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稅收收入,規範稅收秩序,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12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雲辦發〔2021〕27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政府、稅務機關以及其他部門、單位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所採取的稅收協助、信息交換、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協調、行政監督、信息共享為原則的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稅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依法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條 為確保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取得實效,應當將負有稅收征管保障責任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稅收協助情況和成效作為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未及時、準確傳遞涉稅信息或者未提供稅收協助的有關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章 稅收協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編制要求,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稅源增長和稅收政策調整等情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年度稅收收入預算和長期稅收收入規劃,併科學做好規劃內稅收收入動態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在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及收入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且稅務機關稅收信息系統與財政部門互聯互通,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覆蓋所有稅種及稅收工作各環節、運行安全穩定的稅收信息系統。
第九條 稅務機關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其稅收徵收管理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內容;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自身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並積極協助開展稅收執法。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單位及時交換共享信息,並依法聯合實施懲戒,共同促進誠信納稅機制建立。
有關部門、單位稅收協助及聯合懲戒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時,應當將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依法處理;按照現行稅務部門經費保障辦法確定的保障範圍,做好稅務部門經費保障工作,支持稅務部門開展稅收徵收工作;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應當依法依規在1—3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二)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收協助工作中發揮牽頭職能作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採集和納稅信用評價、發布、共享等工作。
(三)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及“兩證整合”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一般程式註銷登記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再收取紙質清稅文書,憑登記業務系統提示辦理註銷登記。對因犯危害稅收征管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應當依法依規限制其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公安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大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依法查處逃稅、抗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立案偵查涉稅犯罪,依法保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依法阻止其出境;根據稅務機關稅收管控和查辦涉稅案件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暫住人口居住情況、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情況;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對機動車輛稅收的徵收管理和監督,公安交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應當按規定核驗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完稅情況;為進一步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應當提供相關戶籍人員基本信息。
(五)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應當查驗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有關信息。未提供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查封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稅務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協作,用不動產單元代碼關聯起不動產交易、稅收徵收等各項業務,確保業務環節前後銜接,便利查詢共享追溯。
自然資源部門在確定當事人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應當參考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存款查詢、經營資金往來查詢、房產貸款信息查詢、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時,依法給予協助和配合。對銀行賬戶具有主體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確保查詢程式合規的情況下,協助、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銀行賬戶開立情況進行查詢。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通報銀保監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時應當參考並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七)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兼併、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處置手續時,應當重點關注當事人(企業)擬實施經濟行為的涉稅情況以及歷史欠稅情況,督促當事人(企業)積極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八)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協助稅務、財政、商務等部門,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依法實施懲戒,包括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從嚴審核其發行企業債券,依法限制發行公司債券,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九)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涉稅違法違規事項時,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審計處理,將依法應當由稅務機關處理的事項及時移送同級稅務機關,並在工作中予以積極協助。
(十)人民法院在企業破產清算時,依法保障稅務機關清繳;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被執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依法實施懲戒。
(十一)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相關要求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並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匯總;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草案由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年度基金預算草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工作。
(十二)海關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並經核實已列入聯合懲戒名單的,對屬於認證企業的,將其信用等級下調為一般信用企業;對於屬於信用企業的,限制其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十三)證監部門在辦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時,應當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十四)銀保監部門對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法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應當依法依規限制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十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限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六)其他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當事人,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依法依規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第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時,受託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稅務機關依法對受託單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及時支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受託代征單位應當按照委託代徵稅款協定書的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徵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稅款。
