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機動車輛稅費屬財政資金,應當根據收入的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屬於專項收入的,其資金性質和用途不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上繳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集中徵收暫行規定
- 類別:暫行規定
- 地點:遼寧省
- 年份:2001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遼寧省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集中徵收暫行規定》業經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遼寧省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集中徵收暫行規定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農用機動車輛稅費徵收秩序,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用機動車輛稅費,是指對農民使用的從事農田作業或者運輸以及農業、運輸兼用的拖拉機、農用三輪車等農用機動車輛依法征繳的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農用機動車輛稅費的徵收,適用本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農用機動車輛稅費的徵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和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
徵收場所應當設定醒目標誌,並將辦事程式、稅費項目和標準、徵收依據及工作人員職責等予以公示。
第五條 徵收農用機動車輛稅費採取集中徵收方式。實行統一稅費項目、標準,統一票據,在統一地點、一次性辦理有關準駕或者準運、準營等法定手續,並繳清全部應繳稅費。
集中徵收方式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或者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稅務、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農民的年人均收入水平,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項目、標準,製成稅費卡,實行一戶一卡。對稅費卡所載明的稅費項目以外的稅費,農民有權拒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設相關稅費項目,不得提高相關稅費標準及向農民攤派費用。對無法律依據的收費以及攤派行為,農民有權拒絕,並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 使用農用機動車輛,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辦理法定手續,足額繳納應繳稅費。
第八條 徵收農用機動車輛各種費用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收據。不出具該收據的,農民有權拒絕交納。
徵收農用機動車輛稅款,應當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