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辦法

《福建省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辦法》,2024年1月,福建省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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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趙龍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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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稅費征管和服務的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稅費是指由本省稅務機關征管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第三條 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遵循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征管協同機制,協調解決稅費征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費征管和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涉稅費信息,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費信息應當妥善保存和管理。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涉稅費信息交換和使用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條 對在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稅費徵收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稅源建設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培植稅源,保障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財政部門建立稅費工作互聯互通機制。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徵求稅務機關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徵收預測情況,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有關預算收入徵收情況並附文字說明材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費征管,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費。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納稅信用制度建設,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做好納稅人信用信息採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發布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並在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其提供納稅資料之日起15日內,提供相應的資料;拒絕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響稅務機關根據自身收集的證據作出行政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納稅資料,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報告,並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後5日內提供。
第三章 稅費征管協同
第十二條 省級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依託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建立涉稅費數據資源專區,開展涉稅費信息共享,為稅費征管提供數據支撐。
第十三條 涉稅費共享數據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共同商定涉稅費數據的共享範圍、共享內容、數據格式、更新頻率等具體規則。
稅務機關在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提供稅費信息查詢接口,各單位依法依規按照使用場景查詢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涉稅費協助義務,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將下列事項中的涉稅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傳輸到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最終匯聚至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涉稅費數據資源專區:
(一)已被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各類市場主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年度報告以及營業執照的吊銷,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註銷、撤銷登記以及年度報告,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商業特許經營相關信息;
(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的成立、變更、註銷、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年報等相關信息;
(三)不動產登記信息,車輛登記基礎信息,船舶登記以及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和檢驗等相關信息;
(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水、電、氣的開戶、變更、註銷和使用等相關信息;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劃許可的變更,房地產項目施工、商品房預售、房產交易網簽契約備案,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以及文化經營等許可證的發放等相關信息;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轉讓、出租等相關信息;
(七)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等相關信息;
(八)特種經營許可,專業市場、展銷會、商業性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的審批等相關信息;
(九)菸草銷售許可證的發放和菸葉的種植計畫、收購計畫等相關信息;
(十)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國有企業工資薪金限額等相關信息;
(十一)破產清算(重整)企業、資產拍賣等相關信息;
(十二)成品油企業零售批准證書以及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
(十三)涉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信息;
(十四)排污許可、環境監測以及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
(十五)採礦許可、各類用地等相關信息;
(十六)各項社會保險費信息;
(十七)水土保持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劃轉至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信息;
(十八)其他涉稅費信息。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建立依法協作配合機制。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查驗相關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個人轉讓股權依法需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前,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託省市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線上查驗機制,實現系統自動查驗。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應當在打擊發票虛開、逃稅、騙稅、抗稅等方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因稅費征管、案件辦理需要,公安機關依稅務機關申請提供個人身份、戶籍人口、家庭戶成員關係、涉稅相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依法協作配合機制,及時提供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所需的涉稅情況和專業諮詢意見等材料,加強信息共享。在稅務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企業破產清算時,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從強制執行、處置清算財產等收入中徵收稅費,共同做好稅費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證監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福建管理機構建立依法協作配合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戶開設、存款賬戶和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相關信息,依法協助配合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備案信息異常提請核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納稅人、繳費人不再符合享受稅費優惠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章 稅費征繳服務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統籌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服務,完善稅費一體化服務機制,推進稅費業務跨區域通辦。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動智慧稅務套用,推行精細化、智慧型化、個性化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多元化的納稅繳費途徑。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稅費政策、納稅繳費程式、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繳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法規政策,普及辦稅繳費知識。納稅人、繳費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稅費法規政策以及辦稅繳費程式和要求。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政策諮詢、辦稅繳費輔導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銀稅互動服務,支持金融機構依據納稅繳費信息,完善小微企業授信機制。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暢通訴求反映渠道,建立健全稅費爭議解決機制,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稅費征管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稅費征管情況實施財會監督。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依規提供審計、財政等部門需要的稅費征管數據,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審計、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稅費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收到通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繳費人以及社會公眾對稅務執法的評議和監督。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費督查機制,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稅費違法行為,督促納稅人、繳費人依法納稅繳費。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是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投訴違反稅費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對檢舉、投訴違反稅費法律、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檢舉、投訴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稅費協助義務的部門或者單位未履行協助義務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稅費征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第三十六條 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福建省稅收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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