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滄州市縣城建設獎勵暫行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省委八屆五次、六次全會和市委八屆四次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縣城建設一系列部署要求,進一步推動縣城建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激發和調動縣(市)工作積極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滄州市縣城建設獎勵暫行辦法。對於符合條件的縣(市)政府,予以相應資金獎勵。
一、獎勵條件
(一)通過國家園林城市(縣城)初步評審的,獎勵100萬元;獲得“國家園林城市(縣城)”稱號的,獎勵100萬元;
(二)獲得“國家智慧城市試點”稱號的,獎勵100萬元;
(三)獲得“河北省人居環境獎”稱號的,獎勵50萬元;獲得“河北省人居環境進步獎”稱號的,獎勵25萬元;
(四)轄區內建築工程獲得“中國建築工程魯班獎”稱號的,獎勵80萬;獲得“河北省建設工程安濟杯”稱號的,獎勵50萬元;
(五)轄區內住宅小區獲得“國家級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稱號的,獎勵50萬元;獲得“全省物業服務優秀住宅小區”稱號的,獎勵30萬元;
(六)建成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並正式運行的,獎勵25萬元;建成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並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的,獎勵50萬元。
二、獎勵程式
(一)申報
1、從2014年開始,每年12月31日前,由縣(市)政府向市直對口管理部門自願申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獎項“一、二、三、六”對口管理部門為市城市管理局;“四、五”對口管理部門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2014年對2013年以來具備獎勵條件的進行獎勵。從2015年開始,每年只對本年度具備獎勵條件的進行獎勵。
(二)審核確定
1、市直各對口管理部門根據各縣(市)申報材料,據實審核並實地勘察,匯總相關證明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報滄州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滄州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對口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核,研究後確定獎勵名單。
(三)公示
1、滄州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核確定的獎勵名單在市級媒體上公示3天。
2、對公示的獎勵名單有異議的,由市直對口管理部門組織覆核,覆核結果報市政府研究後,告知提出異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經覆核確屬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取消獲獎資格。
(四)獎勵
市財政局根據獎勵標準,按程式向獲獎勵縣(市)財政撥付資金。六項獎勵條件同時具備的,可重複獎勵。
三、獎勵資金來源和用途
(一)縣城建設獎勵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用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獎勵。
(二)縣(市)獲得的縣城建設獎勵資金要全部用於本縣(市)縣城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四、獎勵工作的組織與監管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獎勵申報的組織工作,確保申報獎勵材料的真實、完整。凡申報獎勵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取消參評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獎勵申報、審核工作責任制,各個工作環節都要做到公開公平,陽光操作。
(三)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獎勵資金跟蹤監管和審計,對未按規定使用獎勵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本辦法由滄州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