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是為加強廣東省稅費徵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安全,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而制定的檔案。

2023年12月9日,《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並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印發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23年12月9日
檔案歷程,檔案全文,

檔案歷程

2023年12月9日,《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並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檔案全文

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稅費徵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安全,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或者徵收管理(以下簡稱征管)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為保障稅費收入安全、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所採取的信息共享、服務支持、征繳協助、監管協作、執法協助等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 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稅費征管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籌領導下,稅務機關牽頭做好稅費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做好稅費征管保障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支持、協助稅務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征管保障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征管保障措施,將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範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格線化社會綜合治理優勢,為稅務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稅費征管提供保障。
第八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落實稅費征管保障措施,工作推進過程中存在的爭議,由本級稅務機關牽頭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牽頭與對應級別主管部門協商解決,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稅務機關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交換和協調機制,強化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依法保障涉稅費必要信息獲取,並優先通過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等渠道進行涉稅費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將大力推進涉稅費信息省級統籌、實時共享。
第十條 涉稅費信息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由稅務機關牽頭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制定,實行動態調整。稅務機關和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國資、海關、統計、醫保、網信、海事、菸草、人防、金融機構、供水、供電、供氣、殘聯等擁有涉稅費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協商確定涉稅費信息共享的範圍、內容、格式、頻率、方式等。
目錄之外的涉稅費信息共享需求,由稅務機關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並及時納入目錄管理。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直播平台經營者等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費信息。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涉稅費信息目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格式、頻率、方式,將下列涉稅費信息依法依規提供給稅務機關:
(一)發展改革部門提供成品油生產企業項目核准、備案和變更信息,協調提供企業自備電廠信息等;
(二)科技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等;
(三)公安部門提供車輛登記信息、車輛變更登記信息、報廢(或被盜搶)車輛登記信息、購房人及同戶直系親屬信息等;
(四)財政部門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信息、技術改造項目信息等
(五)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信息,建設用地使用權信息,建設規劃信息,土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信息,農用地轉用信息,經批准臨時占地信息,違法用地查處信息,閒置土地信息,土地損毀信息,土地復墾信息,採礦許可證信息,勘查許可證信息,礦業權出讓契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信息,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意見信息,盜採、超采資源處罰信息,建築物自然幢和邏輯幢、戶和層屬性結構信息,草場使用權證發放信息,用海審批、海域使用金減免信息,占用林地審批、減免信息等;
(六)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排污許可證信息、環保監測信息、環保整治信息、環保處罰信息等;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信息、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信息、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信息、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租賃契約網簽備案信息、樓盤表基礎數據、房屋交易網簽備案數據、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場所信息等;
(八)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和檢驗信息,城市公共運輸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信息等;
(九)海事部門提供船舶登記信息等;
(十)水利部門提供水利設施和水利工程建設信息、河道采砂許可證信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信息、盜採和超采資源處罰信息等;
(十一)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漁業養殖權證發放信息、規模化養殖場信息等;
(十二)應急管理部門提供尾礦庫安全生產證信息、自然災害情況信息等;
(十三)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企業登記註冊數據信息和監管信息等;
(十四)菸草部門提供菸葉收購信息、菸草種植收購計畫信息等;
(十五)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部門提供易地建設行政審批結果信息等;
(十六)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水、用電、用氣量信息等;
(十七)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等;
(十八)殘聯提供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信息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減免信息等;
(十九)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套用效能的智慧稅務體系,推進涉稅費信息的匯聚聯通,推動稅費信息的共享開放,根據涉稅費信息目錄,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納稅繳費、欠稅欠費、發票、處罰、納稅信用等相關稅費信息,發揮稅費數據在經濟運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風險和經濟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作用。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數位化升級和智慧型化改造,提升稅費徵收管理服務效能,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的辦事負擔。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涉稅費共享信息的質量,及時維護、更新共享信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涉稅費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費信息,加強信息共享全過程管理。對在稅費征管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嚴防信息泄漏和濫用,嚴格規範使用許可權,不得將涉稅費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服務支持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政務服務工作的總體安排,將辦稅繳費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一體推進。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法規政策,普及辦稅繳費知識,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政策諮詢、稅費輔導、辦事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完善稅費服務方式,最佳化辦稅繳費、退稅退費等服務流程,推動稅費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跨部門聯辦、“一廳通辦”、跨區域通辦,提升辦稅繳費服務的便利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稅務機關要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必要的辦稅繳費便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跨部門聯辦、“一廳通辦”、跨區域通辦提供支持,推進稅費服務全面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推進電子發票的套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電子發票等會計憑證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提升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註冊稅務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等社會組織,以及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諮詢公司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參與稅費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等活動,發揮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服務制度建設,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向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個性化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持續提升稅費風險內部控制有效性,積極反饋行業納稅人繳費人合法合理的涉稅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涉稅費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牽頭建立健全涉稅費業務爭議聯合處理機制,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聯合處置,及時解決爭議糾紛,鼓勵納稅人繳費人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協助參與稅企溝通,提高溝通效率,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為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費宣傳提供必要的支持,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稅費志願服務活動,加強稅費政策法律法規和便民利企措施宣傳。
第四章 征繳協助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稅源費源情況科學預測稅費收入,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稅費收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征繳稅費,嚴禁對稅費征繳工作進行不當行政干預。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和調整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費源。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規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稅務機關應及時發布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涉稅費政策指引。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健全稅費優惠政策便捷享受機制,提高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效率,精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六條 在稅務機關需要查詢有關涉稅費信息、提出相關事項覆核申請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查驗有關涉稅費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不予辦理,保障相關稅費及時、足額徵收。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稅費征管相關協同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與稅務機關簽訂的協定,及時、足額代收或代扣代繳、代征、預扣預繳相關稅費,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徵收範圍,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稅費,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者延遲解繳稅費。
第五章 監管協作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監管和稅務稽查,積極與稅務機關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稅費信用在誠信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將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稅費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將納稅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情況以及其他納稅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稅務機關提請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範發展,對參與逃、騙、抗稅費或虛開發票行為以及為納稅人繳費人逃、騙、抗稅費或虛開發票行為提供幫助,以及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發布違法違規信息、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正常稅收秩序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治。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需要調取、收集、複製涉稅費信息時,依法依規予以配合協助。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提供人臉識別、身份認證、通訊信息等通用系統的調取驗證接口,提高稅務信息驗證的準確性。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時,依法依規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稅費問題,應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情況複雜的應通過書面方式告知,並予以協助。
第六章 執法協助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涉稅費犯罪案件查辦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
公安機關對稅務機關按行刑銜接要求移送的涉稅費犯罪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嚴重影響稅費征管秩序的尋釁滋事、散布謠言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實行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聯合辦案,進一步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嚴厲打擊虛開發票、制售假髮票、騙取退稅、騙取稅費優惠、抗繳稅費等涉稅費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境的,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與檢察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監督、涉稅費案件法律監督、涉稅費公益訴訟聯動等方面加強協作。
檢察機關發現負有協同稅收監管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責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涉稅費信息共享、訴訟調解、企業破產處置、司法拍賣、強制執行等方面加強協作,及時獲取涉及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生效法律文書信息和拍賣信息等。人民法院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參加破產清算,在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受理破產案件時,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扣繳稅費。對於欠繳稅款的被執行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依法應負擔的司法拍賣及產權轉移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拍賣款中支付。
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稅務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的稅務行政決定,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徵收範圍,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稅費,擅自違反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稅費或者延遲解繳稅費,違規返還稅費造成財政收入流失或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稅費征管保障義務的,由有權機關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與同級有關主管部門簽訂稅費征管協作協定,明確協作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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