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

不提供完稅憑證辦理不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能提供繳稅證明辦理不了機動車註冊登記;欠繳稅款就出不了境。《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於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江西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稅收進行立法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
條例內容,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內容

(201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稅收保障協調機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收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綜合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做好稅收保障具體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菸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協助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諮詢和輔導服務。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參與稅收保障工作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章 稅收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設立法人企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收徵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徵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徵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不得與納稅人簽訂繳納稅款協定,不得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價機制,採取有效稅源監控措施,實行稅源分類、分級管理。
第十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要求,編制全省稅收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涉稅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正、公平、公開地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評定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納稅人。
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提供便利,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協定規定的範圍、期限內依法代征和解繳稅款,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不征、少征、擠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受委託代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審核並撥付稅務機關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全省涉稅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涉稅協助義務,根據涉稅信息目錄,按照與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將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準確、完整地提供給綜合治稅信息平台:
(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醫療、教育、特種行業、網路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菸草專賣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耕地占用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許可,機動車輛、船舶登記、檢驗;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權利證書的發放、變更、註銷,土地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房產交易、租賃登記,房屋徵收補償;
(五)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契約簽訂、建築安裝造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固定資產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契約認定,技術改造、技術轉讓、所有權轉讓、股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境內企業對外投資、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
(七)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價格備案,醫療保險費結算,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
(八)企業用工,外籍人員就業,殘疾人就業,重點群體就業;
(九)商業性的演出、賽事,會展,書畫以及藝術品售賣,彩票銷售;
(十)進出口報關,進料加工,對外付匯,客貨運輸,電力、自來水、燃氣供應;
(十一)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納稅人涉稅信息時,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關在辦理土地、房屋、林權等不動產登記時,對不能提供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出具的完稅憑證、減免稅證明或者被查封不動產解封決定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不動產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委託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因稅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情況、賓館酒店住宿情況、出入境記錄等信息,以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遇有妨礙公務時要求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依法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及線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對不能提供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以及購車發票的,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在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時,對不能提供二手車交易發票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證明、憑證的,不得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公安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稅款且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九條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立的賬戶及存款依法查詢、凍結、扣繳稅款或者對涉嫌稅收違法案件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查詢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人民銀行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單位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對銀行、證券、保險等涉稅事項的辦理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 商業性的演出、賽事、會展、拍賣、經貿交流等活動的主辦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訂立契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和收入分配方案報送活動舉辦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並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第二十一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因條件變化已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依法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納稅人在納稅後知道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沒有享受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後,應當依法退還已超額繳納的稅款。
第二十二條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應當將審計、檢查發現的涉稅問題書面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反饋有關查處情況。
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繳稅款;在進行破產清算時,人民法院發現未結清稅款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四章納稅服務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種稅率、稅收政策、辦稅程式、服務規範、減免退稅、權利救濟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簡化申報徵收程式,降低納稅人成本和涉稅風險。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首問責任、預約辦稅、延時服務、一次性告知、自助辦稅等制度,縮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稅時間。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合作機制,採取國稅、地稅互設視窗、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一家受理、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簡化合併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逐步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可以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複報送。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不得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或者指定稅務代理機構。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依法明確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為偏遠地區或者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暢通救濟渠道,建立稅收政策執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稅收征繳異議協調、調解機制,及時化解征納爭議。
第五章稅收監督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和徵收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情況實施財政監督。稅務機關應當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反饋改進結果。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稅務稽查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準備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對被檢舉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財政部門、稅務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稅收流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和流失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徵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應當依法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補征應徵未徵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二)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就《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財稅工作,高度關注稅收保障立法工作。在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下,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申報了《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立法建議,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條例草案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中的地方性法規確保項目。