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遼寧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的服務和征管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征管協同機制,協調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措施,將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範圍。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稅費征管職責,做好稅費服務和征管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有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中介組織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涉稅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涉稅費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七條 稅務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稅費服務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下列稅費服務工作:
(一)完善政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稅費政策、納稅繳費程式、服務規範、權利救濟等事項;
(二)宣傳涉稅費法律、法規、規章,普及稅費知識;
(三)及時通過遼寧省電子稅務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納稅人繳費人精準推送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優惠政策;
(四)組織納稅繳費申報、稅費優惠適用等培訓;
(五)通過現場、網路、電話等多種方式無償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諮詢服務;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涉稅費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完善納稅繳費方式,最佳化辦稅繳費流程,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慧型化、個性化、便利化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納稅人繳費人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納稅繳費便利。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電子發票的套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保、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等工作,引導納稅人繳費人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十一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應當加強涉稅費專業服務制度建設,提高涉稅費專業服務能力,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專業化、規範化、個性化的稅費服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涉稅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涉稅費訴求收集、回響和反饋渠道,推動調解和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有機銜接,依法及時化解涉稅費爭議。
第三章 征管保障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省大數據主管部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託遼寧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建立稅費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機制,提升稅費徵收治理能力。
稅務機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共享的涉稅費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四條 涉稅費共享數據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共同商定涉稅費數據的共享範圍、共享內容、數據格式、更新頻率、共享方式等具體規則。共享數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稅務機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因履行職責和便民服務需要,對稅費共享數據目錄範圍外,或者臨時性、偶發性的稅費數據,可以協商確定數據交換方式。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涉稅費數據的收集、持有、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採取安全處理措施。
收集涉及個人的稅費數據,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源情況,科學測算稅費收入,為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依法需要查詢納稅人繳費人有關信息時予以協助,或者按照規定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費信息:
(一)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和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
(三)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金融賬戶、存款等信息,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四)稅務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共享社會保險費數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信息;
(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人防、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林草等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開展非稅收入徵收,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項目、繳費人、計費依據、應繳金額等信息,通知繳費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非稅收入的申報繳納,協助稅務機關做好非稅收入催報催繳工作。
第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稅務機關提出的覆核、核查、認定申請及時予以協助:
(一)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請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等特定稅種徵收管理需要,對稅務機關提請的涉稅事項進行覆核,出具覆核意見;
(三)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統計等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以及稅費徵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源核查,認定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的資格或者出具專業鑑定意見;
(四)稅務機關發現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者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備案信息異常提請核查的,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當查驗有關涉稅證明,具體為: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該不動產登記事項直接相關的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二)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轉讓自然人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查驗無結果或者查驗結果異常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民政、市場監督等政府有關部門對申請辦理一般註銷登記的納稅人繳費人,應當查驗是否取得清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情況。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費稅的徵收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應急、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軌跡、危化品許可、成品油出口、煉油、倉儲、零售等數據信息共享,為加強稅費征管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涉稅費聯合執法機制,健全違法查處體系,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繳費人存在涉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期間,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抵押權登記等事項。
稅務機關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稅費徵收與民事執行司法協作機制,可以在不動產定向詢價、徵收不動產處置稅費、受償被執行人歷史欠繳稅費以及稅費劃扣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債權申報通知後,應當依法清查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確定申請破產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及其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納稅公共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實行納稅信用分類管理,可以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施納稅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重大稅費違法失信案件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費征管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執行保密規定,造成稅費信息泄露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稅費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稅費信息或者不履行稅費協助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稅費信息泄露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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