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經2014年5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 文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
  • 發文日期:2014年5月19日
  • 省長鹿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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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j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號
《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14年5月13日第2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鹿心社
2014年5月19日

辦法

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政府主導、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的稅收保障協調機制,推進綜合治稅工作,研究和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金融、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檔案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徵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徵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徵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不得與納稅人簽訂繳納稅款協定,不得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具體編制、調整稅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會商同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編制全省稅收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稅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稅收保障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務機關稅收保障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征管信息交換制度,依託政府信息網路和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應當及時通過稅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給稅務機關:
(一)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頒發、變更、註銷,企業註銷登記前清算組備案信息;
(二)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許可,建築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
(三)動產、不動產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房產交易,房屋徵收補償,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探礦權、採礦權設立、出讓、變更、轉讓,河砂招標、拍賣、開採;
(四)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認定,積體電路企業認定及年審,軟體企業認定與軟體產品登記備案,專利技術開發與轉讓;
(五)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契約簽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規模以上企業經濟運行統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分行業社會用電量,技術改造投資,技術轉讓,技術契約認定,企業兼併改制,境內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股權、商標轉讓,政府採購,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七)商業性的文藝演出和會展、名人書畫售賣、體育比賽,彩票代辦,旅館入住;
(八)外籍人員就業,殘疾人就業,失業人員就業;
(九)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制定和調整,價格備案,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醫療保險費結算,財政資金投資項目資金撥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服務性收費和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十)非金融企業買賣股票、金融期貨、債券,企業經營貿易,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可對外發布的對外支付外匯資料,進出口報關明細、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管理信息,對違反進出口、收付匯、人民幣結算管理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海關完稅;
(十一)產生涉稅信息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指導和監督。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房屋、土地、車船等權屬登記、變更的,應當依法提交完稅證明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舉辦演出、會展、商貿交流等活動的主辦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訂立契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和收入分配方案報送活動舉辦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並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五條 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停止對其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因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常住或者暫住)情況、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稅違法線索案件,公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立賬戶情況、存款賬戶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實施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時,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依法實行委託代征:
(一)城市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
(二)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和房屋出租稅收;
(三)零散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業稅收;
(四)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五)彩票業中獎收入稅收;
(六)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稅收。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協定規定的範圍、期限內依法代征和解繳稅款,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不征、少征、擠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受委託代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監督,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代征手續費。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及時足額撥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式、服務規範、減免退稅、權利救濟以及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人納稅信息採集、納稅信用評定等工作。
省稅務機關可以在稅收保障信息平台統一公布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狀況,加強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數據交換共享,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提供有關部門需要的信息數據。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評議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作出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為納稅人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
(二)截留、挪用稅款或者代征手續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4年5月13日經第2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近幾年來,我省稅務機關積極策應省委、省政府的戰略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綠色崛起、進位趕超,充分發揮地方稅收職能作用,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大力強化稅收征管,實現了稅收收入的持續較快增長。2013年,全省稅務機關分別組織完成國稅收入872.48億元,地稅收入1157.4億元,為建設富裕和諧秀美江西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於稅收存在著徵收稅種多、稅源零星分散、流動性大、隱蔽性強等特徵,使得征納雙方信息存在著不對稱性,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難度。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加快發展、信息技術飛速變革以及稅收管理跨區域化趨勢日益明顯,納稅人數量急劇增加、納稅人的組織形式、經營和管理方式日益複雜,由此而產生的經濟稅源在結構、分布上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愈加突出,加之社會綜合治稅長效機制尚不完善,給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為更加有效強化稅源監控,提高征管質效堵塞征管漏洞,需要進一步深化地方稅收征管改革,構建以明晰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為前提,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專業化管理為基礎,以重點稅源管理為著力點,以信息化為支撐,以健全有力的綜合治稅體系和專業化人才隊伍為保障的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進而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徵收率。