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旨在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和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5日
-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 發布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辦法全文,草案徵求意見,意見採納情況,答記者問,
辦法全文
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收協助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推進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共用。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在政務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下列涉稅信息: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吊銷、撤銷登記;
(二)機動車輛和船舶登記、變更、註銷以及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和檢驗;
(三)不動產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用途變更,農用地轉用,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以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
(四)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五)建設工程招投標、規劃及施工許可,建設資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撥付、外來建築施工企業信息登記;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銷售登記;
(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八)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
(九)網路交易平台電子交易、跨境交易;
(十)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十一)政府獎勵和補貼發放;
(十二)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許可;
(十三)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無法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商定其他交換和共享方式。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徵求本級財政和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管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稅收強制措施或者強制執行,防止稅收流失。
第九條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申請辦理一般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對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的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應當依法不予辦理。
股東轉讓企業股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受理股東轉讓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將股權變更登記申請信息及時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與稅務機關實現共享。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時,對依法應當提供而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派駐稅務機關聯絡機制,依法查處逃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領域的涉嫌犯罪行為。
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時,需要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情況等信息,以及稅務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遇到違法阻礙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定期檢驗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經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二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稅務機關委託,在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或者受理年度船舶登記信息報告時,代征船舶車船稅。
第十三條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應當將審計、檢查發現的涉稅問題書面告知本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民政、科技等有關部門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優惠資格,並及時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與稅務機關實現共享;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滯納金。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而沒有享受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後應當依法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稅款核定、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過程中,或者在稅收管理中需要提供價格認定協助時,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證機構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作出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經稅務機關確認後,作為計稅或者確定抵稅財物價格的依據。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在稅款核定和納稅評估時,需要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用電、用水、用氣量等情況時,有關公用事業企業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戶、資金往來等與徵稅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合作機制,實現銀行、稅務信用信息共享,利用納稅信用信息開展信用貸款業務。
第三章 稅收服務與監督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職責許可權、徵收依據、辦稅程式等事項,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完整地公開減稅、免稅、退稅等政策信息,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款核定定額信息依法公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保障稅收公平、公正。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納稅服務機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預約辦稅、網路辦稅、同城通辦等服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合作機制,採取國稅、地稅信息共享、互設視窗、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一家受理、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簡化、合併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能夠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複報送。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索取、收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代徵稅款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稅務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涉稅中介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稅收策劃等涉稅服務業務,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身納稅信用等級查詢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稅務機關通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對外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相關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不得違規轉引、虛徵稅款。
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行政裁量的範圍、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和徵收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情況實施財政監督。稅務機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決定。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反饋改進結果。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稅務機關對被檢舉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稅款流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
(二)違規轉引、虛徵稅款的;
(三)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四)索取、收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徵收或者代征的各項非稅收入的保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徵求意見
一、有關立法背景情況的說明
稅收在國家治理中起著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是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對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平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現代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納稅人的跨國、跨區經營越來越頻繁,電子商務、網上交易越來越普遍,納稅人的經濟成分和經營方式越來越多元化,稅源分布的領域越來越廣,稅源結構也越來越複雜,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以營造良好稅收工作環境為重點,統籌稅務部門與涉稅各方力量,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綜合治稅的強大合力。《方案》特彆強調依法規範涉稅信息的提供,建立統一規範的信息交換平台和信息共享機制,保障稅務部門及時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
