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稅收保障辦法

景德鎮市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稅收收入,加強社會綜合治稅,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江西省綜合治稅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稅務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要求,為保障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所採取的監督、配合、協助、信息交換、聯合執法以及工作獎懲等措施的總稱。本市行政區域內稅收保障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保障應以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建立稅收保障和綜合治稅協調機制,落實稅收保障和綜合治稅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評價等工作,建立稅收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實現“政府領導、財政支持,稅務主導、部門協作、技術支撐、法治保障”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落實稅收保障措施,對稅收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將其納入績效考核範圍,積極落實稅收保障工作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相關部門和單位、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等社會力量應支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徵收稅款。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聯繫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財政、國稅、地稅、績效考核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為各稅收保障部門負責人。
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全市稅收管理保障工作,研究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統籌推進綜合治稅工作,組織協調好各綜合治稅單位履行稅收保障的職責和義務。
(三)對各綜合治稅單位履行稅收保障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 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市政府聯繫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任主任,市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相關負責人任副主任。市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抽調專人為辦公室成員。
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決定,處理日常事務。
(二)制定和落實各項稅收保障工作法規和制度。
(三)定期組織召開稅收保障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問題。
(四)負責信息的收集、分析、傳遞以及稅收保障具體考核獎懲工作。
(五)統籌協調景德鎮市社會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建設及信息管稅日常工作,定期向領導小組和成員單位通報信息採集、傳遞和運用情況。
第七條 稅收保障部門(單位)主要包括市國稅、地稅、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人社、審計、公安(交警)、建設、規劃、房管、住房公積金管理、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民政、農業、林業、教育、科技、工信、商務、人民銀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編辦、法院、物價、司法、水務、衛生、環保、國資、統計、陶瓷工業發展、招商、城管執法、公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海關、郵政管理、供電、菸草、殘聯、其他金融機構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稅收保障部門)。
第八條 稅收保障部門應落實稅收協助、聯合執法、信息傳遞等稅收保障工作,對涉稅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積極主動為稅務部門提供稅收保障相關事宜;稅收保障部門可根據經濟發展、政策變動及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相應設立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稅收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稅收協助。
第三章 稅收管控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在決策時,凡涉及稅收內容的,應當先徵求稅務部門意見。稅務部門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予執行並向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稅收保障部門和單位在對納稅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評先評優或者發布相關納稅人信譽信息前,應當徵求稅務部門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稅源變化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科學分析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提供依據。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充分徵求稅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部門、單位、個人不得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預征、緩徵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不得違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協助稅務部門建立稅收驗證前置工作制度,實現稅收的源頭控管。
第四章 信息管稅
第十四條 通過景德鎮市社會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建立稅源信息報告制度和稅源信息評估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稅收保障部門應支持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實現涉稅信息的及時採集和傳遞。
景德鎮市社會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建設、維護經費由各級財政合理安排。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資金、技術、人員等方面支持稅務部門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稅收保障部門應指定人員按要求進行涉稅信息報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第十六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稅源管理。
第十七條 稅收保障部門應將涉稅信息報送工作列入本單位的績效考核,促使涉稅信息報送工作高質量、高效率的完成。
第五章 稅收協助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稅收保障部門應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稅收協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收保障部門聯合建立“守法誠信”機制,制定誠信獎勵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經稅務部門評定為依法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將作為守法誠信“紅名單”的重要依據,為其開闢綠色通道,給予褒獎。經稅務部門評定為不依法納稅,不守誠信的納稅人,將其列為守法誠信“黑名單”,並在媒體上進行曝光;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市場監管、融資、授信、擔任職務、出境管理、企業債券發行、關稅配額分配、高消費、取得政府土地供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公共服務等方面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擴大紅黑名單影響力,營造“守法誠信光榮、守法誠信受益,違法失信可恥、違法失信受損”的氛圍。
