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是新余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已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稅收收入,加強社會綜合治稅,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新余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稅務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要求,為保障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所採取的監督、配合、協助、信息交換、聯合執法以及工作獎懲等措施的總稱。本市行政區域內稅收保障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稅收保障應以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建立稅收保障工作協調機制,落實稅收保障指導監督和考核評價等工作,建立稅收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實現“政府領導、財政支持,稅務主導、部門協作,技術支撐、法治保障”的稅收保障工作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落實稅收保障措施,對稅收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收保障工作,將其納入本級政府(管委會)績效考核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支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徵收稅款。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稅收保障部門(單位)主要包括市財政、國稅、地稅、發展改革、工信、市場監管、公安、國土資源、房管、住建、公積金中心、交通運輸、民政、科技、商務、人社、教育、衛計、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海關、海事、國資、農業、統計、環保、人民銀行、體育、審計、林業、司法、人防、商檢、編委、行管、安監、規劃、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信息技術、菸草、水務、電力、金融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稅收保障部門)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財稅工作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聯繫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財政、國稅、地稅及市政府績效考核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為各稅收保障部門分管聯繫財稅工作的負責人。
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全市稅收保障工作。
(二)組織協調各稅收保障單位履行職責和義務。
(三)對各稅收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七條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市政府聯繫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任主任,市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相關負責人任副主任。市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抽調專人為辦公室成員。
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決定,處理日常事務。
(二)制定稅收保障工作各項制度。
(三)定期組織召開稅收保障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問題。
(四)負責信息的收集、分析、傳遞以及稅收保障具體考核獎懲工作。
第八條稅收保障部門應落實稅收協助、聯合執法、信息傳遞等稅收保障工作,對涉稅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積極主動為稅務部門提供稅收保障相關事宜;稅收保障部門可根據經濟的發展、政策的變動及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相應設立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稅收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三章稅收管控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在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稅收內容的,應當先徵求稅務部門意見。稅務部門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予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稅收保障部門和單位在對納稅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評先評優或者發布相關納稅人信用信息時,應當徵求稅務部門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
第十一條稅務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稅源變化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科學分析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提供依據。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充分徵求稅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徵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不得與納稅人簽訂繳納稅款協定,不得違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協助稅務部門建立稅收驗證前置工作制度,實現稅收的源頭控管。
第四章信息管稅
第十四條不斷完善市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建設,建立稅源信息報告制度和涉稅信息交換共享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稅收保障部門應支持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實現涉稅信息的採集、及時傳遞和共享。涉稅信息目錄參照省級涉稅信息目錄製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市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建設、維護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資金、技術、人員等方面支持稅務部門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稅收保障部門應指定人員按要求進行涉稅信息報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第十六條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稅源管理。
第十七條稅收保障部門應將涉稅信息報送工作列入本單位的績效考核,促使涉稅信息報送工作高質量、高效率的完成。
第五章稅收協助
第十八條稅務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稅收保障部門應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稅收協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收保障部門聯合建立“守法誠信”機制,制定誠信獎勵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營造“守法誠信光榮、守法誠信受益,違法失信可恥、違法失信受損”的氛圍。
(二)稅務部門應加強發票管理,凡屬於發票管理範圍的各類票據,均納入發票管控範圍,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依法開具、取得、保管發票。凡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稅務部門應加強聯合辦稅工作,建立國稅、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或聯合辦稅視窗,建立征管信息交換機制,切實加強國稅、地稅合作。
(三)財政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據管理,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應使用稅務發票而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的,向財政部門反饋,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在支付財政投資項目單位工程款時,要求項目單位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征免稅證明單,對不能提供的不予支付。對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稅收保障經費等,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及時撥付。對企業會計人員向稅務部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簿及其他虛假報稅行為,稅務部門向財政部門移送信息並提供相關證據,財政部門應依法處理。
(四)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本年度計畫內被審計單位稅款繳納情況的審計,對審計中檢查出的涉稅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及時告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徵收結果及時反饋審計部門。