第三章 信息交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信息交換制度,加強稅收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稅收保障信息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實現涉稅信息交換。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涉稅信息交換工作,依照各自職責,根據稅收征管需要,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相應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的涉稅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信息,具體交換信息以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協商結果確定)。
(一)人民法院:破產清算(重整)企業涉及稅收優先權和處置權的債權債務裁定信息,涉稅案件信息,律師代理案件信息,司法判決信息,涉及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裁定、判決及執行中拍賣、變賣、公開議價信息;
(二)發展改革部門:年度重大建設項目清單,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嚴重失信企業(個人)名單信息,房地產項目立項備案信息,房地產項目核准信息,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備案核准情況;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專項資金支付實施情況;
(四)教育部門:學校、培訓機構(含社會力量辦學)信息,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信息,學生學籍信息(含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績信息,外籍留學人員信息),外籍文教專家聘用信息,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學校基本建設(含修繕、改擴建)情況,學校資產(如房屋、租賃、經營等)情況;
(五)科技部門:科學技術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信息,獲得財政補助資金的科技型企業信息,科技項目信息,技術契約認定信息,技術改造、技術轉讓情況;
(六)公安部門:個人身份信息,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外籍人員出入境、流動情況,外籍人員居留許可信息,外國人永久居留信息,房屋租賃、住宿業入住信息,機動車登記信息,機動車新增、變動信息,汽車保有量信息,在查辦案件中涉及稅務機關管轄的涉稅線索,涉稅相關人員出入境管理等情況;
(七)民政部門:社會團體基本信息,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信息,基金會基本信息,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信息,婚姻登記信息,贍養關係信息,內地公民收養登記信息,福利彩票中出單注獎金超過萬元大獎情況;
(八)公證機構:公證書信息,繼承公證信息,親屬關係公證信息,各類經濟契約(含大宗交易)公證信息,辦理鑑證情況;
(九)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信息,財政投資項目支付信息,財政直接支付信息(涉稅),財政補貼(獎勵)信息,土地開發整理資金支出信息,土地出讓金、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等政府非稅收入信息,土地出讓金退庫信息,國有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變更、劃轉審批備案信息;
(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信息,個人就業、失業信息,外國人就業信息(C類),港澳台人員就業信息,企業人力、工資水平、建立年金情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十一)自然資源部門:土地規劃信息(含總規劃平面圖信息),測繪信息,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土地收儲、出讓、審批、轉讓、劃撥信息,土地組價、耕地占用信息,閒置土地信息,採礦權出讓、登記信息,衛星測量占地信息,地理信息(GIS地圖),基準地價、基準價格、平均地價信息,宗地及權利人結構信息,行政地籍區及子區屬性結構、補繳土地出讓金、不動產單元、不動產權利和不動產權利人信息,農用地轉用信息、城市和村莊集鎮按批次建設用地轉而未供信息、經批准臨時占地信息、改變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農用地查處信息、土地復墾信息;
(十二)生態環境部門:排污許可證許可信息;
(十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築用地、建築工程規劃信息,交通、水利等建築工程許可,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的竣工備案信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施工許可信息,工程竣工驗收決算信息,雲南省建設工程材料及設備價格信息,建築市場信息,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信息,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備案情況,房地產(建安)企業資質信息,房地產項目登記信息,房地產新開工建築面積、商品房可售建築面積、竣工面積信息,新建商品房預售、網簽備案和樓盤信息,存量房轉讓(交易)信息,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信息,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公積金個人貸款信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保障性住房項目信息;
(十四)交通運輸部門:交通工程建設信息,船舶登記信息,交通客貨運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船舶年檢登記、運營管理情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信息;
(十五)農業農村部門:農業龍頭企業基礎信息,家庭農場登記情況;
(十六)水利部門:水利工程建設信息,水資源利用信息,河道取砂許可信息;
(十七)商務部門:具體交換信息以該部門和稅務機關協商結果確定;
(十八)文化和旅遊部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情況,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情況,商業性文藝演出審批情況;
(十九)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信息,營利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認定信息,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審批信息,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二十)應急管理部門:具體交換信息以該部門和稅務機關協商結果確定;
(二十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身份信息;
(二十二)審計部門:土地組價審計結果信息,審計發現的涉稅違法違規信息;
(二十三)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監管企業的兼併、劃轉、改制、重組、轉讓、重大資產處置、財務信息,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信息,高管薪酬信息,殭屍企業名單信息,出清企業名單信息;
(二十四)市場監管部門: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註銷、吊銷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錄信息,企業股權結構信息,股權轉讓、出質登記信息,智慧財產權轉讓、出質登記信息,產權轉讓信息,個人股權轉讓信息;
(二十五)新聞出版部門:廣告費支付信息,外籍人員入境演出佣金及稅款代扣代繳情況,個人出版作品情況;
(二十六)外事部門: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備案情況,境外非政府組織年度活動計畫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情況;
(二十七)能源部門:煤炭計畫產量及銷售量、銷售價格等情況;
(二十八)林業和草原部門:林業種植或特許養殖許可證信息,批准的占用林地或臨時占用林地信息;
(二十九)體育部門:體育彩票中出單注獎金超過萬元大獎情況;
(三十)統計部門:房地產開發投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經濟指標,年度房地產增加值等情況,各類稅收征管所需的分行業統計數據,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數據,基本單位年度統計信息、季度巨觀經濟信息、月度巨觀經濟信息;
(三十一)醫保部門: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基本醫保報銷信息、大病醫保信息,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三十二)菸草部門:菸草年度種植收購計畫信息,烤菸年度計畫種植面積,種植戶數,菸草收購等級、數量、單價、金額等信息,捲菸批發的年度計畫數據和調整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菸草生產經營許可信息;
(三十三)海關:海關進出口增值稅信息,海關進口消費稅信息,企業進出口報關單信息,進出口貿易等情況;
(三十四)海事部門:船舶登記信息;
(三十五)人民銀行:具體交換信息以該部門和稅務機關協商結果確定;
(三十六)銀保監部門:具體交換信息以該部門和稅務機關協商結果確定;
(三十七)證監部門:協助提供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查詢途徑,協助提供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協助提供私募基金備案信息的查詢途徑;
(三十八)殘聯:殘疾人、殘疾人證件管理情況,安置殘疾人單位信息,殘疾人就業登記信息,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信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信息;
(三十九)工會:成立工會組織的登記信息;
(四十)搬遷安置部門: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中有關移民安置補償情況;
(四十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信息,產權交易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四十二)外匯管理部門:境內企業及個人對外付匯信息,出口企業的外匯已核銷信息,外債登記信息;
(四十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小額貸款公司信息,融資擔保公司信息,區域性股權投資市場信息,典當行信息,融資租賃公司信息,商業保理公司信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信息等;
(四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具體交換信息以稅務機關與該部門、單位協商結果確定;
(四十五)保險業金融機構:具體交換信息以稅務機關與該部門、單位協商結果確定;
(四十六)供水企業:企業用水信息;
(四十七)供電企業:企業用電信息;
(四十八)供燃氣企業:企業使用燃氣信息;
(四十九)電信運營企業:提供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的實名認證信息;