尤其要大力推進“信息管稅”,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重點,以對涉稅信息的採集、分析、利用為主線,強化稅收保障立法,健全稅源管理體系,加快建立“統籌協調、縱向聯動、橫向互動、內外協作”的稅收管理運行機制和社會綜合治稅保障體系。2013年,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採集政府部門和社會的信息資源,加強稅收協助,有效提高稅源信息的採集度、利用率和稅收貢獻率。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採集第三方涉稅信息約200萬條,通過加強涉稅信息分析運用,增收稅款約43.5億元,有力地保障了財政收入,促進了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雖然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但規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具體操作層面的制度規範,尤其是缺乏有效獲取第三方信息的具體措施,導致基層稅收征管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在此背景下,為加強稅收征管工作,保障稅收收入,出台《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很有必要。
二、《辦法》規範的主要內容
《辦法》作為江西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強稅收征管的政府規章,包括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共27條,主要是根據我省稅收征管工作的現實需要,在借鑑其他省、市立法的基礎上,對近年來部分縣市區開展社會綜合治稅、構建協稅護稅網路、創新稅收管理方式、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實踐經驗的總結。主要內容有:
(一)《辦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治稅,合理編制財政預算。規定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政府主導、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的稅收保障協調機制,推進綜合治稅工作,研究和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規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金融、電力等部門應當履行稅收保障職責提供涉稅信息,支持稅收征管工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調整稅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會商同級稅務機關。
(二)《辦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稅收協助義務。《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三)《辦法》規定了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服務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主要強調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稅務機關稅收服務的範圍,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二是明確了建立稅務公開制度,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三是建立納稅信用制度。
三、《辦法》的主要規定
(一)關於稅收管理
只有加強稅收管理,才能保障稅收收入。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徵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二是強調了稅收收入預算的科學性,規定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會商稅務機關。三是加強稅收優惠對象的資格審核,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暫停執行稅收優惠,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二)關於稅收信息
加強稅收信息管理,是強化稅源控管的關鍵。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編制全省稅收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稅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稅收保障信息系統。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征管信息交換制度,依託政府信息網路和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三是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關於稅收協助
提高稅收協助水平,是實現稅收保障的有效途徑。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門涉稅信息交換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征管信息交換制度,依託政府信息網路和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提供11類重點涉稅信息。二是房屋登記、國土資源、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如規定:稅務機關因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常住或者暫住)情況、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賬戶查詢、凍結以及款項劃繳等徵收管理措施,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三是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依法實行委託代征,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等涉稅信息。
(四)關於稅收服務
加強稅收服務,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加強涉稅宣傳諮詢輔導。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二是最佳化辦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式、服務規範、減免退稅、權利救濟以及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三是建立納稅人信用制度。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人納稅信息採集、納稅信用評定等工作。
(五)關於稅收監督
加強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是實現稅收保障的有效手段。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一是加強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二是加強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評議和監督。三是加大對涉稅違反行為的查處。對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擅自作出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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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8日,《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經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江西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稅收進行立法保障,是新形勢下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實現稅收共治,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規範稅收執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
近年來,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國稅局、江西省地稅局通力協作,堅持法治引領,持續推進稅收保障立法,合力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收共治格局。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對強化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7月1日,全省各級財稅機關共採集第三方涉稅信息2.21億條,分析利用有效信息5117萬條,增加入庫稅款84.9億元,為江西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實財力保障。但是,《辦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未將司法機關、中央駐贛單位等列為稅收保障部門,沒有明確其稅收協助義務,稅務機關獲取的涉稅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等。因此,為進一步完善江西省稅收保障制度,需要將《辦法》上升為《條例》。
《條例》共7章41條,與原稅收保障辦法相比,具有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涉及部門更加廣泛、信息目錄更加規範等特點。其中,加強涉稅信息管理,是強化稅源控管的關鍵,也是《條例》的核心條款。《條例》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將11類涉稅信息提供給綜合治稅信息平台。這些項目包括註冊登記,生產經營許可,專業資質項目許可,不動產登記租賃交易,工程項目中標及建築造價,對外投資及股權變更、技術轉讓,政府定價,用工就業,商演賽事,進出口、對外付匯、公用事業信息,以及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條例》還對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以及在稅收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逐項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江西省地稅局負責人表示,《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江西省稅收保障工作邁上了新的台階,綜合治稅工作走上了法治化道路,將為江西的財稅工作注入強大活力,為江西發展升級、綠色崛起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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