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辦法

為實現新型智慧城市的統籌建設、統一管理和整合共享,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雲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發〔2015〕5號)、《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部門雲計算服務網路安全管理的意見》(中網辦發文〔2014〕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結合長沙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4日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問題為導向,著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煙囪林立、信息孤島”問題;以民生為導向,提升城市便民惠民水平;以轉型為導向,促進政府由審批為主向監管為主轉變的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三條 堅持“六統三分兩不”原則。“六統”是指統一歸口管理、統一標準規範、統一基礎資源、統一基礎資料庫、統一共享交換、統一共性套用開發;“三分”是指具體業務套用分部門、分層級、分步驟推進;“兩不”是指財政不再安排單獨建設機房和採購各類基礎資源的預算資金,未按計畫如期遷移至智慧政務雲平台的套用項目不再安排運維經費。
  第四條 新型智慧城市項目建設須採用開放性、可擴展性技術架構,確保完整性和安全性,兼顧國產化和先進性。
第二章 重點建設內容
  
第五條 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重點建設“一雲兩網六庫九朵雲”,即統一的智慧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內外兩張網,人口、法人、地理空間、經濟信息、房產房屋、城市部件等六大基礎資料庫,政務、警務、工業、民生、惠農、交通、商務、雙創、城市建設管理等九朵雲。 第六條 智慧政務雲平台是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核心基礎資源,承載六大基礎資料庫以及政務、警務、工業、民生、惠農、交通、商務、雙創、城市建設管理等智慧雲套用,通過資源整合建設智慧政務雲平台大數據中心。相關智慧雲建設依託智慧政務雲平台提供的軟硬體環境進行統籌建設和統一運維,不再單獨進行機房建設和伺服器、存儲等相關硬體採購。
  第七條 按照“上云為常態、不上云為例外”原則,各部門現有雲服務或信息系統應逐步遷移至智慧政務雲平台。確有特殊原因暫不能遷移至智慧政務雲平台的,須經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的專家論證,並報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智慧辦)批准同意。
  第八條 智慧政務雲平台作為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數據互動核心,實現與各部門數據信息互聯互通,構建信息共享、交換、開放的數據樞紐,逐步形成聚合、分析、決策的智慧核心,並對外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第九條 電子政務內外網作為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網路承載核心,各部門對現有套用進行合理分類,逐步向電子政務內外網進行遷移,避免多張網路的建設。
  第十條 六大基礎資料庫作為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公共數據核心,依託智慧政務 雲平台打破部門數據壁壘,實現公共基礎資料庫的統籌建設,統一數據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一條 九朵雲套用作為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套用效果展現,須重點關注城市管理能力提升、民生服務普惠、產業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建設,注重套用實效評估,提升人民民眾獲得感。
第三章 數據共享開放
  第十二條 遵循“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機制,落實責任分工,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三條 統籌建設六大基礎資料庫,打破部門數據壁壘,實現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依託智慧政務雲平台形成政務大數據,推進與社會大數據的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提升政府服務和治理能力。
  第十五條 推動政務大數據資源開放利用,鼓勵企業和社會機構依託政務大數據,創新民生套用,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推動產業大數據的整合、共享及套用,構築政府引領、企業參與、學術支撐的政產研學用良性互動的大數據生態圈,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政務大數據的套用和開放應以安全可控為前提,建立數據採集、共享、使用等全程的安全保障體系,健全數據套用和開放的制度規範。
  第十七條 鼓勵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第三方數據,拓寬數據來源。在整合政務數據的基礎上,嘗試通過網際網路抓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全方位獲取數據,為部門提供數據支撐,為社會提供數據服務。
第十八條 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政府國有平台公司下屬的國有獨資數據公司,依託智慧政務雲平台開展大數據運營和交易,充分發揮數據價值,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章 建設運營模式
  