為推進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2014年省政府印發了《關於建立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號),對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部門分工等作了規定。但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建設總體進展比較緩慢,共享信息不完整、質量有欠缺,因此需要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推進和規範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與此同時,近年來,我省各級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在綜合治稅方面積極探索,主動實踐,針對不同部門業務特點摸索出不少綜合治稅好做法。有必要通過制定相關政府規章,將實踐中好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為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等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更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徵求意見的重點內容
(一)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
(二)應當納入涉稅信息共享平台的涉稅信息的種類、範圍;
(三)有關部門在稅收保障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四)對稅收管理、納稅服務、稅收監督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意見採納情況
根據《政府立法公開徵求意見反饋辦法》(皖府法發〔2017〕32號)的規定,現對《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公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如下:
《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草案)》於2017年8月10日起通過省政府網站和省政府法制辦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10日。徵求意見期間,收到公眾通過信函等形式反饋的修改意見總計2條,採納1條,部分採納1條。
意見一:對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而沒有享受的,稅務機關應當退還多繳的稅款。
已採納。《辦法》第十四條增加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而沒有享受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後應當依法退還多繳的稅款。
意見二:建議第七條規定的涉稅信息增加“農用地轉用信息(包括增減掛鈎占地信息)、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信息、經批准臨時占地信息、未批先占農用地查處信息、衛星測量占地信息等”。
部分採納。《辦法》第六條(原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涉稅信息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用途變更,農用地轉用”等信息,可以大體囊括上述信息。考慮到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備而不繁,此處僅作原則規定。
答記者問
2017年12月21日,李國英省長簽署公布了《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開展《辦法》實施的準備工作。日前,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徐發成、省地稅局局長倪玉平、省國稅局局長張德志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辦法》,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落實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任務的需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要求以營造良好稅收工作環境為重點,統籌稅務部門與涉稅各方力量,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綜合治稅的強大合力。《改革方案》同時要求創新納稅服務機制,圍繞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範稅務人,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著力解決納稅人辦稅兩頭跑、納稅成本較高等問題。為落實中央精神,2016年省政府明確提出,要把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作為我省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必要制定《辦法》,將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任務落到實處。
二是創優營商環境的需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全省稅務系統堅持問題導向,對焦納稅人需求,以最佳化稅收環境、減輕納稅人負擔為重要抓手,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提升稅收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在簡政放權上做“減法”,大幅度削減稅務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精簡涉稅資料;在後續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轉變稅收征管方式,依託金稅三期系統和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加大信息管稅和風險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管理體系;在最佳化服務上做“乘法”,深入推進國稅、地稅合作,增強納稅人獲得感。為鞏固工作成果,進一步解決服務納稅人方面仍存在的問題,有效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辦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三是提升稅收法治水平的需要。 《改革方案》要求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征管制度,增強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我省地方各級政府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稅收保障方面的制度規定,較好地支持了稅收征管工作。 2014年,省政府印發了《關於建立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的通知》,規定了建立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的總體要求、工作目標,明確了部門分工,促進了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的建立。為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規範化、制度化,提升我省稅收法治水平,有必要制定《辦法》。
問:推進涉稅信息共享是加強稅收執法協作的重要內容,《辦法》對此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答:《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推進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共用。二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在政務活動中產生或獲取的涉稅信息。涉稅信息目錄由省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辦法》還對重點涉稅信息作了列舉式規定,以增強操作性。三是對無法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商定其他交換和共享方式。
問:涉稅信息可能會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辦法》如何保障涉稅信息不會被濫用呢?
答:《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相應地,《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違反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的,將依據《辦法》的規定嚴肅問責。
問:圍繞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按照加快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要求,《辦法》規定:一是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職責許可權、徵收依據、辦稅程式等事項,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其中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完整地公開減稅、免稅、退稅等政策信息,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二是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納稅服務機制,為納稅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預約辦稅、網路辦稅、同城通辦等服務。三是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合作機制,國稅、地稅信息共享、互設視窗、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一家受理、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四是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簡化、合併納稅人報表資料,實行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能夠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重複報送。
問: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應當體現在誠信守法者暢行無阻,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 《辦法》針對誠信納稅機制的建立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從以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二是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簡化手續、提供便利。三是稅務機關通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對外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相關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問:《辦法》的出台,為構建“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收共治格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下一步,關鍵在落實。稅務機關如何發揮主責作用,推動《辦法》貫徹落實?
答:稅務機關將以《辦法》出台為契機,繼續深化國稅、地稅合作,切實履行稅務機關職責,推動稅收保障機制有效運行。一是各級稅務機關主動作為,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抓緊建立稅收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制定稅收保障工作監督和考核辦法。二是制定宣傳方案,在履行好系統內普法責任的同時,積極承擔面向社會的普法責任,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辦法》內容的宣傳。三是省稅務機關根據《辦法》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涉稅信息目錄,指導各級稅務機關開展涉稅信息共享與交換工作。四是省稅務機關印發貫徹實施《辦法》的意見,指導各級稅務機關依法推進稅收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