(二)稅務部門應加強發票管理,凡屬於發票管理範圍的各類票據,均納入發票管控範圍,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依法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稅務部門應加強聯合辦稅工作,建立國稅、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或聯合辦稅視窗,建立征管信息交換機制,切實落實“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工作,國稅部門在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地稅部門在開具建安、銷售不動產發票時,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對方。互相傳遞的還有稅務登記(開業、變更、註銷、停歇業)情況、非正常戶認定或解除、國地稅共管戶定期定額、發票領購使用、納稅人稅收征繳等涉稅信息。另外,國稅部門還應向地稅部門傳遞免抵退審批和出口退稅、減免稅信息。
(三)財政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據和企業的財務管理,對預算單位及相關企業會計人員向稅務部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簿及其他虛假報稅行為,以及對應使用稅務發票而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的;在收到稅務部門移送的信息及相關證據後,財政部門應依法處理。對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稅收保障經費等,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並及時撥付。應將集中支付工資、津貼、獎金信息、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投資、財政投資項目資金撥付、政府採購及向納稅人支付財政性獎勵或補貼等信息及時向稅務機關反饋。
(四)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本年度計畫內被審計單位稅款繳納情況進行審計,對審計中檢查出的涉稅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及時告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徵收結果及時反饋審計部門。
(五)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辦理證照註銷手續的納稅人進行審查時,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註銷或清稅申報的,應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清稅申報手續;對稅務部門依法提請吊銷證照的,應依法受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股權、商標權變更稅源信息登記服務工作,股權、商標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轉讓協定並完成股權、商標權轉讓交易以後至變更股權、商標權登記之前,市場監管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事宜。應將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衛生許可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六)建設部門應將全市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及備案的外來建築企業基本信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款項支付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七)房管部門在辦理房產登記或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應嚴格堅持“先稅後證”原則,對不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的,不予辦理房產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應將房產轉讓、房產租賃、房屋開發施工動態、商品房預售許可、城市房屋拆遷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規劃部門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各類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情況、住宅小區容積率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將住房公積金繳納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八)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及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手續時應嚴格堅持“先稅後證”原則,對出讓土地未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對轉讓土地未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應將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耕地占用、應稅礦產品開採、採礦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九)公安部門與稅務部門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稅收秩序。應將房屋租賃登記、經營性停車場、境外人員入境居留登記、旅館行業客房入住登記統計、工業炸藥銷售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交警車管部門應將車輛登記、過戶、報廢、駕校學員報名培訓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在車輛登記前應查核車輛購置稅繳納情況,嚴格實行“先稅後證”。
(十)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在核驗文化經營單位的各類經營許可證時,協助查驗是否完稅,對未完稅的應督促其完稅,依法協助稅務部門曝光稅收違法行為。應將文藝團體演出、專利權轉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申請認定評比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一)商務(含招商)部門應將招商引資項目、“走出去”企業、典當和拍賣行業許可、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境外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引進技術、進口設備、引進外資、對外投資、對外提供勞務項目及國別、瓷博會簽約信息和陶瓷名人作品拍賣成交情況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二)人民銀行應督促評級機構、商業銀行在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時,將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情況及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納為信用評價的影響因素,將信用等級作為指導銀行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的重要依據。人民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應定期將企業及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銀行開戶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三)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賬戶開立情況查詢、存款查詢、票據貼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措施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在個人所得稅徵收上依法為稅務部門提供協助支持。
(十四)對各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團體,民政、人社、科技、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資格,並將情況及時通報稅務部門。人社部門對陶瓷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人才進行職稱評定時,應將其納稅情況作為評定的重要依據。人社部門還應將勞服企業認定及年檢、培訓機構登記、企業年金繳費情況、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情況、陶瓷工藝美術專業技術人才、職業技能人才職稱或榮譽評審及動態變化等涉稅信息;科技部門應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交易轉讓等涉稅信息;民政部門應將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註銷、退役士兵自主擇業、捐贈、福利彩票獲獎、民政福利企業等涉稅信息;教育部門應將教育機構登記信息、教育培訓機構信息、國家和社會力量辦學情況、知名學者、外籍專家、教師信息、學校收費標準及範圍;體育部門應將體育比賽和演出信息、體育彩票獲獎等涉稅信息;衛生部門應將營利和非營利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五)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在企業領取財政補助收入前應要求其提供相關依法完稅證明。應將農用機動車輛登記、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登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際投資及款項支付情況、河道采砂許可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六)陶瓷工業發展部門對陶瓷藝術工作者的《作品證書》進行統一製作和管理,並與個性化發票配套使用;對陶瓷藝術工作者進行榮譽稱號評定時,應將其納稅情況作為評定的重要依據。