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業經2014年7月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 發布部門:遼寧省政府
  • 發文字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9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稅收法規
保障辦法,辦法全文,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保障辦法

2014年7月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為保證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開展預測、監管、協助、服務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第五條
稅務機關對下列零星分散或者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
(一)個體經營活動稅收;
(二)零散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業稅收;
(三)房地產交易、不動產租賃稅收;
(四)商業性演出、比賽、會展、培訓稅收;
(五)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稅收。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發放委託代征證書。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協定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範圍,不得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將委託代征手續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並按照規定支付。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提供:
(一)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備案;
(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三)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軟體產品認定和年審;
(四)車輛註冊登記、年檢,經營性停車場註冊;
(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註銷,福利企業認定,殘疾人證發放;
(六)社會保險費徵收,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
(七)土地轉(出)讓、劃撥、收回,土地使用證發放;
(八)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發放,房屋產權登記;
(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契約簽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外來建築企業備案;
(十)車輛、船舶營運和公路建設工程許可;
(十一)營業執照登記、變更、註銷,股權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變更、註銷以及年檢;
(十二)水利建設項目開工、項目資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支付等;
(十三)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
(十四)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變更、註銷,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認定;
(十五)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等;
(十六)其他涉稅信息。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財政等政府有關部門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不得對外公開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納入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征管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完成稅收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未在商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造成納稅人損失,或者截留、挪用稅款和代征手續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4年7月11日,李希代省長簽署政府令,公布《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辦、省地方稅務局就《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台《辦法》?
答: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在組織收入過程中,全省稅務部門能夠積極應對複雜嚴峻的經濟稅收形勢,主動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稅收收入平穩增長。但是,由於稅種多、稅源零星分散,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務部門不能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稅信息,從而造成稅務部門的征管難度大、徵收成本高。
近年來,各市稅務部門通過研究和借鑑全國各地協稅護稅的先進經驗,積極倡議並促成當地政府出台了一些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的辦法和措施,有效地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增長。但是,由於沒有全省統一適用的制度,各地的發展情況極不平衡。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有必要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我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問: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和參考是什麼?
答:《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參考了國家稅務總局《委託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1〕523號)、等相關規定,同時借鑑了重慶、山東、廣西等省、市的立法經驗。
問:《辦法》中規定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部門有哪些?
答:《辦法》第三條規定:省、市、縣(含縣級市、區)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問:為了完善稅收征管方式,《辦法》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完善稅收征管方式,實現稅收應收盡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稅務機關應當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二是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或者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三是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發放委託代征證書。稅務機關應當將委託代征手續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並按照規定支付。
問:在稅收協助方面,《辦法》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了實現與第三方共享涉稅信息,保障稅收收入,《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從四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對有關部門的稅收協助義務進行了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信息。二是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有關部門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三是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納入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征管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完成稅收情況進行考評。四是政府有關部門未在商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問:在稅務機關履行保密義務方面,《辦法》有哪些規定?
答:在稅務機關履行保密義務方面,《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三條從兩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不得對外公開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二是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造成納稅人損失,或者截留、挪用稅款和代征手續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辦法》中委託代征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答:委託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問:《辦法》中稅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答:稅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是指以政府信息網路為依託,建立一個信息交換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與稅務部門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形成全面、實時、動態的稅源監控網路。

相關報導

遼寧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共十四條,目的為加強管理,保障稅收收入,就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如何開展稅收預測、監管、協助、服務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稅務機關應當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對於零星分散或者異繳納的稅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發放委託代征證書。稅務機關應當將委託代征手續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並按照規定支付。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信息。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稅收信息保障平台,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財政等有關部門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互聯互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納入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征管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完成稅收情況進行考評。政府有關部門未在商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出台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是推動穩定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舉措。積極貫徹落實《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將會進一步加強稅收收入,調節收入結構,完善稅收征管體系,落實惠民政策,為遼寧省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相關新聞

8月27日,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省稅務部門在組織收入過程中,能夠積極應對複雜嚴峻的經濟稅收形勢,主動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稅收收入平穩增長。但是,由於稅種多、稅源零星分散,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務部門不能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稅信息,從而造成稅務部門的征管難度大、徵收成本高。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7月8日業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共14條,不但就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部門、完善稅收征管方式和稅收協助作出了明確規定,還就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如何開展稅收預測、監管、協助、服務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省稅務管理部門表示,通過出台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根據多部門提供的綜合信息,可以增強稅收征管的實效性和準確性,打擊偷逃騙抗行為,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從而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