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自貢市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已經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貢市人民政府於 2021年5月1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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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綜合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保障是指稅務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所開展的稅收協助、信息交換、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稅務機關、政府部門、相關單位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區縣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協作、信息共享、行政監督的原則,組織、協調、督促政府各部門和相關單位參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在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中發揮牽頭作用;政府部門、相關單位應按照自身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協助做好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收協助
第六條 政府部門、相關單位應當在自身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並積極協助開展稅收執法;稅務機關要求政府部門、相關單位協助其稅收徵收管理的,應當提前告知協助內容。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同步推送至自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八條 稅務機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開展的聯合稅收協助和聯合懲戒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稅務機關建立健全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採集和納稅信用評定、共享、發布、使用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時,將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在支付政府承擔支出責任的建設項目資金時,審查建設單位提供的稅收繳納情況,規範資金撥付;做好稅務機關經費保障,支持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管工作。
(三)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涉稅違法違規事項時,依法進行審計處理,並將依法應由稅務機關處理的事項及時移送同級稅務機關,同時予以協助。
(四)發展改革部門協助稅務、財政、商務等部門,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依法實施懲戒措施,包括限制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等。
(五)公安部門與稅務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依法查處虛開、制售假髮票和逃稅、騙稅、抗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對拒絕、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相關人依法予以處理;按照稅務機關提交的相關阻止出境文書,依法阻止有關人員出境。交警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按規定核驗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完稅情況。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或變更手續時,認真查驗有關單位、個人提交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稅務機關在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查封和扣押欠繳稅款納稅人不動產時,不動產登記部門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確定土地劃撥對象時,應參考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對失信案件的當事人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土地競買人參與土地競買時,應參考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對失信案件的當事人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七)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市場主體進行審查時,發現未完成稅務登記註銷手續的,告知其到同級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註銷手續。
(八)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兼併、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處置手續時,督促企業積極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存款查詢、經營資金往來查詢、房產貸款信息查詢、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時,依法給予協助和配合。
(十)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對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且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應當限制其擔任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不誠實納稅、偷稅漏稅行為作為審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重要參考。
(十一)人民法院在進行民事拍賣、財產執行、企業破產清算及其他案件執行中,依法保障稅務機關清繳欠稅;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被執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 執行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十二)其他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當事人,依法依規對其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九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時,受託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受託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委託代徵稅款協定書的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徵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依法對受託部門和單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按規定支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三章 信息交換
第十條 各區縣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依託自貢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平台,加強稅收保障信息化建設,組織稅務機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涉稅信息交換項目、明細內容、交換周期、時間節點等要求,向自貢市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平台交換涉稅信息,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交換的涉稅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涉稅信息已實現市級集中的,各區縣可根據許可權查詢和使用本級數據。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能職責調整和涉稅信息變化情況,對《自貢市涉稅信息交換目錄》進行調整,確保涉稅信息的順暢交換和有效共享。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獲取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僅用於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收風險防控等稅收征管工作,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並定期向相關部門、單位反饋涉稅信息利用情況。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稅收服務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化辦稅體系,創新稅源管理方式,簡化申報徵收程式,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降低納稅成本。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為納稅人提供稅務信息公開、納稅諮詢、權利救濟等服務,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救濟權。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稅收徵收管理的爭議調解機制,及時、有效地化解稅收徵收管理糾紛。
第五章 稅收監督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編制要求,結合轄區經濟發展、稅源增長和稅收政策調整等狀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稅收收入規劃,併科學做好規劃內稅收收入動態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在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及收入規劃時,應徵求同級稅務機關意見。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規範會計信息,為稅收征管打好基礎。
第二十一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按相關許可權對稅務機關組織收入、稅收徵收管理以及稅收徵收管理保障落實情況進行財政、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及時公開改進措施和反饋改進結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認真受理並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給予檢舉人或者舉報人獎勵,並為檢舉人或者舉報人嚴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代收)的各類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0年9月7日印發的《自貢市稅收征管保障辦法》(自府發〔2010〕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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