隨後,省政府法制辦積極推進,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人社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廳、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法院、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單位的意見,並通過網站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省政府法制辦還會同財稅三家先後到九江市、宜春市和黑龍江省、海南省等地進行調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根據調研、論證、協調中提出的意見,四家聯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於2016年4月25日報第59次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合法合規、公平公正收稅,對活躍經濟主體,培植稅源具有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稅收保障工作。2014年5月發布了省政府規章《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全面了解辦法貫徹實施情況,對其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作出客觀評價,2015年8月至10月,四家單位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辦法自2014年7月1日實施以來,對強化稅收保障,推進涉稅信息綜合利用,提高稅收協助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截至2015年6月底,因辦法的實施,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增加第三方涉稅信息7572萬條,利用其中的有效信息1355萬條,增加入庫稅款37億元,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辦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鑒於規章的立法許可權,辦法未將司法機關、中央駐贛單位等列為稅收保障部門,稅務機關獲取的涉稅信息不充分、不全面,造成相應稅收難以應收盡收。二是辦法未明確涉稅信息報送的時間、質量等要求,無法評估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三是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稅收保障工作經費和考核評價,導致少數地方綜合治稅信息系統的建設經費不足,且涉稅信息提供沒有剛性約束。四是辦法未明確規定不履行稅收協助的約束措施,不利於稅收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稅收保障制度,更好發揮立法對稅收保障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將辦法上升為條例十分必要。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體例結構
條例草案共7章38條。第一章為“總則”,共5條,主要從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績效考核等方面提出稅收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第二章為“稅收管理”,共6條,主要對稅源管理、依法治稅、信息管稅、納稅信用、委託代征等作出相應規定。第三章為“稅收協助”,共11條。這一章是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做好稅收保障工作,關鍵是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準確提供涉稅信息,並認真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為此,草案第三章主要是明確綜合治稅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規定涉稅信息目錄製定的主體,提出涉稅信息的傳遞要求,明晰主要涉稅信息內容,確定不動產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第四章為“稅收服務”,共6條,主要是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宣傳、實行稅務公開、為納稅人提供便捷服務。第五章為“稅收監督”,共4條,對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社會監督等監督方式作出規定。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共5條,對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以及在稅收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第七章為“附則”,共1條,明確了條例草案的實施日期,同時宣布辦法的廢止。
三、關於條例草案在辦法基礎上主要新增內容
針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強化稅收保障工作,確保稅收應收盡收,在辦法的基礎上,草案主要新增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了司法機關、中央駐贛單位的稅收保障職責。草案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菸草、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工作。”二是明確了納稅人信用管理制度。草案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三是對綜合治稅信息系統的建設作出規定。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建設綜合治稅信息系統,實現全省綜合治稅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四是明確了涉稅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傳遞要求。草案第十三條對涉稅信息目錄管理制度作出規定。同時,草案第十四條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涉稅信息目錄,按照規定的格式、傳遞方式和時限要求,將相關涉稅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傳遞給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並詳細列舉了產生涉稅信息的主要事項。五是明確了人民法院、金融監管機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公安機關、金融監管機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進行了明確。六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服務的義務。為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對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服務的義務作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幾經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予以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研究修改。7月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省人大法制委的審議意見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意見,為了突出稅務機關在稅收宣傳方面的職責和作用,草案建議表決稿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關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宣傳、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內容移作第五條,並補充了稅務機關應當“普及納稅知識”的內容。
二、根據委員意見,為使章名更準確地體現具體條文內容,將第四章的章名修改為“納稅服務”。
三、根據委員意見,將第三十三條中的“審計、財政等部門”修改為“審計、財政部門”。
四、考慮到非稅收入事項不屬於稅收範疇,目前稅務機關僅對部分非稅收入項目進行執收,且根據《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非稅收入事項由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因此,草案建議表決稿刪除了第二十四條中“非稅收入”的內容。
五、根據委員意見,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案源管理”修改為“稅務稽查案源管理”。
六、根據委員意見,為與第七條第三款有關禁止行為的表述相一致,在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退稅、補稅”後補充了“徵收返還、預征”的內容。
七、根據委員意見,第四十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考慮到稅收征管法僅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規定了調離稅收工作崗位的處理措施,對其他違法行為沒有作此類規定,第四十條中的三項違法行為不宜全部適用“調離稅收工作崗位”的規定,因此,將該內容予以刪除。二是在第三項違法行為中補充了“弄虛作假”的內容。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部分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今年7月28日,《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經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江西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稅收進行立法保障,是新形勢下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實現稅收共治,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規範稅收執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
近年來,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國稅局、江西省地稅局通力協作,堅持法治引領,持續推進稅收保障立法,合力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收共治格局。20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對強化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7月1日,全省各級財稅機關共採集第三方涉稅信息2.21億條,分析利用有效信息5117萬條,增加入庫稅款84.9億元,為江西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實財力保障。但是,《辦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未將司法機關、中央駐贛單位等列為稅收保障部門,沒有明確其稅收協助義務,稅務機關獲取的涉稅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等。因此,為進一步完善江西省稅收保障制度,需要將《辦法》上升為《條例》。
《條例》共7章41條,與原稅收保障辦法相比,具有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涉及部門更加廣泛、信息目錄更加規範等特點。其中,加強涉稅信息管理,是強化稅源控管的關鍵,也是《條例》的核心條款。《條例》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將11類涉稅信息提供給綜合治稅信息平台。這些項目包括註冊登記,生產經營許可,專業資質項目許可,不動產登記租賃交易,工程項目中標及建築造價,對外投資及股權變更、技術轉讓,政府定價,用工就業,商演賽事,進出口、對外付匯、公用事業信息,以及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條例》還對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以及在稅收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逐項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江西省地稅局負責人表示,《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江西省稅收保障工作邁上了新的台階,綜合治稅工作走上了法治化道路,將為江西的財稅工作注入強大活力,為江西發展升級、綠色崛起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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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稅辦不了不動產登記出不了境
《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10月起實施
不提供完稅憑證辦理不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能提供繳稅證明辦理不了機動車註冊登記;欠繳稅款就出不了境。記者從9月13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於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稅收進行立法保障。
《條例》對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與目前正在實施的《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相比,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在資金、技術上給予支持,並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涉及部門更加廣泛,將司法機關、中央駐贛單位、公用事業單位、企業等列為稅收保障協助部門,明晰了稅收保障職責;信息目錄更加規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將註冊登記、經營許可、商事活動、公用事業等11類項目涉稅信息,按照約定的方式和時間準確、完整地提供給稅務機關。具體涉稅信息目錄由省級財稅部門制定,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保證了涉稅信息目錄和項目全省統一。
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全省涉稅信息互聯互通。對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以及在稅收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也逐項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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