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級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市級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南通市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促進南通智慧城市建設和發展,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省政府關於推進智慧江蘇建設的實施意見》以及《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設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平台、民生套用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促進智慧產業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市級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安排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財政投資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須經市智慧城市建設決策程式確定;
(二)遵循突出重點、統籌集成、注重績效、帶動產業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基礎性、公益性、示範性、創新性項目和市委、市政府明確財政支持的項目優先安排;
(三)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和成本。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經信委是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的牽頭部門,履行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設規劃及實施計畫,制訂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績效目標;
(二)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初審、評審及立項工作,形成年度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及資金安排計畫,上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三)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及資金安排計畫;
(四)組織項目驗收並進行績效評價;
(五)加強項目監管,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承擔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績效目標;
(二)參與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初審、評審及立項工作;
(三)對項目資金計畫進行審核,聯合下達項目資金安排計畫;
(四)按規定撥付資金項目經費;
(五)監督檢查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再評價。
第三章預算編制與項目申報
第六條 凡財政投資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均須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申報、初審、評審及立項工作,形成年度智慧城市項目建設計畫及籌資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在政府年度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總預算額度內,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智慧城市項目建設項目計畫及籌資方案,統籌將屬於財政投資的部分列入市級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年度預算;
(三)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組織相關專家對方案進行評審,將實施方案提交市經信委;
(四)市經信委牽頭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和專家認證,並提出評審意見,反饋給項目建設單位;
(五)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將方案(附《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審批表》)報部門分管市長、信息化分管市長批准同意。
第四章資金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年度預算額度內,根據項目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項目資金,嚴格遵守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到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事項,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項目建設單位應明確項目招標管理目標、計畫和流程。採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採購結餘資金由市財政局收回。
第九條未經市政府批准,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及項目預算不得變更。確需調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提出調整申請,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在預算調整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預算。
第十條建立智慧城市重點項目會辦機制,研究協調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成員要求或工作需要,由信息化分管市長召集智慧城市重點項目建設會辦會,並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損失浪費、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由市經信委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侵占挪用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資金,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等造成項目超出預算,未按規定辦理預算調整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審批程式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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