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2012年11月22日正式印發《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並做好2012年度申報試點有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 批號:建辦科〔2012〕42號
  • 正式印發:2012年11月22日
  • 負責解釋: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通知,辦法全文,指標體系,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12〕42號內容:
智慧城市是通過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整合信息資源、統籌業務套用系統,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新模式。為探索智慧城市建設、運行、管理、服務和發展的科學方式,決定開展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工作。現將《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做好2012年度申報試點有關工作。
一、建設智慧城市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推動新型城鎮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抓住機遇,通過積極開展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轉型發展。
二、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的城市(區、鎮),應制定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對照《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試行)》,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國家智慧城市創建目標並編制實施方案,建立相應的政策、組織和資金保障體系。
三、請抓緊組織開展申報工作,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於2012年12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連同電子文檔報送我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智慧城市建設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推動新型城鎮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為加強現代科學技術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運行中的綜合套用。整合信息資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轉型,指導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和實施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的範圍包括設市城市、區、鎮。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成立智慧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試點城市(區、鎮)人民政府是完成當地試點任務的責任主體,負責試點申報、組織實施、落實配套條件等工作。
申報
第五條 由申報城市(區、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六條 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智慧城市建設工作已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或相關專項規劃;
(二) 已完成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編制;
(三) 已有明確的智慧城市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四) 責任主體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創建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申報和組織管理。
第七條 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檔案及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簽章)。
(二)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綱要應體現以現代科學技術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理念,明確提出建設與宜居、管理與服務、產業與經濟等方面的發展目標、控制指標和重點項目。
(三)智慧城市試點實施方案。具體內容:
1.基本概況。包括經濟、社會、產業發展現狀,社會公共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情況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創建國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礎條件和優勢分析及風險分析等。
3.創建目標和任務。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照《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試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創建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建設期限和工作計畫。
4.技術方案。支撐創建目標的實現和服務功能的技術路線、措施和平台建設方案。
5.組織保障條件。包括組織管理機構、相關政策和資金籌措方式等。
6.相關附屬檔案。
評審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組成國家智慧城市專家委員會,委員會由城市規劃、市政、公共服務、園林綠化、信息技術等方面的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並負責智慧城市創建的技術指導和驗收評定。
第九條 評審程式包括材料審查、實地考查、綜合評審等環節。評審專家組從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專家組成。
(一) 材料審查。專家組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
(二) 實地考查。專家組對通過材料審查的城市進行實地考查,考查內容包括信息化基礎設施、套用系統建設與套用水平、保障體系和建設基礎等,並形成書面意見。
(三) 綜合評審。專家組通過查看申報材料、聽取工作和試點實施方案匯報、聽取實地考查意見和綜合評議等程式,對申報國家智慧城市試點工作進行綜合評審,並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條 綜合評審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智慧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批准後的試點城市名單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布。
創建過程管理和驗收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與試點城市(區、鎮)人民政府簽訂國家智慧城市創建任務書,明確創建目標、創建周期和建設任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承擔試點任務的責任主體要明確創建工作行政責任人,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試點工作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創建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在創建期內,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交年度自評價報告,說明預定目標的執行情況。根據年度自評價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實地考查建設工作進展,並形成年度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創建期結束後,住房城鄉建設部智慧城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創建任務書組織驗收。對驗收通過的試點城市(區、鎮)進行評定,評定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過驗收的允許進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後組織復驗收。
第十五條 評定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智慧城市領導小組核定後,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上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命名其相應等級的國家智慧城市(區、鎮)。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

指標體系

國家智慧城市(區、鎮)試點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指標說明
保障體系與基礎設施
保障體系
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及實施方案
指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綱要及實施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組織機構
指成立專門的領導組織體系和執行機構,負責智慧城市創建工作。
政策法規
指保障智慧城市建設和運行的政策法規。
經費規劃和持續保障
指智慧城市建設的經費規劃和保障措施。
運行管理
指明確智慧城市的運營主體並建立運行監督體系。
網路基礎設施
無線網路
指無線網路的覆蓋面、速度等方面的基礎條件。
寬頻網路
固定寬頻接入覆蓋面、接入速度等方面的基礎條件。
下一代廣播電視網
指下一代廣播電視網路建設和使用情況。
公共平台與資料庫
城市公共基礎資料庫
指建設城市基礎空間資料庫、人口基礎資料庫等公共基礎資料庫。
城市公共信息平台
指建設能對城市的各類公共信息進行統一管理、交換的信息平台。
信息安全
指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
智慧建設與宜居
城市建設管理
城鄉規劃
指編制完整合理的城鄉規劃。
數位化城市管理
實現區域格線化管理。
建築市場管理
促進政府在建築勘察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能力提升。
房產管理
促進政府提升在住房規劃等多個領域的綜合管理服務能力。
園林綠化
提升園林綠化的監測和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歷史文化保護
指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的套用,促進城市歷史文化的保護水平。
建築節能
提升城市在建築節能監督、評價、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綠色建築
提升城市在綠色建築的建設、管理和評價等方面的水平。
城市功能提升
供水系統
制定合理的信息公示制度,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排水系統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功能的發展狀況。
節水套用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水平的發展狀況。
燃氣系統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安全運行水平的發展狀況。
垃圾分類與處理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水平的發展狀況。
供熱系統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其整體水平的發展狀況。
照明系統
指城市各類照明設施的覆蓋面和節能自動化套用程度。
地下管線與空間綜合管理
利用三維可視化等技術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智慧管理與服務
政務服務
決策支持
指建立支撐政府決策的信息化手段和制度。
信息公開
指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開財政預算決算等領域的政府信息。
網上辦事
完善政務入口網站的功能,擴大網上辦事範圍,提升網上辦事效率。
政務服務體系
建立上下聯動、層級清晰、覆蓋城鄉的政務服務體系。
基本公共服務
基本公共教育
促進教育資源的覆蓋和共享。
勞動就業服務
加大免費就業培訓的保障力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社會保險
提升社會保險服務的質量監督水平,提高居民生活保障水平。
社會服務
提高服務的透明度,保障社會公平。
醫療衛生
提高服務質量監督的透明度。
公共文化體育
提升體育設施服務的覆蓋度和使用率。
殘疾人服務
提升殘疾人社會保障、基本服務的水平。
基本住房保障
增強服務的便利性、提升服務的透明度。
專項套用
智慧型交通
指城市整體交通智慧化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智慧能源
指城市能源智慧化管理及利用的建設情況。
智慧環保
指城市環境、生態智慧化管理與服務的建設情況。
智慧國土
指城市國土資源管理和服務的智慧化建設情況。
智慧應急
指城市智慧應急的建設。
智慧安全
指城市公共安全體系智慧化建設。
智慧物流
指物流智慧化管理和服務的建設水平。
智慧社區
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數位化、便捷化、智慧化水平的建設。
智慧型家居
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適性、藝術性和環保節能的建設。
智慧支付
指包含一卡通、手機支付、市民卡等智慧化支付新方式的建設。
智慧型金融
指城市金融體系智慧化建設與服務的建設。
智慧產業與經濟
產業規劃
產業規劃
指城市產業規劃制定及完成情況。
創新投入
指城市創新產業投入情況。
產業升級
產業要素聚集
指城市為產業發展、轉型與升級而實現的產業要素聚集情況。
傳統產業改造
指在實現城市產業升級過程中,實現對傳統產業的改造情況。
新興產業發展
高新技術產業
指城市高新技術產業的服務與發展。
現代服務業
指城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狀況。
其它新興產業
反映城市其它新興產業的發展及提升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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