應將獲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國家級陶瓷藝術大師、國家級陶瓷藝術設計大師、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省級陶瓷藝術大師、市級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人才信息、陶瓷藝術工作者的《作品證書》使用情況、規模以上陶瓷企業產值和主營業務收入、全市建築、施工企業使用混凝土及牆體材料情況、全市混凝土、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登記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七)發改部門應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設項目立項批覆、加油站設立審批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八)工信部門應將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認定名單、企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預拌砼產量統計、陶瓷企業及個體作坊窯爐容積、用電用氣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十九)公路、鐵路、航空、水運、郵政、物流管理等部門應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改造計畫、船舶登記、交通客貨運車輛信息、交通運輸企業登記、客貨運車船增減變化情況、路網改造工程信息、營運線路經營許可、營運車船的年度審驗、客貨承運、郵遞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二十)統計部門應將規模以上企業運行信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
(二十一)國資部門應將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情況、企業改組、改制、兼併、破產情況、技術改造項目及國有資產處置、重組、租賃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應將稅務機關納入破產清算小組,依照法律規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
(二十二)供電部門應將電網建設及改造工程項目信息、企業用電等涉稅信息及時傳遞至稅務部門。其他供氣、供水、供料的實體單位和組織也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傳遞相關信息。
上述涉稅信息的提供,隨部門職能調整而自動調整。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支持、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並及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稅務部門也應將相關信息及時傳遞給信息需求單位。
第十九條 稅收保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及時通報同級稅務部門。

第六章 稅收服務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政策,為納稅人提供涉稅政策法律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普及納稅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和維權意識,營造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一條 稅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行政權力和責任事項、稅收政策、徵稅依據、減免退稅、辦稅程式、征管規範、服務規範、權利救濟、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進一步簡政放權,在行政審批和辦稅程式等方面進一步簡化流程、縮短時限,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做好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工作,協助同級政府(管委會)做好稅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定期提出修改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以及協助稅收征管內容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評議和監督。

第七章 委託代征
第二十五條 稅務部門可以依法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一)城市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可委託街道、鄉鎮或相關社會公共組織進行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零散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業等零散稅收,可委託街道或相關部門進行代征。
(三)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商業性體育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分別委託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代征。
(四)彩票業中獎收入,可分別委託民政部門、體育部門代征。
(五)國稅、地稅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聯合辦稅服務廳,未建立的根據實際情況由國稅部門代征或協征其代開發票涉及的有關地方稅收,地稅部門為國稅部門代征或協征其委託的相關稅收。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零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委託代征。
第二十六條 稅務部門需委託代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簽訂委託代征協定,並進行委託代征登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應當按照協定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範圍,不得違反委託代征協定擅自不征或者少徵稅款。
第二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代征手續費。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及時足額撥付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應當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徵稅款賬簿,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八章 監管考核
第二十九條 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和獎懲。市政府行政監管部門將對《辦法》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稅收保障部門的職責和工作人員落實情況。
(二)稅收保障部門稅收協作和聯合執法開展情況。
(三)稅收保障部門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四)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代徵稅款情況。
(五)作為扣繳義務人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扣繳稅款情況。
(六)稅務部門通過稅收保障措施組織稅收收入情況。
第三十條 稅收保障考核工作實行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日常考核採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進行,由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並將稅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提請市政府予以通報。
年終考核由景德鎮市稅收保障及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對稅收保障工作的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稅收保障工作具體考核措施和獎懲辦法由市財政、稅務部門牽頭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收保障部門未能有效開展稅收協助、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等保障工作,造成稅收損失的,稅務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作出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各保障部門之間的涉稅信息傳遞交換,對涉及《保密法》規定不得披露的信息或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披露的涉及納稅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或非特殊用途,不得擅自公開或泄露,否則按相關法律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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