(五)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辦理證照註銷手續的納稅人進行審查時,應核驗其《註銷稅務登記表》,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註銷的,應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提請吊銷證照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辦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股權變更稅源信息登記服務工作,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轉讓協定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變更股權登記之前,市場監管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外地建築註冊企業誠信登記時,應當要求其出示在註冊地稅務部門辦理的稅務登記或經施工地稅務部門報驗登記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七)不動產登記機關在辦理土地、房屋、林權等不動產登記時,對不能提供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出具的完稅憑證、減免稅證明或者被查封不動產解封決定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不動產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委託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八)公安部門與稅務部門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稅收秩序,稅務部門因稅收管理和查辦案件需要協助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對不能提供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以及購車發票的,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在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時,對不能提供二手車交易發票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的,不得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公安出入境邊防檢查部門依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拒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九)教育、物價等主管部門在辦理教育培訓等其他服務業經營許可證等手續時,應配合稅務部門查驗相關涉稅事項,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稅務部門。
(十)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在核驗文化經營單位的各類經營許可證時,協助查驗是否完稅,對未完稅的應督促其完稅,依法協助稅務部門曝光稅收違法行為。
(十一)人民銀行應督促評級機構、商業銀行在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時,將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情況及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納為信用評價的影響因素,將信用等級作為指導銀行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的重要依據。
(十二)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賬戶開立情況查詢、存款查詢、票據貼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措施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在稅款徵收上依法為稅務部門提供協助支持。
(十三)對各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民政、人社、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資格,並將情況及時通報稅務部門。
(十四)農業、林業等部門在企業領取財政補助收入前應要求其提供相關依法完稅證明。
(十五)舉辦商演、賽事、會展、拍賣、經貿交流等商業活動的主辦部門或單位,應當在契約訂立的10日內將契約、收入分配方案等材料報送舉辦地主管稅務機關,並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十六)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等環境保護涉稅數據信息定期傳送於稅務部門。
(十七)信息技術部門應當為各稅收保障部門之間的網路互聯提供技術支持,保障各部門之間的網路互聯互通。各稅收保障部門應提供本部門各項涉稅數據表的結構、欄位意義、表與表之間的邏輯關聯關係以及數據訪問接口。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支持、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第十九條稅收保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及時通報同級稅務部門。
第六章稅收服務
第二十條稅務部門應當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政策,為納稅人提供涉稅政策法律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普及納稅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和維權意識,營造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一條稅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徵稅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二條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涉稅信息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涉稅信息管理,做好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工作,協助同級政府(管委會)做好稅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定期提出修改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以及協助稅收征管內容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稅務部門應主動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評議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應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開展稅收信用等級評定,將評定信息作為全市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及時將信用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公示。
第七章委託代征
第二十五條稅務部門可以依法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一)城市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可委託街道辦及相關社會公共組織進行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零散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業稅收,可委託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代征。
(三)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商業性體育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分別委託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代征。
(四)彩票業中獎收入,可分別委託民政部門、體育部門代征。
(五)國稅、地稅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聯合辦稅服務廳,未建立的,根據實際情況,由國稅、地稅相互委託代征或協助對方徵收相關稅收。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零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委託代征。
第二十六條稅務部門需委託代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簽訂委託代征協定,並進行委託代征登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應當按照協定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範圍,不得違反委託代征協定擅自不征或者少徵稅款。
第二十七條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代征手續費。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及時足額撥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八條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應當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徵稅款賬簿,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八章績效考核
第二十九條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稅收保障部門的職責和工作人員落實情況。
(二)稅收保障部門稅收協作和聯合執法開展情況。
(三)稅收保障部門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四)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代徵稅款情況。
(五)作為扣繳義務人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扣繳稅款情況。
(六)稅務部門通過稅收保障措施,組織稅收收入情況。
第三十條稅收保障考核工作實行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日常考核採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進行,由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稅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年終考核由市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對稅收保障工作的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稅收保障工作具體考核措施和獎懲辦法由市財政、稅務部門牽頭另行制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稅收保障部門未能有效開展稅收協助、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等保障工作,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財政部門、稅務機關應當報告其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稅收損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及相關規定對該部門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作出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做出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余市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余府發〔20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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