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在2008年9月2日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予以頒布。

江蘇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8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 
  • 廢止信息:2023年1月1日廢止
廢止信息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廢止信息

《江蘇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於2022年10月2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號予以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稅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地方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監管、協助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地方稅收征管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為目標,以綜合治理、源頭控管為主要方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章 監督控管
第五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地方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並對舉報人的情況嚴格保密。
地方稅務機關對被舉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查實後,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控管稅源,依法加強發票管理,有計畫地推廣套用稅控裝置,凡屬於發票管理範圍的票據,都應當依法納入發票監管範圍,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稅務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依法接受監督;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征管工作:
(一)財政部門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對國家和省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二)審計部門應當將被審計對象是否依法履行稅收義務作為必審內容;
(三)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機關出具的不徵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工商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註銷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發現其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註銷證明的,應當通報地方稅務機關;
(五)公安部門與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地方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六)各單位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當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三章 信息傳遞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信息網路為依託,建立地方稅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換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一)每月終了後10日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賦碼信息;
(二)每月終了後20日內,建設部門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信息;價格部門提供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情況;統計部門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分註冊類型、分行業增加值、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資料等信息;
(三)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信息;房產管理部門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發放信息;交通、水利部門提供交通和水利建設項目信息;交通部門提供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公安部門提供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信息;科技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專利技術轉讓信息;智慧財產權部門提供轉讓專利權的企業、個人名單信息;外經貿部門提供外國企業或者外籍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信息;
(四)每半年度終了後20日內,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信息;教育部門提供新成立的各類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衛生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變更登記、註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
(五)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於批准後20日內提供兼併、劃轉、轉讓、改組改制信息;
(六)信息產業部門於每批次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認定結束後20日內提供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認定名單,年審後20日內提供軟體企業年審信息;
(七)建設部門於工程承攬、中標契約簽定後20日內提供工程招標項目資料、項目契約備案信息;
(八)文化、體育部門於大型營業性演出、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文化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九)工商部門定期提供工商經營戶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等信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於每月當地規定的時間,提供有關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計畫。
第二款規定的提供信息的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方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提供信息的範圍、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關部門與地方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地方稅務機關查詢有關涉稅信息提供協助:
(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地方稅務機關查詢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提供協助;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地方稅務機關查詢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信息提供協助;
(三)公安部門應當為地方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協助;
(四)人民銀行應當協調各商業銀行為地方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的帳戶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委託代征
第十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一)從事客運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交通等部門代征;
(二)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國土資源等部門代征;
(三)進行房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房產管理或者契稅徵收等部門代征;
(四)從事彩票銷售及兌獎、營業性演出或者商業性體育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分別委託民政、文化、體育等部門代征;
(五)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房產管理部門、相關物業管理、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代征;
(六)在本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外地納稅人應當就地繳納的地方稅收,可以委託建設等部門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地方稅收,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委託代征。
第十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進行委託代征登記,發放委託代征證書。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協定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範圍,不得違反委託代征協定,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
第十八條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時,應當出示委託代征證書並開具完稅票證。不出示委託代征證書或者不開具稅收完稅票證的,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稅款。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代徵稅款,納稅人拒絕的,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徵稅款帳簿,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對代徵稅款難度較大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對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地方稅務機關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綜合治稅職責情況;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三)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情況;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五)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保障措施,組織稅收收入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考核結果定期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或者非法干預、阻撓、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攤派稅款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涉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徵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涉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頒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全省各級地稅機關不斷強化征管,堵漏增收,稅收收入連年穩步增長,有力地保障了財政支出,促進了江蘇經濟和社會發展。但由於地方稅收稅種多、涉及面廣,地稅機關受到信息來源渠道的限制,對部分行業、稅種,尤其是一些零散、隱蔽的稅源缺乏有效的源頭控管手段。信息的不對稱,影響了稅收征管質量和征管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稅收流失,影響了地方財政收入。稅源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稅務工作的方方面面,既需要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更需要部門之間的緊密聯繫和協作。稅收的有效征管,離不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和配合,這已經為世界各國稅收管理的實踐所證明。就已開發國家而言,一般是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此次《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的出台,建立了地方稅收信息共享制度,可以節約行政成本,充分擴大涉稅信息的獲取渠道,廣泛獲取有效涉稅信息,有利於地方稅務機關提高征管質量和征管水平,保障地方稅收收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一、關於地方稅收征管保障的主體
當前,全社會協稅護稅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稅收管理的普遍做法。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也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特別是對於地方稅收,由於其稅種多、稅源分散、流動性大,隱蔽易漏,一些納稅人的帳目管理不規範,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高,導致地方稅務機關徵稅難度大、成本高。地方稅務機關需要藉助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配合、協助才能確保高效率、低成本地實現地方稅收收入的應收盡收。因此,《辦法(草案)》第二條規定的地方稅收征管保障的主體,除地方稅務機關外,還有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明確其協稅護稅的職責和義務。
二、關於地方稅收征管保障的行政協助
行政協助是指行政機關之間基於行政的整體性、統一性,相互提供協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務的行政行為。這項制度是行政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實現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辦法(草案)》第十一條明確了財政、審計、房產管理、國土資源、工商、公安等部門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具體內容。
三、關於涉稅信息的共享
稅收管理的核心是稅源管理,稅源管理的實質是對稅源信息的占有和利用。稅源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稅務工作的方方面面,既需要部門內部的協調和配合,更需要部門之間的緊密聯繫和協作。從《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自2003年9月實施後三年的情況統計來看,通過涉稅信息的有效傳遞,山東省累計新增稅務登記約20萬戶,新增稅款44.7億元。特別是一些過去徵收難度較大的建築業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收收入有了突破性的增長。相比較之下,由於我省地方稅務機關對稅收信息不能完全掌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收流失,迫切需要相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同時,省有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也需要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因此,《辦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考慮到地方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信息的具體需求不同,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提供信息的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方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相互協商確定。建立、健全地方稅收信息共享制度,可以節約行政成本,充分擴大涉稅信息的獲取渠道,廣泛獲取有效涉稅信息,有利於地方稅務機關抓住稅收源頭,提高征管質量和征管水平,也有利於有關部門更好地開展工作,實現“多方共贏”。
四、關於地方稅收的委託代征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這就明確了稅務機關可以藉助有關部門具備的管理優勢加強稅收征管,增加稅收收入。因此,《辦法(草案)》第十六條從七個方面分別明確了委託代征的地方稅收種類和代征部門。特別是對一些費時費力、代征難度大的稅款,為提高有關部門代徵稅款的積極性,參照山東等地的做法,《辦法(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對代徵稅款難度較大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對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地方稅務機關另行制定。”
五、關於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
考核是有效落實地方稅收保障職責的重要保證,通過政府組織考核的方式,可以強化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操作性強,實際效果好。因此,《辦法(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並明確了考核的具體內容。同時,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考核結果定期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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