第十九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成立政府國有平台公司,由市電子政務辦對政府國有平台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由政府國有平台公司統一招標,與雲服務商、雲安全監管服務商合作,發揮各方所長,共同承擔智慧城市的建設和運維。
  第二十條 根據重點項目建設內容可分為非經營類項目和經營類項目,非經營性類項目主要為公益性和政府服務性的項目,經營類項目主要為面向社會公眾、企業提供智慧城市套用服務並享受經營收益類項目,此類項目限定利潤指標上限,超出部分反哺至非經營類項目中,有效降低財政投入。
  第二十一條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領導小組根據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項目重點
建設內容,確定項目運營方案,明確政府、政府國有平台公司、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分工。
第二十二條 智慧政務雲平台建設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統一租用雲服務商IDC機房。各部門不再進行機房建設和伺服器、存儲等硬體採購。市政府各部門已建套用及數據逐步遷移至政務大數據中心,遷移後的可利舊設備(伺服器、計算存儲等),經第三方機構評估後作為資產打包給政府國有平台公司。
第五章 套用推進
  第二十三條 按照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領導小組統籌、業務需求部門主責、政府國有平台公司組織招標建設運維的原則,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各項套用系統建設。
  第二十四條 長沙市智慧政務雲平台是統屬所有智慧城市套用的平台,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均應基於智慧政務雲平台的基礎設施、支撐平台、資料庫等資源,進行設計、開發、部署和運行,遵循智慧政務雲平台的總體架構和技術規範。
  第二十五條 分類開展套用系統建設。共性套用以及非共性套用中的通用模板、組件、構件等,市級統一開發,部門共享使用;非共性套用按“業務需求部門主責”原則建設;社會化智慧城市套用通過套用商店、開源套用等方式鼓勵共享。
  第二十六條 加快推進套用支撐體系建設,重點建設統一門戶、統一認證、協同支撐、移動支撐、標準地圖和圖層工具、工作流引擎、表單引擎、搜尋引擎、簡訊平台、訊息組件、數字證書、電子簽章、生物識別等一系列基礎套用支撐資源,實現全市共建共享共用,減少重複投資。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性或綜合性套用系統整合和建設。加強政務業務的套用協同管理,電子政務套用系統須滿足套用協同規範要求,未按要求的暫停資源分配。社會化智慧城市套用通過各類行業標準規範等鼓勵和推進套用協同。
  第二十八條 加快構建統一入口、整體聯動、部門協同、數據互通、一網辦理的“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體系,打造權威、便捷的一體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九條 智慧城市社會信息化套用,依照“市場準則、鼓勵競爭、誠信引領、政府監管”的原則推進,鼓勵社會信息化套用依法依規申請對接智慧政務雲平台開放的政務信息和數據。通過誠信信用規範和引領市場,依法依規依程式對智慧城市社會信息化套用實施政府監管。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建立長沙市網路信息安全保障機制,依據項目明確責任主體。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等安全制度,落實網路、平台、數據、終端等安全建設要求,著力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和能力建設,優先選擇國內安全產品,建設全市統一、完善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第三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原則落實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各級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本級本部門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應急處理、監測和運維機制。
  第三十二條 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須根據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同步檢測。
  第三十三條 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子政務認證、安全監控、應急管理、數據容災備份等平台和機制。
  第三十四條 加強安全培訓,不斷提高智慧長沙項目設計、建設、運維管理等各環節的領導與工作人員的網路信息安全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建立網路安全責任制和追究機制,推行實名制,加強違反信用行為的懲戒制度建設。
  第三十五條 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防範綜合支撐平台,提高對網路運行故障、網路違法犯罪、網路失泄密等的監控、執法與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三十六條 按照“一窗受理、聯合審批”的原則,由市智慧辦牽頭組織市發改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電子政務辦對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進行聯合審批和實質
審查,確保項目建設有序、流程規範。
  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主要分為項目審查、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含技術方案)及概算、財政資金安排、招標、項目驗收、運行後評價等八大環節。
  項目審查、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含技術方案)及概算等環節的資料遞交及批覆送達由市智慧辦“一窗集中受理辦理”。
  市直各部門負責提交項目建設需求、採集數據、套用開發、運行維護,配合市智慧辦完成項目運行後成效評估。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和及時撥付資金,組織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成立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領導小組,下設專家諮詢委員會和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電子政務辦。
  第三十八條 建立人才引進和管理機制,依託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領導小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匯聚政府、科研機構、企業技術力量構建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智庫,為長沙新型智慧城市提供支撐服務。
  第三十九條 智慧政務雲平台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系統入雲的規劃、建設、遷移部署和經費申請,按照集中採購結果,編制智慧政務雲平台服務採購預算,並按照現行部門預算資金渠道進行申報。申報集中採購結果以外的其他智慧政務雲平台相關服務費用,依照現行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執行。費用包括智慧政務雲平台服務採購費用,信息系統日常運維、安全服務和應急保障費用,信息系統向雲平台遷移的相關費用,與使用智慧政務雲平台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條 發揮績效評估的導向作用,市電子政務辦每年對各單位的智慧政務雲平台資源使用效率和入雲信息系統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引入專業諮詢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評估結果納入全市績效考核。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依據智慧政務雲平台服務採購契約的相關條款對智慧政務雲平台服務商進行評價,其評價意見將作為市電子政務辦對雲服務商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7〕1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管理套用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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