(五十)稅務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需但未在以上列舉範圍的涉稅費信息。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數據套用和管理需求,建立信息交換制度,確定數據交換頻率。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協商確定的時間、數據內容、範圍、標準和格式,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數據交換和共享。具體涉稅信息由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單位協商確定交換的方式、標準、時間等。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收工作外的其他用途。稅務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適時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涉稅信息利用情況。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涉稅信息交換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公開。
第四章 稅收服務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依法、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則,為納稅人提供稅務信息公開、納稅諮詢、權利救濟等服務,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救濟權。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化辦稅體系,創新稅源管理方式,簡化申報徵收程式,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降低納稅成本。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稅收徵收管理的爭議調解機制,及時、有效地化解稅收徵收管理糾紛。
第五章 稅收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收入、稅收徵收管理以及稅收徵收管理保障落實情況進行財政監督。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及時公開改進措施和反饋改進結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受理檢舉、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對檢舉人的情況嚴格保密。經查證,檢舉人檢舉事項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檢舉人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代收)的各類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7日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雲政辦發〔2015〕108號)同時廢止。
發布公告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雲政辦規〔2022〕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5〕108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解讀
現就《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的通知》(雲政辦規〔2022〕1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的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實施方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資格確認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檔案要求,根據“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2015年印發的《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雲政辦發〔2015〕108號,以下簡稱《辦法》)中部分規定與現行制度已不相適應,為了使《辦法》中描述內容與現行業務實際保持一致,以實現保障稅收收入,規範稅收秩序,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減輕辦稅繳費負擔,鞏固深化減稅降費成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目的,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對《辦法》進行修訂並經雲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
二、修訂《辦法》的主要理由及依據
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加強部門協同、社會協同”的要求及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實施方案》主要任務部分第五條“建立綜合治稅(費)機制,適時修改完善《雲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發揮相關部門協稅護稅職能作用”的要求,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二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條:“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係,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規定,對《辦法》中的稅務機關表述進行了修改。三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相關單位的名稱和部門職能職責發生了變化,對《辦法》中部分單位的名稱及其“稅收協助”、“信息交換”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四是按照《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關於共享清稅信息不再收取紙質清稅證明文書的通知》(雲市監發〔2019〕10號)等檔案要求,結合現行業務規範對《辦法》中企業辦理註銷登記的程式描述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等政策檔案精神,明晰工作規則、最佳化工作流程。二是結合機構改革情況,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單位稅收征管工作職責。三是細化了涉稅信息具體內容,完善了信息交換有關機制。修訂後的《辦法》包括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內涵、組織領導架構、獎懲措施。並提出:為確保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取得實效,應將負有稅收征管保障責任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稅收協助情況和成效作為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部分為稅收協助。主要包括:一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培育稅源,支持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稅務機關與財政部門應及時溝通對接稅收收入預算和規劃有關事宜;三是明晰了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應當在自身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的工作內容。
第三部分為信息交換。為促進信息共享,推進稅收共治,使稅收保障有“法”可依,第三部分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涉稅信息交換工作,依照各自職責,根據稅收征管需要,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相應的涉稅信息”,並正向列舉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
第四部分為稅收服務。主要內容:一是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降低納稅成本;三是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稅收徵收管理的爭議調解機制。
第五部分為稅收監督。明確了財政、審計部門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稅務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等有關要求。
第六部分為附則。明確了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代收)各類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的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辦法執行。
四、《通知》的適用範圍
《通知》作為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本省各級政府、稅務機關以及其他部門、單位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五、《通知》中明確需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稅收執法的部門有哪些?
需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稅收執法的部門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管、發展改革、審計、人民法院、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海關、證券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自身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並積極協助開展稅收執法;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稅務機關應與有關部門、單位及時交換共享信息,並依法聯合實施懲戒,共同促進誠信納稅機制建立。
六、在稅務機關履行保密義務方面,《通知》有哪些規定?
在稅務機關履行保密義務方面,《通知》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從兩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涉稅信息交換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公開。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受理檢舉、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稅務機關應當對檢舉人的情況嚴格保密。經查證,檢舉人檢舉事項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檢舉人表彰、獎勵。稅務機關履行保密義務的規定有效保護了納稅人、繳費人、檢舉人的合法權益。
七、涉稅信息的共享傳送方式及作用有哪些?
為規範獲取涉稅信息的行為,保障信息安全,《通知》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信息交換制度,加強稅收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稅收保障信息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實現涉稅信息交換。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涉稅信息交換工作,依照各自職責,根據稅收征管需要,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相應的涉稅信息。
隨著信息化建設的深入,能夠通過稅收保障信息平台等渠道從有關部門和單位獲取的信息,將不再需要納稅人、繳費人在稅務機關重複申報,從而有效降低征納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