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辦法

《運城市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辦法》是運城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運城市政府
運城市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保障地方稅收收入,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實現應收盡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稅收保障,是指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地方稅務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地方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徵繳入庫所採取的監督、配合、協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地方稅收保障以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堅持“政府主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司法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並保障相應工作經費。
地方稅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稅收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具體承擔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地方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地方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地方稅務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地方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局編制地方預算提供依據。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地方稅務部門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地方稅務局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金融網路,積極推行電子繳稅、網上申報,簡化申報徵收程式,不斷提高納稅人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
第九條 地方稅務局要不斷創新管理方式,結合本地稅源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不斷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流失率。
第十條 地方稅務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和處理。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積極推廣機打發票和稅控裝置,有效發揮發票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或者偽造、變造、虛開發票。
第十二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逐筆如實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支出、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欠稅管理,依法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並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局要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地方稅務局在稅收管理活動中,要支持稅務代理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干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局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收保障信息系統,健全相關單位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應當為同級地方稅務局提供涉稅信息。涉稅信息提供方式和時間,由地方稅務局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地方稅務局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與稅收徵收管理無關的事項。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十條 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及其管理職能,相關單位應當履行協助義務,分別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提供如下涉稅信息:
(一)法院:提供企業申請破產、宣告破產、處置財產抵債等信息。
(二)發改委(局):提供投資項目的立項、計畫、進度及項目實施以及招商引資項目等信息。
(三)物價局:提供核准的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
(四)經信委:提供管理中所涉及的有關涉稅信息。
(五)教育局:提供教育機構登記情況和校辦企業等信息。
(六)科技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備案確認的技術開發項目以及技術轉讓信息,高新科技企業的批准、撤銷;對非行政事業單位獎勵或補貼等信息。
(七)公安局:提供房屋出租登記、旅店業、網咖管理等信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外籍(境外)人員登記信息;特種行業許可證發放、變更以及註銷信息;車輛登記情況等信息。
(八)民政局:提供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情況、殘疾人就業、企業年檢等信息。
(九)司法局:提供律師事務所登記等信息。
(十)財政局: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信息,政府集中招標採購信息,工程招標信息,集中支付工資獎金情況等信息。
(十一)人社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情況等信息。
(十二) 國土資源局:提供土地登記結果信息,相關地價資料信息,採礦許可證發放信息,土地轉(出)讓信息,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等信息。
(十三)環保局:提供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情況等信息。
(十四)住建局:提供各類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信息,工程項目招投標信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信息,建築工程施工契約備案信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信息,房屋所有權證發放信息,外地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信息以及舊村改造、市政建設項目等信息。
(十五)交通運輸局:提供從事交通運輸業的客貨運車輛增減變化信息;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信息以及按年提供交通建設項目,駕校學員報名等信息。
(十六)水務局:提供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等信息。
(十七)商務局:提供二手車交易、車輛報廢等管理中所涉及的有關涉稅信息。
(十八)文廣新局:提供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出版印刷許可證發放、變更、註銷信息,以及批准演出活動等信息。
(十九)衛生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和年審等信息。
(二十)審計局:提供涉稅審計信息、審計建議以及審計發現的涉稅線索等信息。
(二十一)統計局:提供規模以上企業經濟運行信息;提供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信息。
(二十二)文物局、旅遊局:提供旅遊企業登記等信息。
(二十三)殘聯:提供《殘疾證》發放等信息。
(二十四)中小企業局:提供管理中所涉及的有關涉稅信息。
(二十五)國稅局:提供管戶情況及納稅人納稅情況等信息。
(二十六)工商局:提供工商登記情況,主要是各類企業開業、變更、註銷、吊銷登記以及年檢等信息。
(二十七)質監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發放情況等信息。
(二十八)人行:提供涉及稅收的相關業務情況等信息。
(二十九)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積極配合地方稅務部門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相關單位所提供的信息,隨著經濟的發展、政策的變動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與國稅局的稅收協作,定期交換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定額核定、發票管理、稅務稽查等涉稅信息,實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地方稅務局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一)財政局應當依法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以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要求會計從業人員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和核算;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局依法處理。
(二)申請辦理房產、土地權屬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合法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的,住建局、國土資源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地方稅務局依法扣押、查封動產或者不動產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三)地方稅務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立銀行賬戶、存款餘額及資金往來情況、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時,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予以協助。
金融機構在辦理銀行賬戶年檢時,納稅人遞交的稅務登記證件未經地方稅務局驗證的,屬無效稅務登記證件,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四)工商局對申請辦理工商註銷手續的納稅人進行審查時,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註銷的,應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並通報同級地方稅務局。
工商局對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企業進行審查時,應告知其到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並通報同級地方稅務局。
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地方稅務局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應依法辦理。
(五)公安局與地方稅務局應當建立長效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打擊偽造、變造、販賣假髮票及利用假髮票進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打擊逃稅、抗稅、妨礙稅收執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
公安局交警支隊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審驗時,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車船稅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辦理登記、審驗手續。
(六)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涉稅違法問題,應當移交地方稅務局處理,地方稅務局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
(七)?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民政、人社、科技、商務等有關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通報地方稅務局。
第二十四條 地方稅務局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一)城市居民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
(二)個體客貨運輸業稅收;
(三)零散建築施工、房產交易、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稅收;
(四)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五)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地方稅收。
第二十五條 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進行委託代征登記,發放委託代征證書。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協定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範圍,不得違反委託代征協定,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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