅務體系,充分發揮稅費數據在經濟運行管理、經濟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作用。
《辦法》在出台過程中緊密結合浙江省域特色,通過多方實地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先後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14場,收集意見建議300餘條,充分夯實立法基礎,推進稅費共治制度化建設早出成效。下階段,浙江稅務部門將全面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落實,謀劃制定實施意見,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力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浙江篇章貢獻稅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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