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廳應急處理辦法(試行)

為提高安徽省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廳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確保緊急情況下各類涉稅事項的有序處理,安徽省發布了《安徽省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廳應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安徽省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廳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確保緊急情況下各類涉稅事項的有序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以及《安徽省國稅系統2010-2012年納稅服務工作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稅服務廳,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下同)集中辦理涉稅事項,提供納稅服務的機構和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因下列原因,造成辦稅服務廳無法正常辦理涉稅業務的情形:
(一)停電;
(二)計算機硬體設備或網路出現故障;
(三)軟體系統升級或軟體系統故障;
(四)重大、緊急稅收業務或征管流程調整,信息系統網路調整;
(五)辦稅服務廳發生尋釁滋事、聚眾鬧事事件;
(六)辦稅服務廳所在地發生疫情、火災、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形;
(七)其他造成辦稅服務廳無法正常辦理涉稅業務的情形。
第四條 突發事件的處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積極預防。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預測、預警、預防工作。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應當提前公告,並告知納稅人涉稅業務處理方法和辦理時間;對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業務應急處理流程,並在事後及時告知納稅人。
(二)全程服務。處理突發事件應以保障納稅人和稅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先受理,再補辦、後排查。先處置納稅人需辦理的各項涉稅事務,待應急狀態解除後,再補辦相關手續,後查找內部造成問題的原因。
(三)分級處理。突發事件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省局負責處理全省國稅系統辦稅服務廳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兩個省轄市以上辦稅服務廳出現的共性突發事件;各市、縣(市、區)局負責處理本轄區內辦稅服務廳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注重實效。堅持依法處置,綜合運用法律、行政、調解等多種手段處置應急事件,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把不良影響和損失降到最低。
(五)及時報告。在突發事件處置期內或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事發地稅務機關按照突發事件報送要求,及時將突發事件有關情況對口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根據影響辦稅的地域範圍、時間跨度、嚴重程度,分為一般級、嚴重級、極其嚴重級。
一般級是指縣(市、區)辦稅服務廳發生的,影響或可能影響正常辦稅時間在半個工作日以內的;或者可預知的突發事件;
嚴重級是指市、縣(市、區)辦稅服務廳發生的,可能影響正常辦稅時間在半個工作日以上,1個工作日以內的;或者在兩個省轄市以上辦稅服務廳共同發生的,影響或可能影響正常辦稅時間在半個工作日內的;
極其嚴重級是指市、縣(市、區)辦稅服務廳發生的,影響正常辦稅時間在1個工作日以上的;或者兩個省轄市以上辦稅服務廳共同發生的,影響或可能影響正常辦稅時間在半個工作日以上的;或者因突發事件需要關閉辦稅服務廳的。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六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成立辦稅服務廳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其他領導為應急領導小組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負責指揮、控制、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應當在嚴重級以上的突發事件處置期內,在辦稅服務廳輪流值班,及時發現並處理突發事件。
第七條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技術組、業務組、保障組和綜合組。
技術組由信息中心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協調、處理技術性突發事件,在突發事件處置期內向上級信息中心報送技術問題提交單,並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向上級信息中心報送技術性突發事件處理報告;
業務組由征科部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協調、處理業務性突發事件,在突發事件處置期內向上級征科部門報送業務問題提交單,並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向上級征科部門報送業務性突發事件處理報告;
保障組由機關服務部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協調、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期內設備供應、車輛安全等後勤保障工作;
綜合組由納稅服務部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總結應急事件產生的原因、影響的範圍及造成的後果,監督應急事件的處理,提出應對應急事件發生的措施,改進應急事件處理的方法。
第八條 各單位應急組織、人員分工、聯繫電話應主動公開,以便突發事件發生後迅速聯繫。
第三章 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實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後,辦稅服務廳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對於信息系統出現的問題,事發地信息中心應當及時通過運維工作流系統向上級報告;對於一些非技術問題,首先通過電話報告,隨後採取書面材料報告,以便及時處理。對極其嚴重的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後應當書面向上級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影響範圍以及應急措施等。
第十條 有條件的辦稅服務廳可以安裝監控系統、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控和維護辦稅服務廳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一條應急領導小組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應急處理。
第四章 應急處理及保障
第十二條涉稅業務應急處理原則是:能夠辦理的受理即辦,無法辦理的,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補辦。
第十三條稅務登記業務按以下應急流程處理:
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且自願留存資料的,能夠當場辦理的受理即辦;無法當場辦理的,應收取資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辦理並通知納稅人;
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不願意留存資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的資料,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補辦;
因突發事件導致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辦理稅務登記業務的,由事發地辦稅服務廳出具情況說明,不予處罰。
第十四條發票發售業務按以下應急流程處理:
對購買電腦版發票的納稅人,原則上不留存納稅人的資料,可登記納稅人的聯繫方式,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
對購買手工版發票的納稅人,辦稅服務廳可先向納稅人發售發票,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發票認證業務按以下應急流程處理:
原則上不留存納稅人的發票資料,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
納稅人自願留存資料的,應收取資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辦理並通知納稅人;
因突發事件導致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認證業務的,經事發地辦稅服務廳出具情況說明,由主管稅務機關報請上級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稅控企業報稅業務按以下應急流程處理:
原則上不留存納稅人的資料,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
第十七條申報徵收業務按以下應急流程處理:
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且自願留存資料的,應收取資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記,視同已受理,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辦理並通知納稅人;
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不願意留存資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的資料,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
因突發事件導致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理申報業務和稅款繳納業務的,由事發地辦稅服務廳出具情況說明,不予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第十八條 文書受理業務按以下應急流程處理:
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且自願留存資料的,能夠當場辦理的受理即辦;無法當場辦理的,應收取資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辦理並通知納稅人;
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不願意留存資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的資料,做好登記,待業務處理恢復正常後及時通知納稅人補辦。
第十九條 辦稅服務廳發生治安事件或上述列舉的不可抗力情形,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報警並向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根據可能發生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做好相關設備、設施及其他物資的儲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突發事件的模擬演練,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處置能力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
第二十三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人)的責任:
(一)辦稅服務廳擁擠、混亂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業務應急處理流程辦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突發事件處理不當,出現影響國稅機關正常辦公秩序造成嚴重後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市國家稅務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預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以上”、 “以內”均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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